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自願再保險是強制再保險或法定再保險的對稱,它是由分出公司與接受公司雙方協定自願簽訂再保險契約的一種再保險方式。
意義
自願再保險的意義在於“自願”。對於再保險的分出公司來說,“自願”意味著在整個購買再保險的過程中擁有完全的自主權。主要是:
1.對已承保的風險責任是自留還是分保出去是自主的;
2.對自留額大小的確定以及對分出業務量大小的確定是自主的;
3.對於採用何種分保方式及分保全排方式是自主的;
4.對選擇哪一家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作為分保接受公司是自主的;
5.對分保條件的商訂是自主的。當然,從再保險的接受公司來說,“自願”意味著不僅可以自主選擇客戶,而且在上述相關方面也是自主的。
相關規定
許多國家在保險市場形成初期都要求自願再保險優先在國內辦理,所不同的是,有的是法律規定的,有的是通過國內保險同業間的協商議定的。其目的都是用足國內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防止分保費外流,保護民族保險業。
中國《保險法》也有優先在國內辦理分保的規定,這項規定對再保險買賣雙方都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