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奧地利、俄國、英國和普魯士和平條約

法國、奧地利、俄國、英國和普魯士和平條約是由法國,英國,奧地利在1814年05月30日,於巴黎簽訂的條約。

以最神聖和不可分的三位一體神的名義。
法蘭西和納瓦爾國王陛下為一方,奧地利皇帝、匈牙利和波希米亞國王陛下及其同盟各國為另一方,共同渴望通過以各國間軍隊公正分布為基礎並在條款中保證其持久的鞏固的和平,務使歐洲的長期動亂和人民的苦難得以結束;奧地利皇帝、匈牙利和波希米亞國王陛下,鑒於今日法國既已重新置於慈父般的國王政府下,就對歐洲提供了安全和穩定的保證,因而不再以曾經遺憾地向上屆政府時代提出的條件和保證來強求法國。各陛下為討論、制定和簽訂一項和平友好條約,特派全權代表如下:
(全權代表姓名略。--編者)
上列各代表互換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同意各條如下:第一條
自即日起,法蘭西和納瓦爾國王陛下為一方,和奧地利皇帝、匈牙利和波希米亞國王陛下及其同盟各國為另一方之間,他們的後嗣和繼承人,所屬各邦和各自臣民之間,將永遠享有和平和友好。締約各國將盡一切努力,不僅在它們之間,並且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在歐洲各國之間,維護和諧和融洽的秩序,而這是為歐洲養息所迫切需要的。第二條
法蘭西王國保持1792年1月1日時存在的邊界的完整。此外,它將獲得下列條款所述分界線內的一塊增添的領土。第三條
在比利時、德意志和義大利方面,1792年1月1日起存在的舊邊界應予恢復,從北海的敦刻爾克和紐堡之間開始,直到地中海的坎城和尼斯之間為止,修正如下:
一、在熱馬普省,杜爾、梅爾布、勒·夏都、布蒙和希梅各區仍歸法國;分界線一俟接觸杜爾區後,即在該區和蒲胥區及柏杜拉區之間,並在更遠處,在梅爾布、勒·夏都區和萍奇區及都恩區之間穿過去;
二、在桑布-默斯省,瓦爾古、弗洛倫、布冷和甘於納各區將歸法國;分界一俟達到該省,即循上述熱馬普省各區和桑布-默斯省的其餘部分之間的界線;
三、在摩澤爾河省,新的界線離開舊界,將從貝爾勒直至弗雷梅道爾夫,劃出一條界線和分隔肖雷區和摩澤爾河省的其餘部分間的界線所組成;
四、在薩爾省,薩爾普羅克區和阿爾納瓦爾區仍歸法國,勒巴區的一部分也是這樣,該部分位於沿海爾欽巴、宇佩霍仁、布爾斯巴和霍爾各村邊緣的一條線之南(上述各地被置於法國邊界之外),直至克賽(歸法國)附近,分隔阿爾納瓦爾區和奧特韋勒區之線,到達分隔阿爾納瓦爾區和勒巴區之線;在這方面,邊界應由上述界線組成,後才按照分隔阿爾納瓦爾區和皮斯卡斯台之線組成;
五、蘭道要塞在1792年以前已成為德國境內的孤立點,法國就在它的境外保持蒙島內爾和萊茵下游兩省的一部分;以使蘭道要塞及其周圍圈與法國相銜接。新界從摩澤爾河省和蒙島內爾省之間的邊界到達萊茵下游省之點出發,此點在奧布斯坦巴附近(在法國邊界之外),沿衛森堡和貝薩貝區(法國方面),皮麻孫·達恩和安衛勒各區(德國方面)相分隔之線,直至該界線在伏茂欽村附近與舊蘭道要塞周圍圈相接觸。從該周圍圈(仍按照1792年的規定)起,新界應沿奎河支流,該支流在奎享附近(仍歸法國)離開該周圍圈,經過梅登享、尼德欣和貝恩各村附近(仍歸法國),直至萊茵河,繼續組成法德之間的邊界。
