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保險

航次保險,是指保險人承保保險標的從始發港到目的港的保險。主要用於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有時也可用於接受新船及其他特殊情況。中國進口貨物大多採用航次保險形式。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3條第1款規定: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60天為止;如在上述6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航次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責任的起訖時間規定如下:

(1)不載貨船舶的起訖時間自起運港解纜或起錨時開始,至目的港拋錨或系纜完畢時為止。

(2)載貨船舶的起訖時間自起運港裝貨時開始。至目的港卸貨完畢時終止。但自船舶抵達目的港當日午夜零時起,最多不得超過30天。超過者應事先徵得保險人同意,並加付保險費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延長部分最長期限為90天。

航次保險契約的內容

航次保險契約承保的風險限於具體航次。如果不經保險人同意改變了裝貨港,則保險視為從未開始。船舶應該按照規定或正常航線行駛,如果偏離了正常航線,即進行了繞航,從繞航開始起貨物即不在保險範圍內,保險人的責任自行終止。這是因為保險人承保的是特定風險,被保險人沒有權利改變。但是不可避免的必要的繞航,如為了躲避海上惡劣天氣或為了修理船舶必需的航行設備進行的繞航不能使保險終止。在一個英國案例中,貨物由於海上風浪太大而被載入中途港,並在中途港被盜,法院判決保險人應該負責賠償。因為這裡的繞航是合理的,不能使保險終止。船舶應該用合理迅速的速度進行航行,如果沒有合法理由延誤了航行,從延誤變得不合理時起保險人的責任也應自動終止。什麼是不合理的延誤取決於契約規定。契約沒有規定則需要分析具體案情確定。除非契約條款明確規定,不應該對貨物進行轉船。如果契約規定允許轉船,則應該用相關港口通常的辦法進行轉船。

航次保險的保險期間

我國法律未對航次保險的保險期間作出明確規定,由海上保險契約條款界定。實務中,船舶、貨物與運費的航次保險的保險期間各不相同。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船舶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按保單訂明的航次為準,並將航次的起止規定為:①不載貨船舶,自起運港解纜或起錨時開始至目的港拋錨或系纜完畢時終止。②載貨船舶,自起運港裝貨時開始至目的港卸貨完畢時終止。但自船舶抵達目的港當日零時起最多不得超過30天。

船舶保險人為了明確保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在保險單中就開航日期等訂立保證條款。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間已從傳統的海上航程(“從裝上船到卸到岸”)間兩端擴展為所謂“倉庫到倉庫”條款或“運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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