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因
地震給人類造成的經濟損失難以估量,動輒數億、數十億甚至數百億美元。由於地震造成損失的巨大性及保險經營“大數法則”的難以運用,商業保險公司多將地震損失列為除外責任。缺乏政府的推動和支持,地震保險難以建立。為解決地震所帶來的問題,一些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地震保險制度,目的是積累地震賠償基金,為災後復建提供資金,保障國民在遭遇巨大災害後能迅速重建家園恢復正常生活,增強防災意識、防預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提高社會文明程度。
21世紀以年來全球地震頻發,也引發了消費者對地震保險越來越高的關注。瑞士蘇黎世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理總經理林唯表示,房屋是家庭最重要的資產之一,購買地震保險的費用遠不及我們每年為汽車保險的花費,但長期以來國內消費者對家庭財產保險的了解和關注程度一直比較低。隨著今年來地震的頻發,消費者對家庭財產保險的認知程度已有明顯上升趨勢。
地震險,一直都是中國保險業應該觸及卻不敢觸及的領域,這是因為在大災面前,險企的賠償能力受到嚴峻的考驗,一個不小心,一場地震可能讓整個保險業賠的傾家蕩產。國內沒有真正的地震險,而且在絕大多數其他可能涉及的險種中,地震也屬於除外責任,比如在財產險、房屋險中,地震都被列入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是不賠付的。漸漸地,將地震涵蓋進責任範圍的保險也問世了。
興起
2008年10 月份,中國人壽(6 0 1 6 2 8 )推出"國壽安享一生"兩全保險(分紅型),這款分紅險除了涵蓋疾病身故、意外身故保障外,獨特之處在於它還涵蓋了地震、洪水、颱風、海嘯、土石流和滑坡等6 種重大自然災害,其中巨災意外身故保障高達保額的3倍。
緊隨其後,恆安標準人壽於2008年11月,在其銀保渠道推出一款"福惠雙贏"兩全保險(分紅型)產品,也將包含地震、洪水、颱風、海嘯、土石流和滑坡在內的巨災風險納入保障範圍。在5 年保險期間內,客戶可享受相當於有效保險金額1 倍的身故保障,3 倍的公交意外身故保障,3 倍的公交意外全殘保障,3 倍的重大自然災害事件身故保障及3 倍的重大自然災害事件全殘保障。
承保地震風險責任的華安"福滿堂"家財險,"5.12"地震之後,華安"福滿堂"家財險高調亮相,在四川成都,它涵蓋地震險的保障很是吸引人。根據條款, 年繳保費876 元,即可獲得50 萬元的房屋建築及室內財產的保險保障;此外還可獲得5萬元的管道破裂及水漬險保障、10 萬元的第三者法律賠償責任保障、5 萬元的家電用電安全保障,法定節假日最高賠付金額可自動提升10%。
缺陷
敢承保風險責任很高的地震,可謂大膽之舉。總體來看,目前的地震險寥寥無幾,尚屬稀有品種,而且都與分紅掛鈎。這類產品只在廣州、天津、成都有售,銷售面窄。而其產品條款顯示,該產品不在河北、寧夏、甘肅、山西、內蒙古、陝西、海南、新疆、西藏、雲南等地震、海嘯風險發生機率大的地區銷售,上海由於可能受到東海地震帶的波及也不在銷售區域內。
由此來看,把70% 可能發生地震的地區都排除在外,讓“保地震責任”幾乎成了一句口號。據悉,華安曾經推出的“絢麗人生”雖有“特別保障”,但在汶川地震後,實際賠付也只有85 萬元,其中包括了75 萬元的單筆賠付,由此推算,其理賠範圍不會超過5 家。
其實,地震險一直以附加形式存在,但保險公司一般不主動向客戶推薦地震附加險。而且,地震險附加險的收費標準是主險的10%。由於收費較高,很多投保者在選擇險種時也會主動避開地震附加險。尤其是財產險,由於地震不可預期性、破壞性大,無法防範、承保風險太大,目前財險行業對於地震責任都是免責。房貸險保單中,將“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列入責任免除。在財產險中,最大的消費群體是車輛駕駛者,可目前的車險中對於地震依然不理賠。