至於萊茵河則以主航道構成邊界,但以該河河流今後的變化不致使坐落在那裡的島嶼產業遭受任何影響為限。此島嶼所在的位置應按照呂內維爾條約簽字時期的狀態予以確定;
六、在杜布斯省,邊界應予修正,務使從洛克爾附近朗索尼埃河上游開始,沿色暖·貝基紐和豐德耐爾村之間的汝拉山脊,直至位於勃來維恩村西北約七、八千尺的一座汝拉峰,在那裡邊界又沿法國的舊邊界;
七、在萊芒湖省,法國領土、沃州和日內瓦共和國各塊領土(將屬於瑞士)之間的邊界,仍同於日內瓦歸併於法國以前那樣。但佛朗吉區、聖朱連央區(但從雷爾河在香西附近進入日內瓦境內之點劃出一線以北的部分,沿仍在法國境外的色賽更、拉歌和色賽紐除外)、勒尼埃區(但沿摩拉斯河、蒲西、貝爾斯和高尼埃邊緣的一線以東的一塊領土除外,上述各地均將在法國境外),以及拉羅歇區(其中稱為拉羅歇和阿爾馬努埃的地方連同各縣除外)仍歸法國。邊界應沿上述各區的界線和分隔仍歸法國保持的部分和不歸法國保持的部分之間的線;
八、在白峰省,法國取得香培里專區(醫院、聖庇爾、達爾皮尼、洛賽特和蒙梅連央各區除外)及昂西專區(法韋奇區的一部分除外,這部分的位置是在穿過法國方面的烏爾吉斯和馬倫斯以及另一方的馬爾多和烏芹之間,並隨後沿各山脊直至索納區邊境線的一線以東)。這條線連同上述各區的邊境線在這方面組成新的邊界線。
在庇里牛斯山脈方面,邊界仍按照1792年1月1日時法蘭西和西班牙王國間所規定的邊界,兩王國君主應立即任命一混合委員會以便最後劃定邊界。
法國對以上規定的邊界以外的一切領土、縣城和其他地方,放棄任何主權、宗主權和占有權等權利,但摩納哥公國仍恢復1792年1月1日以前所處的關係。
各同盟王國保證法國占有阿維尼翁公國、佛乃省伯爵領地、蒙培利阿爾伯爵領地、以及1792年1月1日以前或以後歸併於法國,而過去曾屬於德國的上述邊界內的一切飛地。
各國相互保留在各自國家對其安全認為適當的某一地點修建要塞的全部權利。
為了避免個人產業遭受一切損害,並按照最自由的原則,庇護居住在邊界上的個人財產,與法國為鄰的各國應委派各自的委員,與法國委員一起共同進行有關國家的劃界。
一俟委員工作完成,各委員簽字的地圖應予制定,並建立界碑以確認相互間的邊界。第四條
為了保證日內瓦城和臨湖的瑞士領土的其他部分之間的交通,法國同意兩國可以共同使用通過韋爾蘇瓦的公路。兩國政府應以友好方式解決防止走私、調整驛站路程和維修公路等問題。第五條
萊茵河上從成為可以航行之點起直到海上,往返航行自由,不得對任何人加以禁止;在下次會議上,將制定一些原則。按這些原則,由沿河各國以最平等和最有利於各國間貿易的方式規定收稅。
在下次會議上也將研究和決定以何種方式來促進各國人民之間的交往,並使人民彼此間愈來愈不感到陌生。上述的規定亦可擴大適用於所有其他或通過幾個國家的通航河流。第六條
在奧倫治家族主權管轄下的荷蘭將接受一塊新添的領土。在任何情況下,它的稱號和主權的行使均不得屬於戴有外國王冠或被指定戴有外國王冠的任何親王。
德意志各國應予獨立並以聯邦的關係而聯合在一起。
獨立的瑞士將繼續由它自己自治。
義大利,除將重歸奧地利的各國邊界外,將由擁有主權的一些國家組成。第七條
馬爾他島和其附屬地的任何所有權和主權均將屬於英王陛下。第八條
英王陛下以自己的名義和其盟友的名義,保證在下述規定的期限之內,將法國於1792年1月1日在海上和在美洲、非洲、亞洲大陸所擁有的任何種類的殖民地、漁場、商行和建築物歸還給法王陛下,但多巴哥島和聖露西亞島以及法蘭西島和其附屬地,尤指羅德里格和塞曬勒二地除外,此二地系法王陛下將其一切所有權和主權讓給英王陛下,正如通過巴塞爾和約而讓給法國的聖多米加的那部分那樣,也由法王陛下將其所有權和主權重新還給英王陛下。第九條
