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保障預售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確保商品房預售款用於相關工程建設,防止交易風險,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商品房預售款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竣工驗收備案前出售其開發的商品房,由購房人按商品房預售契約約定支付的預購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貸款)。
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稱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凡在本縣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預售商品房項目,其商品房預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辦法。
第四條縣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管局)為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及負責商品房預售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預售款專用帳戶設立
第五條預售人須在本縣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帳戶(以下簡稱“監管帳戶”),有多個預售房項目的,應分別設立監管帳戶。擬辦理銀行按揭業務的,可在辦理按揭業務的銀行開設監管帳戶。確定預售款監管帳戶後,預售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房管局備案。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與設立監管帳戶的銀行(下稱“監管銀行”)、房管局共同簽訂統一格式的“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監管協定書”,協定書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第七條監管銀行必須按監管協定條款,憑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撥款證明撥付預售款,並在每月10日前將監管帳戶上資金的收支情況形成報表送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帳,同時報房管局備案。
第八條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前,預售人應向預購人提供《商品房買賣契約》樣本,經預購人同意,預售人可以向預購人收取預售商品房價款20%以內的商品房預購定金;收取商品房預購定金時,預售人與預購人應訂立書面協定,約定所收定金的具體數額與定購時限(最高時限為1個月)。
預售人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後,預售人向預購人收取的商品房預購定金應當轉作預購人支付的商品房預售款,並納入預售款專戶管理。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的,房管局不予辦理《商品房買賣契約》備案:
1、未能提供監管銀行出具的預購人付款已入監管帳戶憑證(複印件)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收款收據;
2、預購人未按《商品房買賣契約》的約定付清首期預售款的。
第三章 預售款使用
第十條預售人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時,應當向房管局領取、填寫《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表》,由相關單位出具意見後,將《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送房管局。
第十一條 房管局在接到《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表》和證明材料後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監管銀行給予辦理劃款手續,同時通知預售人;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預售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預售款在按本辦法規定撤銷監管帳戶之前必須用於預售項目的建設投資,其中包括購買建築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工程款及法定稅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監管單位應根據施工契約約定的工程造價和監理單位出具的施工進度證明,核定預售款的用款額度。在用款額度內的,由監管單位根據施工單位用款申請予以核准用款;對超出用款額度的部分,不予核准。
預售款用於支付購買建築材料、設備的,監管單位應根據其購銷契約約定和工程進度予以核准用款;預售款用於支付設計、監理以及其他行政事業收費的,預售人應提供契約或繳費通知;用於支付稅款的,應提供徵稅通知。
第十四條 預售人可以向房管局申請從預售款劃撥一定額度的資金,作為備用金,用於支付經常性、小款開支。備用金只能用於預售項目的建設投資,且其額度不得超過已收預售款的10%。需要補充備用金時,預售人向房管局申請並提供已發生的備用金用途證明。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管局應責令其改正,在未改正之前禁止預售人使用預售款:
(一)超出用款額度的;
(二)收款單位與申請用途不符的;
(三)前一筆用款未達到預期目的的;
(四)預售人未將預售款存入監管銀行的。
第十六條預售人再次申請預售款的使用之前,房管局應審查前一筆款使用情況。在正常情況下,監管人員每月巡視工程進度一次,並將進度記錄在案。若發現工程停工,即列入監管重點,改為每半個月巡視一次,若巡視三次發現工程一直停工,房管局必須迅速調查停工原因,積極採取相應措施。
第四章預售款專用帳戶撤銷
第十七條預售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合格後,預售人應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在現房銷售前向房管局申辦商品房現售備案,經審查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出具《商品房現售備案回執》。
預售人憑回執填寫《商品房預售款撤銷監管申請表》,向房管局申請結算該項目預售款專用帳戶的資金。房管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確認,如預售人已按規定交清稅費及地價款的,出具辦理結算手續的書面意見並通知銀行辦理撤銷監管帳戶手續;如預售人未按規定交清稅費及地價款的,房管局出具不予辦理結算手續的書面意見,通知預售人,同時說明理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必須暫停商品房預售,由房管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有關法規規定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