發展趨勢
學校在上級黨政及社會各屆人士的關心和支持下,教育事業迅速發展,各項管理制度健全,教學秩序井然,校風良好。全校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堅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方位地對全校教師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行為規範等教育,建立一支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我校銳意改革,科學管理,確立了“學會做人、學會求知、學會生活、學會創新”的辦學目標,堅持“以人為本、立德為重、突出重點、全面發展”的辦學理念,明確“辦好國中,發展高中,開展成功教育,突出辦學特色”的辦學思想,採用“以德立治校,以質立校,科研興校,改革強校”的治校方略,提出了“做有責任感的人”的生活、學習、工作警句為校訓,努力營造“校以育人為本,師以敬業為榮,生以成材為志”的文明校風,構建全面發展,全員發展,和諧發展,特殊發展的育人氛圍,逐步形成辦學形式求活,辦學管理求嚴,辦學條件求強,辦學質量求高。幾年來,在省市區各級領導的關懷和指導下,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得到社會的認可和家長的好評,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辦學特色
“規範化管理”是學校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保證。學校不斷充實完善“規範化管理”的內容,注重發掘學生的潛能,發揮學生的個性,變教師的教育為學生自我教育,在開展實踐教育活動中,堅持實踐內容的開放性,參與實踐活動的自主性和學生參與的全員性,讓全體學生在豐富多彩的實踐活動中增長知識,提高能力,陶冶情操,修身養性。每天下午第四節組織形式多樣的活動,有籃球賽、桌球賽、排球賽等;周六下午全校學生參加各學科興趣小組活動,有書法、寫作、數學、武術、美術、音樂等興趣小組。成立靈泉文學社,出版《地平線》校刊;成立凡思謎社,組織燈謎愛好者進行燈謎活動和謎藝研究;開設特色選修課,在初一、高一年開設日語課,其餘年段開設日語講座課,培養學生學習第二外語的興趣,擴大學生知識面。邀請外籍教師來校任教,讓外語教師學習原汁原味的外語教學方法,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得到培養和提高。
開展文明禮儀教育,強化文明行為規範。學校根據新形勢的要求,不斷調整充實德育內容。組織編寫社會公德課教材,在高一、初一年開設公德課,重點開展“文明禮儀、生活自理、生活儉樸、孝敬父母、遵紀守法、熱愛學校”等公德教育活動。開展誠信教育,製作誠信卡,讓學生在活動中自我教育。組織全校同學積極撰寫“自我格言”,共收集3600多條,結集出版《自我格言集》,每周為學生提供兩條“安全警示”和“自我格言”,立足於現實,教會學生更有用、更迫切需要的思想品德、生存能力、安全教育和自我保護能力。各項活動,師生積極參與,在活動中求知,在活動中探索,在興趣中發展。
根據我校學生實際,林校長提出了“實施共振效應,開展成功教育”的教學策略,適當降低教學難度,強化技巧訓練,紮實打好基礎,為每一位學生搭建成功的平台,讓具有成功潛能、成功欲望的學生在課堂教學中發揮“主角色”的作用。
學校在教學管理中提出“科研興校”的治校方略,向教研要質量、要效益。在初一、初二年實施新課程改革實驗,堅持“邊實驗、邊培訓、邊總結、邊提高”的原則,建立校本培訓制度。每一位教師每學期上一節教學研討課,特別是實驗教師要每單元寫一篇教學反思。學校積極探索新課程校本培訓的有效模式和策略,幫助和促進教師的專業成長和綜合素質的提高。
加強健康教育,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學校設立醫務室,做好日常的預防保健工作,大力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學生的衛生知識水平,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增強自我保健能力。每月出一期“衛生保健”專欄,以增強學生參與衛生工作的意識和自我保健意識,提高預防疾病的技能。
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校刊《地平線》開闢心理健康教育專欄,解答學生提出的問題,幫助掃除心理障礙。多次聘請省教育學院專家來我校作心理輔導,對高中畢業生進行集體心理諮詢,對其他年段舉行心理健康講座。通過親切、耐心的談心,使個別同學擺脫了困境,重新奮發向上,隨著班級的節拍共同進步。
學校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莆田市私立實驗中學。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教育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開展辦學活動。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莆田市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莆田市教育局。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街。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莆田市奧克文化體育有限公司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董)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4000萬元;出資者:鄭少斌,金額:1400萬元;吳江,金額:1400萬元;黃俊明、劉金樹、蘭如水、蘭如建、蔡仲陽、項挺勁等6人各出資240萬元。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全日制國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6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理事每屆任期6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校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設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至少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聘任和解聘校長;
(三)審定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
(四)制定學校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學校有關硬體建設;
(五)本單位的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校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提出學校副職、財務負責人、三處二室主任人選報董事會審批後任命上述人員;
(四)提出學校機構設定方案報董事會審核後實行,決定行政會議組成人員;
(五)制定學校規章制度報董事會審核後組織實施;
(六)擬訂年度計畫、財務預算書面報董事會審批後組織實施(每學年7月15日前報董事會);
(七)向董事會書面報告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每年9月20日前報告上一學年度執行情況);
(八)聘任、考核、解聘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本單位校長如非理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本單位理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鄭少斌。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會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按《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收取回報。
第二十八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2005年4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