瑞典和挪威國王陛下,為與其盟友作出的安排相適應,並為執行上述條款,同意將瓜德羅普島歸還給法王陛下並讓出此島上的一切權利。第十條
葡萄牙國王陛下,為與其盟友所作出的安排相適應,並為執行第八條,同意在下面規定的期限內將法屬蓋亞那按其1792年1月1日時的原狀歸還給法王陛下。鑒於上述規定的後果將促使存在於該時期的邊界爭執重新發生,已商定此項爭執將在英王陛下的調解下,由兩王國政府友好協商予以解決。第十一條
按照第八、九和十條,應還給法王陛下的殖民地內原有要塞和建築物,將按照本條約簽字時所存在的狀態交還。第十二條
英王陛下保證法王陛下的臣民在印度大陸上享受在英國主權範圍內,有關貿易、人身和財產安全方面,目前或將來給予最惠國的同樣便利、特權和保護。法王陛下方面只關心法蘭西王室和英吉利王室間的永久和平而別無他念,願意從現在起就致全力於將一旦足以減損相互間和睦諒解的事物從兩國人民的關係中排除出去,保證在應歸還給英國的、並在印度大陸上英國主權範圍內的機構設施中,不建築任何防禦工事,並且保證在這些機構設施內,只駐紮為維護治安所必需的一定數量的部隊。第十三條
至於法國人在紐芬蘭島的大灘上、在該島沿岸和毗鄰各島沿岸和在聖勞倫斯灣的捕魚權,均應恢復1792年時存在的同樣情況。第十四條
應由英王陛下或其盟友歸還給法王陛下的殖民地、商行和機構設施,其中:在北海內,或在美洲、非洲海洋上或大陸上的,應在本條約批准後三個月內歸還;其遠在好望角以外的,應在本條約批准後六個月內歸還。第十五條
按照1814年4月23日公約第四條,締約各國原已保留在本最後和約中處理法國為執行上述公約第二條而歸還的海軍基地上所有軍械庫和已經或尚未裝備的戰艦,茲同意上述已經或尚未裝備的船、艦,以及海軍炮台和彈藥、一切建築物和軍備器材,應在法國和海軍基地所屬國之間按比例分配,法國得三分之二,上述基地所屬國得三分之一。
在本條約簽字後六周內,正在建造中但尚未下水的船艦經拆除後,將視為按照上述比例分配的物資,並予分配。
雙方均將派委員來進行分配並編制表冊,將由同盟各國發給護照或通行證,以便法國工人、海員和職員返回法國。
在4月23日以前陷落在同盟國手中的海軍基地上所存在的船隻和軍械庫,以及原屬於荷蘭稱為得克賽爾艦隊的船艦和軍械庫,不在上述條款的範圍內。
法國政府承擔義務,把按照上述各項規定的所有應歸於法國的物件在進行分配後三個月內予以撤除或出售。
從此以後,安特衛普港將成為單純的商港。第十六條
締約雙方均願完全忘記和使之完全忘記曾使歐洲為之動亂的各種分裂狀態,雙方宣布並允諾在按照本條約歸還的和讓出的國家中,任何人無論其階級和條件如何,均不得以任何藉口或因其行為或政治見解,或因其曾偏愛締約某一方或偏愛不再存在的各政府,或因任一其他理由,只要不是對個人的契約性債務,或者因為在本條約以後的行為,而使其人身或其財產方面受到追訴、騷擾或打擾。第十七條
在所有按照本條約和由於本條約而做出的安排,必須或將要更換主人的各國,對其本國居民和外國人,不管他們條件如何,所屬國家如何,均應給予一個六年的期限,自互換批准書時算起,以便處理他們在此次戰爭以前或此次戰爭以來所獲得的財產並撤退到他們樂於選擇的國家,如果他們認為這樣做是合適的話。第十八條