地震的涉及面和賠償金額超過保險公司的理賠能力,費率厘定過高和精算師人才的缺乏,造成合理的地震保險利率無法確定。即使有地震類保險,願意購買保險的人常常是最可能遭遇風險的人,而保險公司收取較高保險價格,或者將保險的推廣限定在某些區域,從而阻止這類人購買保險。從定損來看,目前如何確定是地震造成的損傷是難點,只能根據地震發生的時間來判斷,這直接影響消費者獲賠,會造成消費者購買信心不足。
解決措施
說到底,商業保險公司不願意推廣地震險還是無利可圖。保險業里有一個術語,叫再保險。一家保險公司接到高額賠償金的契約後,就找其他幾家保險公司,再和他們簽保險契約,把風險分攤。地震險是最適合採用再保險制度的。
1966 年,日本建立了地震保險體制並頒布了相關法律。依據該制度,日本各保險公司共同成立了日本地震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實行的是獨特的地震再保險險種,形成由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擔責任的結構。近年來,日本購買地震保險的人數連續4年增加,在日本高知縣,69% 的人在購買保險時購買了地震保險。美國的加州,
由於是地震多髮帶,該州政府上世紀80年代就通過法律,要求經營住房財產險的保險業者同時銷售地震保險。
當然,光靠保險公司也不行。1998年日本阪神大地震,日本保險業損失慘重,雖然也經過再保險, 但保險公司還是承擔了嚴重的賠償責任。要做到這一點,需要相關法律規範商業保險公司的行為,由政府牽頭設定巨災資金,在災害來臨時,政府出面指揮,保險企業在有足夠的資金鍊後,也必須承擔保險的義務,為災害後的賠償負責。面對災害,政府和保險業都有義不容辭的責任。
案例
汶川地震後,首個家庭房屋地震險在北京亮相。這是由外資財險商蘇黎世保險北京分公司推出的一款家財保險,可以附加承保地震險。
據蘇黎世保險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員介紹,地震險是一種附加險,投保人可自由選擇購買。但其前提是必投保主險,即家居財物保險和住所第三者責任保險。
據了解,地震險對因地震震動及地震引起的火災、爆炸、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地震險分家庭房屋和家居財物兩種。如果地震損失未超500元,不予理賠。
由於地震風險集中,損失巨大,國內保險行業對地震保險採取謹慎的態度。保監會規定地震險只能作為附加險承保。中國地震附加險是2000年7月經國家保監會批准設立的,收費標準是主險的10%,被保險人最高可獲賠房屋保額的80%。
如果遭受到地震,將按照遭受地震時房屋市值為標準,進行估算賠償。有兩種標準,具體核算如下。第一種情況,如投保時房產市值為200萬元,出險時房產市值已經升到240萬元,則按240萬理賠,因為240萬元的8成為192萬元,小於200萬元。
第二種情況,如投保時房產市值為200萬元,出險時房產市值已經升到300萬元,此時房屋市值的8成為240萬元,大於投保時的房屋市值200萬元,計算方法則為實際損失×200/240。例如實際損失為100萬元,最後賠付金額約為84萬。
國外經驗
紐西蘭
紐西蘭地震保險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地震保險制度,也是目前全球運作最成功的災害保險制度之一,其主要特點是國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國情的多渠道巨災風險分散體系,走政府參與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道路以儘可能分散巨災風險。
紐西蘭地震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是:地震發生造成損失後,先由地震委員會支付2億新元;當地震損失超過2億新元時,則啟動再保險方案(分三層:第一層是如果損失在2億新元至7.5億新元之間,由再保險人承擔損失的40%,剩餘60%的損失由地震委員會在2億新元範圍內承擔,超過2億新元的則由再保險人承擔;第二層是當損失額在7.5億新元至20.5億新元之間,則啟動超額損失保險契約承保;第三層是如果損失額超過20.5億新元,則由地震委員會管理的巨災風險基金支付至耗盡);當地震損失金額超過地震委員會的支付能力時,政府將發揮托底作用,負擔剩餘賠付支出。地震委員會則每年支付給政府一定的保證金。目前地震委員會已積累約 56億新元的巨災風險基金。巨災風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強制徵收的保險費以及基金在市場投資中獲得的收益。居民向保險公司購買房屋或房內財產保險時,會被強制徵收地震巨災保險保費(目前住宅地震險保費為50新元、個人財產地震險保費為10新元,住宅最高責任限額為10萬新元,個人財產最高責任限額為2萬新元),保險公司代為徵收後再交給地震委員會。地震委員會還利用國際再保險市場進行分保。
