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近代刑法

英國近代刑法,十七世紀中葉到二十世紀初英國資產階級刑法。對英美法系各國有直接影響。

十七世紀中葉到二十世紀初英國資產階級刑法。對英美法系各國有直接影響。
主要法律淵源是普通法、判例彙編和一些單行立法。在英國近代刑法中,仍然以封建時代的普通法為基礎,保留著中世紀以來判例彙編中含混不清的法規,並輔之以單行的刑事法律,反對制定刑法典,以免束縛自己,從而鞏固其統治。
繼續使用封建時期十分含混的“政治罪”(如鼓動不滿、發表煽動性言論等),擴大解釋叛國罪的範圍,仍然適用宗教罪、瀆神罪
隨著工人運動的發展,制定成文法具有特殊意義,1799年的《非法結社法》,對工人以增加工資或縮短工時、迫使業主接收或不接收一定工人參加工作,或強使接受任何規則等為目的而相互協定的行為,判處三個月以上苦役。
1812年的懲治破壞機器的法律,對破壞機器和廠房者,處以死刑。
1819年國會通過的《六大法令》,從實體規定到訴訟制度等方面,嚴厲地鎮壓工人的反抗鬥爭。
1908年根據資產階級社會學派的反動觀點制定了《關於習慣犯罪的法律》,把那些犯罪三次以上的人以慣犯論,除懲罰其最後所犯之罪,還要判處於主刑期滿之後再執行三年到十年的預防扣押。
1913年的《偽造檔案法》和1916年的《竊盜法》都匯集了已頒布的七十三項法令,視偽造檔案為重罪,根據情節予以不同的處罰;對一切有關財產的犯罪如盜竊、撬鎖盜竊、詐欺、搶劫、訛詐、非法侵占等,規定了極其嚴厲的刑罰。
1911年制定的《間諜活動法》規定,只要“以妨害國家安全為目的”,都可以構成間諜罪。刑罰仍然具有封建性和野蠻性,還保留著苦役、鞭笞、踏輪等,長期實行苦役統刑和單獨監禁。後來,將單獨監禁和共同囚室配合實行,並將其稱為“習藝所”,馬克思稱之為“恐怖之所”。
1898年的《習慣酗酒法》規定對因習慣酗酒而犯罪者,送往專設的“醫療機構”醫治,為期三年。1820年廢除了對婦女的肉刑,以絞刑代替了叛國罪的肢解刑。
1837年把死刑限制在叛國、殺人、強姦、獸奸、雞姦、破門入盜、暴力行為和縱火殺人等七種犯罪。
1879年的《預防犯罪法》開始建立緩刑制度,1957年的《預防犯罪法》將緩刑的全部法律規定固定下來,緩刑既適用於治安法院管轄的案件,也適用於判處三年以下監禁的罪犯。這一時期的刑罰有死刑、流刑、三年至終身苦役、監禁、體刑和罰金。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