同盟各國希望向法王陛下作出一個新的保證,表明他們願意盡力之所及消除因本和約而幸運地結束的那個悲慘時代的一切後果,放棄自1792年起所發生的各次戰爭中由於契約給法國政府的供應或墊款和同盟各國政府有權向法國索償的全部款項。
另一方面,法王陛下放棄他可能以同樣名義向同盟各國提出任何索還的要求。在執行此條款時,締約雙方保證相互交還一切與他們互相放棄的債權有關的證券、債券和檔案。第十九條
法國政府保證清理和支付根據個人或私營機構與法國當局之間過去訂立的契約或其他正式文契和法國政府在其領土外的國家中因供應和法律義務而負有的債務。第二十條
在互換本條約批准書後,締約雙方將立即迅速委派委員來處理和著手進行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中包含的全部措施。上述委員將對前條所提到的索償要求,對法國政府建議償付的款項的清理情況和結賬的方式,進行審查。他們也將負責交還締約雙方互相放棄的債權的有關的證券、債券和檔案,務使他們工作的結果確認這種相互放棄權利的條款。第二十一條
自始即以不再隸屬於法國的地方專作抵押的、或為其內政用途而締結的債務,應仍由這些地方負擔。因此,法國應自1813年12月22日起,把此項債務中已經轉賬登記於法國公債的總賬予以計算。準備登記而尚未登記的證券應交還給這些地方的政府。這一切債務的賬目應由一混合委員予以編制和確定。第二十二條
法國政府方面應把上述各地方的臣民已向法國銀行以保證、暫存或信託名義交納的這些有關款項,負責償還。同樣,有關地方法籍臣民、公務員已向有關地方公庫交納的款項也應如實地予以償還。第二十三條
支付就職保證金而不從事營利的擁有者應自本條約簽字之日起在巴黎獲得償還,附加利息,每年償還五分之一,直到全部還清為止。
對會計員,至遲在他們交出賬目六個月後就得開始償還,但貪污例外。最後賬目抄本一份將還給他們國家的政府,以便使後者用來作為了解情況的材料和償還的起算點。第二十四條
按照共和十三年雪月二十八日(即1805年1月18日)法令,向公債償還基金庫交付的司法提存和委託款項,其中屬於法國不再擁有的地方的居民的款項,應自本條約互換批准書之日起一年內,交還給上述地方當局,但此項司法提存和委託款項中與法國臣民有關的款項應予除外,在後一情況下,上述款項仍留存於公債償還基金庫,僅根據主管當局的決定判明後才予發還。第二十五條
由鄉鎮和公共機構存放於業務金庫、公債償還基金庫或任何其他政府金庫中的資金均應按從本條約簽字之日起以逐年歸還五分之一的方式,扣去已經償還的部分,予以償還,但如上述鄉鎮和上述公共機構的債權人對此項資金提出合法異議時除外。第二十六條
1814年1月1日,法國政府停止向不再是法國臣民的任何人支付任何文職、軍職和神職補助金、退休餉金和退役津貼。第二十七條
法國臣民在前比利時各省、萊茵河左岸各省和阿爾卑斯各省有償取得的國有產業,如超出法國舊邊界以外,對業主仍繼續給予保障。第二十八條
在曾同法國合併的國家,曾同法國規定互相廢除剝奪外僑遺產權或貶低外僑遺產金額權以及其他同類性質權利的國家中,關於廢除上述權利的條款仍明確有效。第二十九條
對法國軍隊或行政當局在占領各省中沒收的債券或其他證券,法國政府保證予以發還,如此項債券或證券未能發還,則應繼續予以廢止。第三十條
在根據本條約脫離法國的各省中,以及在萊茵河上尚未竣工或在1812年12月31日以後竣工的各項公用工程所需的費用,應由未來的土地占有者負擔,並由負責清理地方債務的委員會予以結算。第三十一條
