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管理規範》的通知
保監發〔2012〕7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規範財產再保險市場,促進財產保險公司提高再保險業務管理水平,實現財產再保險業的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我會制定了《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管理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管理規範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管理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規範財產再保險市場,促進財產保險公司提高再保險業務管理水平,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實現財產再保險業的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8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主體為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財產保險公司。對於本規範有明確規定適用再保險交易雙方和再保險經紀人的內容,也適用於再保險公司和再保險經紀人。
三、本規範所稱直接保險、再保險、契約分保、臨時分保、比例再保險、非比例再保險、再保險分出人、再保險接受人、分出業務、分入業務、再保險經紀人等概念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相一致。
第二章 再保險戰略管理
一、再保險是財產保險公司風險管控的重要手段,是公司經營戰略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轉移風險、穩定經營、提升技術和擴大承保能力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財產保險公司應從公司發展戰略層面確定再保險在公司經營中的地位,正確發揮再保險在風險管理、資本融通和技術傳導方面的作用,本著“最大誠信原則”開展再保險業務,合理分散風險,最佳化業務結構,實現公司的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
二、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業務發展規劃和風險管控的需要,科學合理地設定再保險管理的總體目標,包括確定再保險安排的總體架構和制定公司再保險計畫。
三、財產保險公司原則上應設立獨立的再保險業務管理部門,遵循再保險業務的運行規律和管理模式,確保其風險管控作用的有效發揮。
四、財產保險公司應確定再保險安排和再保險管控的重點環節,合理安排公司內部再保險管理的分工,明確設定再保險管理流程和許可權,定崗定責。
五、財產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財產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六、財產保險公司應在綜合考慮重大損失承受意願、財務實力、業務組合平衡性的基礎上,確定各產品線的每一危險單位自留額和針對巨災事故的每次事故責任累積限額。
七、財產保險公司應重視並加強風險累積責任與巨災風險的管理,建立風險累積責任和巨災風險的識別管理原則和方法,重點考慮地區、行業、險種等因素,制定完備的管理制度。
八、財產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建立再保險接受人的選擇原則,包括對資信的審核以及資信風險分散度的評估原則。特別應加強對跨境再保險交易中存在的風險點進行分析和研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金融風險通過再保險業務進行跨境傳遞。
財產保險公司在與關聯企業進行再保險交易時,應遵循市場化原則確定再保險價格與條件,不得利用再保險轉移利潤,逃避稅收。
九、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再保險信息的內部報告或通報以及外部披露機制。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重大保險賠案及時報送機制。
十、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IT系統建設,保持再保險業務IT系統的獨立性,將再保險監管政策和公司管理要求內化到IT系統設定,杜絕人為干預。再保險IT系統應與業務和財務的IT系統實現無縫對接。
第三章 再保險運營管理
第一節 運營管理中的基本事項一、人員設定
財產保險公司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管理再保險業務。
二、安全機制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包括再保險接受人選擇原則、分保額度管理和應急預案在內的業務安全機制。
財產保險公司應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基礎上選擇合格的再保險接受人,並從再保險接受人的信用評級、償付能力、資本金、歷史履約情況以及再保險接受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法律風險等方面,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同時,財產保險公司還應對再保險人接受份額進行額度管理,控制再保險信用風險集中度,提高再保險業務安全性。在符合監管規定的基礎上,財產保險公司可採用差異化原則對不同類型業務進行額度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再保險接受人信用風險突發應急預案,以應對再保險接受人資信出現問題或償付能力突然惡化等緊急情況下的風險保障缺口問題,最大限度保證再保險業務的安全。在契約分保中,可引入契約終止/中止條款,對再保險接受人出現信用風險時契約再保險責任的處置事項做出明確的規定。
三、日常事務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再保險業務日常事務管理制度,確保日常事務的有序、有效和及時開展。
再保險業務日常事務主要包括正式契約文本、批單或附約的編制、簽發和簽回確認;分保賬單的編制、簽發和簽回確認;分保餘額結算;應收應付款管理;賠案管理;報表報送;業務統計分析;檔案管理等。
四、IT系統的開發與完善
IT系統是開展再保險業務的重要保障,財產保險公司應開發適合自身業務特點的再保險業務IT系統,包括契約和臨時分保系統、分出和分入系統等,並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進行動態完善。
再保險業務IT系統應實現對公司自留額的實時管理,應將不同險種的最大自留額嵌入到核保系統中並及時維護更新。對超過自留額的標的,核保系統應能夠自動轉到再保險系統。分保全排確認後,方可完成核保出單。
再保險業務IT系統應具有數據的分析管理功能,自動形成周期性的數據報表和上報監管機關數據,實現對歷史數據的分析管理。保險公司應利用IT系統功能對公司再保險安排情況和再保險契約進行事前測算和事後評估,定期形成再保險安排評估報告,指導下一年的再保險安排。
再保險業務IT系統應具有許可權管理功能,明確將經辦和覆核、核保和再保崗位分開,確保再保險職能和操作許可權在IT系統中體現。
再保險業務IT系統應能夠將核保、理賠、批改等環節的變化及時反映在再保險系統中,應具有數據修訂痕跡記錄功能,對已確定數據的修改進行全面記錄跟蹤。
