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點
集團再保險的優點在於:在業務的面上可擴大自留部分,自留保費也相應增加;由於業務比較集中,費用可以降低;通過棗團積累總的基金,可增強應付巨災的力量;有利:於爭取直接承保的業務。功能
集團再保險建立在成員公司具有相同的利害關係和統一的業務險種和範圍的基礎上,集團再保險具有下列功能:
1.對外增加競爭能力,
2.對內緩和竟爭,
3.消化危險,
4.降低成本.
5.融合而平分危險,
6.節省保費外流,
7.提高管理、統計的效率。
集團再保險是增加對外竟爭能力的手段。承保能力不大的公司,為對抗外來的力量雄厚、費率低廉的競爭對手通過組成集團的形式,會加強團結。一致對外,增加自身的承保能力,節省費用,進而提供低廉費率,最終增加自身的競爭能力,集團再保險對內是緩和競爭的有效工具。此處所指的競爭,只是價格競爭。建立集團再保路可以緩和競爭或抑至競爭至某種程度,可調整集團內部的業務費率。對成員公司加以約束。約束率,就是限定價格。擅自也自相殘殺。在競爭激烈、損失率偏高的情況下,保險業往往自動組成集團處理分保的業務。
集團再保險還可作為保險企業自助的有效措施——消化危險。對有些特殊的業務無利可圖或危險情且特殊的標的。此類業務,對象少,難以適合大數法則,且其金額旦大,危險又集中。
市場內保險公司可以藉助集團再保險的方式,各自將所承保業務投入交換,以達到符合大數法刷、消化危險的目的。.集團再保險成立後,各成員公司的共同工作,可由該集團處理,因此,各成員公司可節省各項費用和時間;同時各成員公司可以集因為後後,擴展業務,降低費率等。
危險的融合,平分是集團再保險的經重要的功能.危險的平分,就是平分保險金額。凡任何危險,一經放入集團,即可按預先的定的各成員公司份額分配。此舉就是危險的平均化,即平分了保險金額。均等不是絕對的,而是指各成員公司本身所承受的責任額,每次可以均等或理可能地接近均等。
危險的平分不但是金額的平均,而且還有種類的平均。例如某保險公司時於某類危險,未能收集足夠的數量以達到平均分散,此時可藉助集團,吸取其他保險人所投入的同類危險,以增加危險單位數量,來調整本身業務的平衡。結果這個公司,對於某類危險,最終在取相當數量,得以適用大數法則。此種辦法對於新險種最有效,因為新險種開辦初期,缺乏該項保險的經驗和損失統計,對於費率,承保條件制定得是否合理,尚不得知,此時由許多保險人聯合參與,便可減輕此項風險,同時還可以集中大量業務數據,便於鞏固和開發新險種。
在外匯短缺的國家,為節約因再保險造成的外匯保費支出,可以利用集團再保險的做法,擴大國內自留額,增加自留保費,節省保費的支出。
總之,保險業、再保險業要擴大承保能力,充分消除被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方面的巨額或大量危險,建立集團再保險是積極可行的做法。
管理機構的運營
對於成員公司放人集團的業務,其費率、承保條件,保費、幣別等,都要與與原承保、業務一致,且按約定的成份放人集團內,自始至終不能違背誠信原則,好的業務不能私吞。在實際操作中,放進集團的每一筆業務,大多數不是百分之百,而是成員公司先自留若干,餘額放入集團。並且規定自留部分,不得安排再保險,也不得與他人共保,否則,該成員公司對業務將不加選擇,甚至將不良業務放進,危害其他成員公司,自己貪圖再保險手續費,將自留的責任,又轉嫁他人。
集團接受的業務,其金額並不是沒有限制的,常常對每一危險,要以最高額度限制,目的在於平分集團內的責任額,避免成員公司負擔責任過大。
集團內部將成員公司放進的業務,按其參與的成份分配。有兩個方法,一是原承保的成員公司參與分配,即將業務投入後,在分回原業務的一部分;另一個是原承保的成員公司吧參與分配,有其他成員分配。前者方法,其保費、賠款的計算、分攤、帳單的編制等操作比較方便。但原承保公司已有自留,再予分回一部分,造成重複危險;後者方法雖可免於重複承保責任,但其計算等工作,較為複雜。
為鼓勵成員公司能謹慎核保,選擇良好業務,使集團的總收支產生盈餘,往往要有盈餘手續費的規定。年終,對於成員公司分別計算其所放進集團的業務收支,如其保費大於賠款,可從差額中提取若干成分為盈餘,給付該成員公司。集團的總收支出現虧損,而某成員公司所提供的業務產生盈餘,則改成員公司仍可從其他成員公司獲取盈餘。盈餘手續費可採取一定百分比,或梯形百分比(Slidingscale),由成員公司事先約定。
防止成員公司不能攤負巨額賠款,集團還可採用再保險的保費準備金制度。
集團再保險所接受的危險,加以融合後分與各成員公司。為了防止危險過分集中,保證經營的穩定,可由集團本身購買再保險予以保障。
集團再保險的運作不但具有再保險分散風險、穩定經營的功能,而且還具有其他的特點:
保險人將其所承保再保險業務轉分與其他的若干保險人,這僅僅是將該特定的再保險責任轉嫁而已。但集團再保險,則是先將成員公司放進的危險予以融合後,再轉分出來,就是說各成員公司對於所轉分的危險已經參與,即利害關係一致,這種橫向的經濟共同利害關係是轉分保沒有的。
除此之外,集團再保險還具有再保險的互惠機制。成員公司將承擔的危險放入集團後,從集團分得若干成份回來。這一出一進可以看出,成員公司為原保險人,同時又是再保險人,因此集團內的契約,同時具有再保險與轉分保的內容,這本身就是一種互惠的機制在起作用,使各成員公司享受互惠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