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房地產管理局

興國縣房地產管理局成立於2001年1月,是主管全縣房地產管理工作的縣政府直屬正科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5個,即辦公室、產權管理股(增掛產權證核發辦公室牌子)、綜合股(增掛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牌子)、房政股(增掛房地產執法監察大隊牌子)、綜合檔案室;下設3個自收自支事業股級單位,即房地產經營公司、房地產市場管理所、白蟻防治所。

簡介

歸口代管一個副科級單位,即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房改辦);歸口行業管理中介服務機構4家,即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誠源價格事務評估有限公司、誠信房屋測繪有限公司、房屋拆遷有限公司。目前為止,現有人員192人,其中局機關30人,房地產經營公司109人,房地產市場管理所47人,白蟻防治所6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的有56人,高中及中專以上學歷的有78人;其中取得工程、會計、政工類中級職稱8人,初級職稱32人。

主要職能

1、 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關於房地產業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政策,負責制定全縣房地產業管理辦法和行業發展規劃。

2、 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房地產開發、房屋質量管理和竣工驗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核等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審核和管理工作,負責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負責制定、監督、檢查開發企業的開發經營活動,負責住宅小區建設的試點和評比工作。

3、 負責全縣房地產產籍管理,建立房地產檔案,辦理房地產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並代表興國縣人民政府審核、頒發全縣範圍內各類產別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處理產權糾紛,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和危房鑑定工作。

4、 負責指導全縣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理工作;監管全縣房屋白蟻防治工作。按照國務院[1992]61號檔案規定,負責土地的二、三級市場開發利用並辦理其有關業務。

5、 負責監督縣直管公房的經營業務、房屋維修、資產管理。

6、 負責全縣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拆遷政策,審驗拆遷單位資質,並實行動態管理,核准《拆遷許可證》,審查拆遷方案,發布拆遷公告,指導、監督、檢查拆遷工作,仲裁拆遷糾紛。

7、 負責組織、指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代管縣房改辦公室。

8、 負責全縣房地產業的各項統計報表和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縣房地產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

9、 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房管局辦公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屬各單位(股室)工作;負責黨政文電處理、重要會議籌備、重要文稿起草、來信來訪的辦理、文書檔案管理、信息宣傳、機關後勤管理和局下達的各項工作督辦和反饋;負責全局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社會保險、職稱評聘日常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系統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和全局各單位的綜合治理、普法、安全保衛、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行業的統計報表工作;負責全局各單位年度計畫、目標管理的編制、審核、報批,並組織督查與落實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系統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對局機關及下屬各單位的內部審計等工作。

房管局綜合股(增掛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指導和規範全縣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物業的行業管理,組織對開發企業進行資質年檢、審核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指導、監督、檢查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配合做好商品房價格管理;負責組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竣工驗收及危房的勘察、鑑定和私房大、中修項目審批的協辦工作;負責指導和規範全縣房屋拆遷行業管理。辦理全縣房屋拆遷單位資質審核,並指導、監督、檢查房屋拆遷活動;負責審批縣城及各鄉鎮規劃區範圍內建設單位的房屋拆遷計畫和安置方案,發布房屋拆遷公告,調解和裁決房屋拆遷糾紛。

房管局產權產籍管理股(增掛產權證核發辦公室牌子)

負責研究擬定全縣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制度;負責全縣房屋產權的登記發證、產籍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縣直管公房經營業務和指導、檢查全縣房地產市場行業的管理和經營業務工作;負責調處房屋產權與使用權糾紛;按照國家規定做好落實私房政策工作;辦理全縣房地產價格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報批工作。

房管局房政股(增掛房地產執法監察大隊牌子)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針、政策和措施;負責擬定縣城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負責擬定城鎮住宅建設發展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解危解困房項目的審批;負責公房租金的監管工作;負責房改資金的政策指導並監督使用;負責監督檢查全縣房地產行業法律法規的執行,並依法查處違反房地產行業法律法規的行為。

房管局綜合檔案室

工作職責

(1)認真做好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歸檔;

(2)建立健全檔案歸檔、保衛保密、庫房管理等規章制度;

(3)嚴格檔案查閱程式,查閱範圍;

(4)做好庫房的防盜、防火、防光、防蟲鼠、防溫、防塵和防高溫等工作;

(5)要學好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檔案管理水平和辦事效率;

(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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