美國
加州是美國經濟第一大州,2007年GDP為1.8萬億美元,占美國國內總產值的13%,約是印度的兩倍。加州也是美國地震災害最嚴重的地區之一。1994年1月,加州發生美國歷史上損失最嚴重的北嶺地震,震級達芮氏6.7級。地震之後,保險公司發現原先對地震風險的估計嚴重偏低,由於法律要求在加州銷售房屋保單必須承保地震風險,於是紛紛嚴格限制或拒絕簽發新的房屋保單。至1995年1月,加入這一限制或拒保行列的保險公司占到加州房屋保險市場的93%,這也間接導致了加州房地產市場的不景氣。在此背景下,1996年加州立法決定成立加州地震局(CEA),專司地震保險業務。
加州地震局並不是政府機構,而是私有公辦機構。加州地震局的資產來源於地震保險費、成員公司投入的資本金、借款、再保險攤回及資金運用收益。加州政府不負責向地震局提供資金,也不對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加州地震局的董事會(GoverningBoard)由加州州長、州財長、州保險領導官員、眾議院發言人、參議院規則委員會主席組成,其中眾議院發言人與參議院規則委員會主席沒有投票權。加州地震局機構精簡、管理高效,2008年時成員僅有33人,管理費根據法律規定不能超過保費收入的3%。目前加州地震局的資本金約為25億美元、償付能力超過80億美元,是世界上最大的住宅地震保險機構之一。與加州地震局結盟的保險公司(目前共17家)在收取地震保險費用後,除去手續費外,全額劃轉至加州地震局。在地震發生後,保險公司負責承擔具體賠付工作,並向加州地震局全額報賬。在加州,居民購買住宅地震保險,既可以選擇通過地震局成員公司購買,也可以選擇通過非成員公司購買。目前,通過成員公司銷售的房屋保單約占市場份額的2/3。住宅地震保險的保險金額等於房屋保單的保險金額,保單列有分項限額,通常還有相當於保險金額的15%的免賠額。保費根據居住區域、建築年限、建築類型、樓層數量、投保金額等因素確定,例如,一份包含39.7萬美元住宅保額、5000美元個人財產保額和1500美元用途損失保額的地震險保單,其年保費約為337美元。另外,為支付地震保險事業,加州法律規定,加州地震局無須繳納聯邦所得稅(FederalIncomeTax)等稅收。
日本
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的特點有:
一是地震保險由政府與各非壽險公司共同經營,不以盈利為目的,既是高公益性的保險險種,又是非強制的,民眾可自願參加。
二是由各商業保險公司共同發起組建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政府同時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形成了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政府共擔風險責任的體系。具體而言,如果損失總額在1100億日元以下,由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全額賠付;如果損失總額在1 1 0 0億日元以上1 7 3 0 0億日元以下,超過1100億日元部分由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原承保公司共同承擔50%,政府承擔50%;如果損失總額超過1 7 3 0 0億日元,則最高賠付總額為5 5 0 0 0億日元,超過1 7 3 0 0億日元的部分由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原承保公司共同承擔5%,政府承擔95%。