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五類行為
這五類行為是:
(1)義務的行為。阿拉伯語稱“法雷兌”(Faridah)或“法爾德”(Fard),意為“義務”、“天職”,舊譯“天命”、“主命”。指《古蘭經》明文以命令的形式責成穆斯林必須履行的宗教義務。教法認為,凡認真履行應盡的義務者,必將受到安拉加倍的賞賜,反之則必將受到嚴厲的懲罰。“法雷兌”分為“法雷兌·艾因”(Faridah‘Ain)和“法雷兌·基法葉”(Faridah Kifayah)兩種。前者意為“絕對義務”、或“個人義務”,要求每個穆斯林都必須履行,如“五功”。後者意為“相對義務”或“集體義務”,系針對穆斯林整體而言,只要有一部分人去做,其他人即可免除其責,如參加“吉哈德”、參加殯禮等。“法雷兌”與“瓦吉卜”。(Wajib,意為“義務”、“職責”)有時意義相同,但二者的性質卻有差別,前者系以《古蘭經》明文為據,從直覺上可以判斷其性質,而後者則為教法學家根據毋庸置疑的論據而定,不一定須有經典的明文,如男性成年穆斯林每年應集體參加兩次會禮拜等,即為“瓦吉卜”。
(2)嘉許的行為。阿拉伯語稱“穆斯泰哈卜”(Mustahabb)或“曼杜卜”(Mandffb),意為“值得讚許的”、“令人滿意的”。指教法提倡和勸導人們去做的可嘉的行為。例如經常施濟貧困者、照顧鰥寡孤獨、集資修建清真寺及辦宗教公益事業、盡力而為做好事、熱情待客、說話和藹可親、靜聽和不打斷別人的講話、宗教節日期間注意儀表的莊重等,均為“穆斯泰哈卜”。教法認為,此類行為雖不屬於必須遵守的“天命”或“聖行”,但卻表現出一個人的品德和修養,因此遵行者應受賞,違者亦不受罰。
(3)準許的行為。阿拉伯語稱“札伊茲”(Ja’iz)或“穆巴哈”(Mubah),意為“允許的”、“準行的”。指教法在特殊情況下破例準許的行為。例如根據教法規定,成年穆斯林每年萊麥丹月必須齋戒,但對於患病者、旅行者、產婦等齋戒有困難的人,教法則準許可以暫不齋戒,待日後方便時再補,再如乞討本為教法嚴加禁止的醜惡行為,但在因遭災蒙難而生活窘困,不行乞便不能維持生命等特殊情況下,教法則準許可以乞討,但只要具備了自食其力的條件便應立即終止行乞。此外,一些不觸及信仰的無關緊要的行為亦屬此類。
(4)可惡的行為。阿拉伯語稱“麥克魯赫”(Makrukh),意為“可憎惡的”、“令人討厭的”。指經訓雖未明文嚴禁而教法認為應受譴責的言行,例如在拜中誦讀《古蘭經》時,顛倒了先後順序;禮拜鞠躬時不讀法定的讚詞,而讀《古蘭經》;食用非穆斯林製作的糖果食品;儀表不雅等。“麥克魯赫”的程度,因其性質不同又分為“麥克魯赫·坦齊赫”(Makrukh Tanzih)即“一般可惡”和“麥克魯赫·泰哈里姆”(Makrukh Tahrim)即“十分可惡”。前者如食牛、羊、駝之臟腑;後者近於“哈拉姆”,如在清真寺里吵架鬥毆等。根據教法規定,違犯“麥克魯赫”之禁律,雖不受懲罰,但應受譴責;如果對後一種“麥克魯赫”一犯再犯,則應受懲罰。
(5)違禁的行為。阿拉伯語稱“哈拉姆”(Haram'),意為“禁忌”、“被禁止的”、“非法的”、“違反教律的”,與“哈拉勒”(Halal,意為“合法的”)相對。指《古蘭經》和聖訓以明文禁止的一切,包括思想、言論以及日常生活中一切不正當、不純潔、不健康的行為以至罪惡。教法認為,凡犯“哈拉姆”者後世將遭受安拉的徹底清算和嚴厲懲罰。也有在現世便受到教法制裁的,如偷盜要剁手;飲酒要受笞刑等。
上述行為的劃分,不僅涉及到教法概念上的令行與禁止,合法與非法(如(1)、(3)、(5)),而且還涉及到倫理道德觀念上的美與醜,善與惡,嘉許與譴責(如(2)、(4))。教法與道德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補充,從不同角度調節著穆斯林之間的關係,而穆斯林本身的道德和行為,則是判斷其信仰是否純真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