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神判法

英國神判法

所謂神判法,就是訴諸神靈來確認被告有無犯罪的一種驗證方法。在中世紀前期,這一方法曾為歐洲許多國家所採用。在英國,神判法主要有熱鐵法、熱水法、冷水法、吞食法、摸屍法和決鬥法等幾種形式。

名稱

英國神判法

簡介

鐵神判法就是在被告手掌上噴上一些聖水,讓其手捧一塊熾熱的鐵塊向前走一定距離,或三步或九步,之後,當眾將其雙手包紮起來,三天后解開檢查,如果這時手上沒有水泡, 就判其無罪,如果出現水泡或潰爛了,就判為有罪。熱鐵神判法的另一種方式是把9個燒紅的鐵犁頭隔一定距離排成一列,把被告眼睛蒙上,讓他赤腳在上面走,如果他能在踩在鐵犁頭的間隙中,一點也沒傷著,那就是清白的,反之,就判為有罪。當國王埃塞里德的妻子、憚悔者愛德華的母親埃瑪被指控同溫徹斯特主教阿爾文有通姦行為時,法庭就通過這種神判法來驗證她是否清白。當時的一個場面如下:“讓這個名聲不好的女人赤腳在熾熱的鐵犁頭上走上九步,四步為她本人的清白,五步為了那位主教的清白。如果她畏縮不前,如果她不用滿腳在鐵犁頭上踩,如果她燒傷了一點點,就判她是一個通姦者。”