屬於被割讓的地方或與其行政有關的檔案、地圖、規劃和資料均應連同地方同時完全如實地移交,如不可能,則應在交還地方後六個月內移交。此項規定適用於各國軍隊在臨時占領的地方中取走的檔案、地圖和圖版。第三十二條
本次戰爭參加各方應在兩個月內派遣全權代表到維也納,以便在全體大會中決定本條約條款所必須補充的各項安排。第三十三條
本條約須經批准,批准書須在十五天內或在儘可能更早的時間內互換。
公元1814年5月30日訂於巴黎。
附加條款
締約雙方為了掃除壓抑在他們人民身上的那些不幸事件的一切痕跡,同意公開明白地廢除1805年和1809年條約的後果,這些條約事實上已被本條約所廢除;根據這一決定,法王陛下承允針對現在或曾為奧地利皇帝兼聖教國王陛下服務的法國臣民或法國名人的法令以及為執行這些法令而做出的判決均為無效。
本附加條款如逐字載入本日簽訂的公開條約一樣,具有同樣的約束力和價值。此附加條款須經批准,其批准書將與條約批准書同時互換。雙方全權代表在此附加條款上籤字蓋章,以昭信守。
公元1814年5月30日訂於巴黎。
另立秘密條款
第一條
對法王陛下按照公開條約第三條所放棄的領土須作出的部署,以及歐洲真正和持久的平衡制度所產生的關係,將由大會在同盟各國間所決定的基礎上,並按照以下各條所包括的大致規定予以解決。第二條
奧地利皇帝和聖教國王陛下在義大利所擁有的屬地應以波河和特辛河以及馬煦湖為界。撒丁國王應收回他原有的各國,但由本條約第三條確保為法國所有的薩伏伊那部分除外;他由於獲得熱那亞國而使領土得到擴增。熱那亞應繼續為自由港,各國保留與撒丁國王一起對這一問題採取措施。法國將與同盟各國一致地並像它們那樣,承認和保證瑞士在上述各國的支持下,並在它們所決定的基礎上所獲得的政治組織的地位。第三條
歐洲公正平衡的建立要求荷蘭按照如下的比例組成,這些比例使荷蘭能以自力支持它的獨立,因此在海洋和按照本條約規定的法國邊界以及默斯河之間各地應永久與荷蘭合併。默斯河右岸的邊界應按照荷蘭和其鄰國間軍事條約的規定,埃斯考河的航行自由應按照本條約第五條所規定的萊茵河航行的同樣原則。第四條
萊茵河左岸的德意志各地自1792年以來曾經歸併於法國,交將作為擴充荷蘭以及補償普魯士和其他日耳曼各國之用。第五條
法國政府按照第十八條所載的放棄特別適用於它可能以捐款、贈款、榮譽軍團收益、元老院年俸、退休金和其他同類性質負擔的名義,向同盟各國提出的一切要求。第六條
法國政府通過4月23日條約的秘密條款,自願提供一切努力以尋找漢堡銀行的基金,允諾頒布最嚴厲的搜查令,以便發現上述基金並追究一切可能的持有人。
本另立的秘密條款如逐字載入本日的公開條約一樣,具有同樣約束力和價值。本條款須經批准,批准書須同時互換。各全權代表簽字蓋章,以昭信守。
公元1814年5月30日訂於巴黎。
附加秘密條款
第一條
自本條約簽字之日起,稱為洛林公債的支付,一如1791年以前那樣,繼續履行。第二條
法國宮廷保證將一切有關舊日耳曼帝國、比利時以及曾屬於奧地利王國的其他省份而從維也納檔案庫中劫去的一切檔案交給維也納宮廷為此目的而派的專員。
本附加秘密條款如逐字載入本日公開條約一樣,具有同樣約束力和價值。本條款須經批准,批准書須同時互換。各全權代表簽字蓋章,以昭信守。
公元1814年5月30日訂於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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