在承保流程方面較為複雜,一般流程是:先由各保險公司承保,然後全額轉分給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將各保險公司分入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一部分反向向原保險公司投保地震再再保險,一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最後一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同理,在出險時,由投保人直接向原地震保險公司提出賠付請求,原地震保險公司受理後根據契約約定向投保人進行賠付,然後再向日本再保險公司提出再保險賠付請求,再保險公司根據再再保險的約定分別向原地震保險公司、日本政府提出再再保險金賠付請求,自身也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
三是地震保險的承保對象為居民的住宅以及與生活有關的財產(家財),地震保險不能單獨購買,必須在購買住宅火災保險、住宅綜合保險、普通火災保險等主險之後,作為附加險購買。保險金額為火災保險總保額的30%—50%。其中,建築物地震保險金的最高限額為5 0 0 0萬日元,家財地震保險金的最高限額為1 0 0 0萬日元。在費率上,要求保險公司執行統一的費率標準,保險費率則根據建築物的抗震、防震性能以及建設年代的差異等因素而確定。
四是提供相應的稅收支持。根據日本政府2006年修訂的稅收法規,地震保險的納稅人可從總收入中扣除5萬日元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扣除25萬日元作為地方居民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日本地震保險制度從實施至今已有40多年,歷經了包括阪神大地震在內的多次重大地震災害的檢驗,總體上發揮了重大而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
全國首個農村房屋地震保險試點在雲南啟動
雲南農房地震保險以政府災害救助為體系基礎,以政策性保險為基本保障,以商業保險為有益補充,構建了三位一體的巨災風險管理體系。一是立足全面保障民生。雲南約50%以上的農房為土木結構,往往小震大災、大震巨災,農村、農民是最需要地震保險保障的地區和群體。試點方案從風險最高,損失最大的農房地震災害著手,既保障財產損失又保障人員傷害,在3年的試點期限內,為大理州所轄12縣(市)82.43萬戶農村房屋及356.92萬大理州居民提供風險保障。為體現民生關懷,試點期間由省、州、縣三級政府財政全額承擔保費。二是有效提高保障水平。方案對試點地區發生5級(含)以上地震造成的農村房屋的直接損失、恢復重建費用以及居民死亡救助提供了有效保險保障。農村房屋保險賠償限額(指數保險)從2800萬元到42000萬元不等,使保險賠款在不同震級分檔下起到災害救助補充作用。居民保險賠償限額(地震災害救助保險)每人死亡賠償限額為10萬元,累計保險死亡賠償限額為8000萬元/年。三是完善風險分散機制。保險公司組建地震保險共同體提供保險服務,強化抗風險能力和保險服務能力;引入再保險機制,進一步分散巨災風險;按照當年保費收入和超額承保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地震風險準備金,逐步積累應對地震災害風險的能力。四是放大政策疊加效應。通過政府“有形之手”為市場“無形之手”發揮作用創造條件,凸顯保險“災前預防—災害補償—促進災後重建”的重要功能作用,使受災民眾在國家財政救濟基礎上獲得額外的保險保障。據測算,通過保險機制使財政資金的槓桿放大倍數最高達到了15.6倍,能夠有效轉移和平滑區域巨災風險損失。農房保險賠償平均可達到地震民房恢復重建政府補助總金額的34.07%,切實提高災區居民重建能力。
雲南農房地震保險在全國範圍內率先建立了以地震風險責任為主的巨災保險制度,既與國際慣例相符,又與國家政策導向相一致;率先研發震級觸髮型指數保險,具有信息透明、理賠迅速、交易成本低、風險分散廣的優勢;率先構建地震風險資料庫,建立雲南農房易損性曲線,準確厘定地震純風險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