冷水神判法是指將被告捆起來,扔進池塘或河流里,如果他能在水中沉幾分鐘,就說明已被神靈接納了,就判處無罪,如果漂浮在水面上,則表明遭到了神靈的拒絕,那將判其有罪。熱水神判法是將被告一隻手擘浸入一桶滾開的熱水中,一直伸到胳膊肘下,然後取出包紮,三天后解開查看,如果手臂化膿,就判為有罪,如果手臂所燙之處已經癒合,就判其無罪。
所謂吞物神判法,就是由被告把重一盎司的一塊麵包或其他食物一口吞下,如果能順利咽下,則判為無罪,如果在喉嚨中噎住了,就判為有罪。在塔特賴,一名被告在準備接受吞食一塊麵包的神判時,將一頭野熊和一把斧頭斧放在審判席前,公開宣布說,“如果我是有罪的, 就用斧頭將我的頭砍下,讓熊吃了我”。
屍體神判法主要用於殺人嫌疑人,它有各種不同的該驗證方法。在英國,通常是由被告來到死屍躺的棺材上面,在驗屍官及見證人的目擊下,用手去摸一下死者的傷口,如果他有罪,“屍體的血將會重新流出來”。莎士比亞在《理察三世》中對這一神判法有很好的記載:
“ 啊先生們看,看!死者亨利的傷口
 凝合的地方又開口流血了!”
諾曼人把另外一種神判法帶到英格蘭,即決鬥法。決鬥時訴訟雙方都持一把特製的斧子和盾,一直斗到有一方喊 “膽小鬼”為止,戰敗的一方將被處死。決鬥法最初用於解決所有的爭議,後來只局限於比較嚴重的刑事案件。決鬥法通常只適用於自由人,老人、婦女、兒童和病人可以付錢找人代他們決鬥。
從現代理性的視角去看,神判法可謂荒謬至極,它不是依據事實證據和法理分析,而是簡單地訴諸神靈、上帝的力量,就像擲骰子賭博一樣,帶有明顯的迷信色彩和不可預測性,是一種違背理性的的野蠻人的陋習。這正如18世紀蘇格蘭歷史學家威廉·羅伯遜所說:“由於人類理智的薄弱而得以存在的所有荒唐可笑的制度中,它……看來是最過分荒謬的”。但如果把神判法放在當時的特定語境中,僅僅將其視為“荒謬的野蠻人的陋習”未免有些過於簡單。
首先,現代視角下的荒謬觀念在當事人眼裡並不盡然。在英國中世紀前期的文化語境中,人們的知識比較貧乏,對神力的推崇遠遠超過了人力,“不經別人的引導,就對運用自己的理智無能無力”。在當時人的觀念中,確有一個全能的上帝支配著人間的一切,能辨別人世間的直偽,會通過顯靈、創造奇蹟來保護一個人的權利,為人類伸張正義。當時人們普遍相信,在熱鐵神判法中,火是不會傷害無辜者的;在冷水神判法中,上帝會接納清白的人;在熱水神判法中,開水只會燙傷那些有罪的人;在摸屍神判法中,被殺死的人能顯示誰是兇手;在吞物法中,上帝只會讓食物噎住那些有罪的人;在決鬥法中,上帝將會給正義的一方助以神力,不會讓不義的一方獲勝。根據我們今天的科學研究成果,上帝或神靈絕對不會通過顯靈或創造奇蹟來保護一個人的權利,但當時人的這種“集體幻覺”為什麼能持續幾百多年呢?如果我們深入到當時的具體語境中,就會發現這樣一個問題:神判法主要用於刑事案件,特別是殺人、搶劫、通姦等一些無人目睹的重大刑事訴訟。這主要因為,在當時的條件下,不僅原告無法找到足夠的證據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就是其他人對犯罪嫌疑人也無可奈何,在這種人力不能實現司法公正的情況下,訴諸神靈就是當時人的一種合理選擇。如果在神判法中實現了司法公正,人們就將其歸功於神,如果在司法審判中造成了一定的“冤案”,人們也無怨無悔。更為重要的是,神判法不管有沒有在事實上實現司法公正,它都對刑事犯罪行為起到了一種威懾作用,使不法者不敢肆意妄為。因此,當時人對神判法的篤信不能簡單地視為是荒唐之舉,它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了當時人他們對司法公正的一種呼喚,是對原始正義的一種訴求。
其次,神判法在程式上雖然沒有現代這樣完善,但在當時卻是人們對司法公正的一種合理選擇。在中世紀前期,英國的司法審判同現代一樣,都首先要向法庭起訴,但當時並不象現代一樣向法庭呈交一份書面訴訟,而是在口頭上直接提出指控。當時法官的裁決依據不是事實、證據和案件的是非同曲直,而是雙方在法庭上的表現。如果原告對被告宣誓提出起訴時表情緊張,則說明他“心中有鬼”,誓言不足信,法庭可據此判其敗訴。如果被告在原告起訴後保持沉默,或在宣誓時流露出猶豫、緊張等情緒,法庭則判其不受法律保護。被告在通過反駁程式後,法官並不是先對原告與被告進行審訊,依據事實、證據作出判決,而是先假定被告是有罪的,然後由被告自己證明無罪。當時法官的作用不是證據的裁定人,而是決定採用哪種驗證方法。如果是嚴重的刑事案件,法官通常直接訴諸神判法來驗證;如果是土地糾紛等民事案件,法官一般先通過公證昭雪法來驗證。公正昭雪法由一定數量的公證人宣誓,被告的誓言是真實可信的。如果多數公證人認為他的誓言是可信的,則判其勝訴,如果被告找不到所需數目的公證人,並在宣誓過程出現了一個錯誤,則判其有罪。這種口頭的誓言雖然在今日看來不足為據,但在當時卻具有很大的可信度。因為在當時人的觀念中,宣誓是一項十分嚴肅而神聖的活動,是社會最基本的道德準則,也是法律上的明確要求。《阿爾弗雷德法典》規定:“人人都應自尊自重,恪守誓言”,而提供偽誓被視為是對上帝的欺騙,對靈魂的褻瀆,是十惡不赦的彌天大罪,必遭天譴。有關上帝懲罰發偽誓的故事在民間廣為流傳,並為當時人所深信不疑。如果被告確實有罪的, 他將很難找到公證人。如果被告堅持自己是無辜的,但又不能找到足夠數量的公證人宣誓證明他的清白,那他將被允許通過神判法,來證實他是否有罪。總之,在13世紀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陪審制啟用之前,神判法一直是人們賴以尋求司法公正的選擇之一。
再次,神判法雖然也造成一些冤假錯案,但在當時卻是司法領域實現實質正義的一種有效工具。神判法雖然在名義上是由神判,但實際上是由教士來判,帶有很大的主觀性。神判法代表的與其說是是神的意志,勿寧說是教士本人的看法。在各種神判法中,教士經常通過採取一些措施來影響驗證結果,如在熱鐵神判法中,教士為了判被告有罪,就給他一塊重三鎊的鐵塊,或把鐵犁頭放得不規則,而當他不想判被告有罪時,他就給他一塊一英鎊的鐵塊,或讓鐵塊涼一會兒。一些皮膚細嫩的婦女在手捧一塊燒紅的鐵塊向前走時都沒有燒傷,這並非神力所為,而是教士事先作了更多的手腳,或在被告手掌上擦上了一些預防藥,或把冷鐵塗紅,使它看上去象是熾熱的鐵塊。另外,教士對神判法的驗證結果享有解釋權,當被告在熱鐵神判法中手掌被燒傷時,教士可以宣布傷口已經癒合了;如果被告在冷水神判法只是稍微下沉,教士也可以宣布他已被上帝接納了。這些原始的驗證方法只所以能“運行”幾百年,關鍵在於教士能根據民心與輿論導向對神判作出富有彈性的解釋,如宣布臭名昭著的被告有罪、聲譽很好的人無罪,從而把神判法變成了一個柔性的“輿論”工具。1100年,一些撒克遜人被指控在皇家森林裡狩鹿,令威廉二世非常生氣,便將50名犯罪嫌疑人付諸神判法,但結果全被無罪赦免。這一結果不但在今天看來是不可思議的事,就連當時的威廉二世也對此深表懷疑。但如果考慮到在當時的觀念中,野生的動物是不能作為私有財產的,現代的產權觀念對當時人來說是完全陌生的,那么,這一“不法判決”恰恰反映了當時的民心所向,且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司法上的實質正義。
可見,神判法不只是一種陋習,它更是一種實現司法公正的工具。它儘管沒有現代司法制度那樣完善,但畢竟把以前人們為解決爭議所採取的血親復仇、部落械鬥引向了一個沒有“流血衝突”司法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司法的原始正義。考慮到現代司法體制都還經常造成一些冤假錯案,有時連程式公正都沒有實現,我們更沒有理由只是將神判法當作一種原始的陋習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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