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成立於1813年。自1965年起開始指派國際發展部長(除了第一屆巴爾克嫩德內閣以外),歐洲事務國務秘書則是從1956年開始指派。
職責
外交部大樓外交部負責荷蘭王國的外交政策,其八大目標為:
加強國際法律秩序,重視人權。
促進安全與穩定,有效率的人道救援,良善治理(Good governance)。
加強歐洲合作。
增加全世界的財富,對抗貧窮。
促進人類與社會發展。
保護並改善環境。
促進海外荷蘭國民的福利與安全,管理人員流動。
提升荷蘭文化形象,在荷蘭國內外協助創造一個正面的印象。
組織
該部會由兩位部長及一位國務秘書,海牙的公務人員,外交代表機構和各獨立局處所組成。
部會部內設有正副秘書長及五個總司,處理各個領域。
歐洲合作總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European Cooperation)負責荷蘭與歐盟會員國與候選國之間的關係,也負責協調其他區域組織的政策,像是歐洲委員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及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政治事務總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Political Affairs)專注在和平、安全問題與人權。負責區域包括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與聯合國的政治角色。國際合作總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負責國際發展,包括經濟發展、教育、健康與環境。還負責在聯合國與世界銀行執行荷蘭的發展政策,並與荷蘭樂施會(NOVIB)等非政府組織保持密切聯繫。區域政策及領事事務總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Regional Policy and Consular Affairs),負責協調外交使團,也計畫部內的移民與文化政策。
荷蘭駐外的外交代表機構超過150個,任務是促進荷蘭王國的利益。這些機構有:
110個大使館。27個總領事館。15個在國際組織的常任代表,如聯合國、歐盟和北約。一個大使館辦事處(位於普里什蒂納)。兩個代表處:拉馬拉的巴勒斯坦自治政府,和阿富汗。
外交部內有以下幾個獨立部門:
國際事務諮詢會議(Advisory Council on International Affairs),提出關於外交事務的建議。國際公法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on Issu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提出關於國際公法的建議。荷蘭發展援助研究委員會(Netherlands Development Assistance Research Council),提出關於國際發展的建議。國際私法政府委員會(Government Committe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提出關於國際私法的建議。促進進口自開發中國家中心(Centre for the Promotion of Imports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援助開發中國家在歐盟銷售產品與服務。國際合作及永續發展國家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管理使用在公民社會的國際發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