五、應收賬款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應收賬款管理機制加強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定期與再保險接受人和分出人核實再保險業務的應收款項,嚴控應收賬款的規模和期限,避免應收賬款形成壞賬損失,導致公司資金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增加,甚至引起公司償付能力的下降。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規範、有效的催收制度解決長期應收賬款問題。
六、賠案管理
再保險雙方應嚴格按照分保條件約定進行賠案管理,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傳送出險通知、提供賠案資料和攤回賠款等責任。賠款攤回適用“共命運”原則,即在分出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盡職厘定損失的前提下,分出公司的理賠決定自動適用於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的賠償責任限於原保單以及再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分出公司自身的壞賬、倒閉等財務風險,以及未經再保險公司同意的通融賠付(分出公司明知無實際賠償責任的自願賠付)等除外。
在比例再保險中,分出公司應嚴格按照再保險雙方確認的分保比例計算再保險攤回賠款金額,除為糾正分保時的錯誤和遺漏外,不應在攤回賠款時再次調整包括分保比例在內的分保方案;在非比例再保險中,若事故或巨災持續時間超過契約中對一次事故或巨災的約定時間,分出公司在計算攤回賠款金額時,應根據契約條款選擇合適的事故或巨災時間段,對選定時間段外發生的保險損失,不應進入再保險契約進行攤回。
在臨時分保業務中,如果契約中有特別約定(例如,理賠控制條款(Claims Control Clause)、理賠合作條款(Claims Cooperation Clause)等),則無論賠案損失大小,分出公司均應在知道賠案發生後根據再保險契約的約定立即通知再保險接受人,及時告知理賠工作進展情況、提供賠案相關資料,並按照再保險契約的約定配合再保險接受人開展現場查勘等工作。分出公司應在理賠進程中就理賠方案與再保險接受人進行積極溝通並達成一致,避免再保險雙方因理賠意見不一致導致結案後賠款攤回困難。
對存在追償可能性的保險事故,分出公司應積極向責任方進行追償,及時把追償情況告知再保險接受人。追償成功後,分出公司應把屬於再保險接受人的追償款及時返還再保險接受人。
七、檔案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按照全面性和規範性原則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契約文本、賬單、賠案資料、往來傳真、郵件等資料進行記錄和管理。
全面性是指應保存與業務相關的全部資料,業務各環節中涉及的資料均應保留清晰完整的記錄,資料儘量以紙質或電子文檔形式保存。電子郵件往來、電子介質檔案應實行集中管理,安全保存,並有備份。
規範性是指檔案管理制度應科學合理,做到歸檔規範、查詢快捷。
八、數據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重視和加強再保險業務的數據管理,特別是保費、已決賠款、未決賠款、巨災損失、修改或變動等數據。
數據管理遵循“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原則。按照“準確性”原則,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多級覆核制度和對應的責任制度,保證每一數據的準確性;按照“真實性”原則,財產保險公司應確保再保險數據的真實有效,不能擅自篡改再保險的業務和財務數據;按照“完整性”原則,財產保險公司應對每一個數據形成的原始信息進行詳細記錄。對於具有複雜計算過程或公式的數據,對計算過程或公式也應記錄。
財產保險公司應重視和加強再保險業務數據的挖掘和分析工作,利用分析結果對業務中存在問題進行管理最佳化。
財產保險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監管機關報送有關業務的數據;按照再保險契約的約定,向再保險接受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業務和財務數據或業務和財務報表。
九、內部信息溝通機制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順暢高效的內部信息溝通機制。承保部門根據契約或臨時分保全排或運行的需要,向再保險部門提供原保險的風險信息及分保需求;再保險部門進行信息分析後,制訂恰當可行的再保險方案,確保風險的順利轉移。
十、保密
再保險雙方及再保險經紀人對業務中獲取的非公共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允許,不得向其它方披露。
十一、精算套用
財產保險公司應重視精算在再保險風險管控中的重要作用,明確精算職責,向精算人員提供必要的再保險相關信息及資料,充分發揮精算技術在準備金評估、產品定價、風險累積管控、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再保險方案評估中的作用。
一、再保險契約的組建
財產保險公司應在綜合考慮公司業務構成、風險狀況、累積責任、資本金、淨資產、市場戰略等因素的基礎上,組建再保險契約。
財產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再保險契約中契約條款的制定,應在再保險契約正式生效前與再保險接受人就主要契約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協定。財產保險公司應將再保險契約業務信息錄入公司業務和財務系統,錄入時間不應遲於契約業務確認後的十個工作日。除非財產保險公司與再保險接受人書面同意延期,雙方應在再保險契約正式生效後的三個月內完成正式再保險契約的書面簽署。
契約的最終條件應本著自願原則由再保險雙方洽商確定,但契約條件不得違背再保險雙方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在比例契約的組建過程中,應重點考慮:分保範圍、契約類型、契約期限、承保能力、事故限額(再保險雙方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引入該條款)、再保險手續費、賬務條款、除外責任、錯誤與遺漏、契約報表、契約的修改與終止、未滿期保費和未到期責任的處理、區域範圍、司法管轄和仲裁等內容。
在非比例契約的組建過程中,應重點考慮:分保範圍、契約期限、起賠點、以保額或責任限額為基礎的最大自留額、最高保障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層情況、費率、責任恢複次數、契約的類型(例如,險位超賠、事故超賠、賠付率超賠等)、事故超賠中每次事故的定義、除外責任、區域範圍、司法管轄和仲裁等內容。
二、契約分保全排
財產保險公司在自身的再保險契約條件確定後,應選擇合格的再保險接受人積極安排分保。在安排比例再保險契約時,財產保險公司應有效避免分保不完全導致應分保契約責任被動自留情況的發生。分保不完全指再保險接受人確認接受份額之和小於契約最大應分保份額。
分保不完全時,財產保險公司的契約自動承保能力應為契約最大承保能力乘以分保完成比例,契約中未分出部分的承保能力不應視為財產保險公司有效的契約承保能力。
三、賬單及結算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按照再保險契約的約定進行賬單編制(包括日常賬單、保費調整賬單、重置保費賬單、浮動手續費調整賬單和純益手續費賬單等)、簽發、確認歸檔、餘額結算等,賬單中的會計科目應符合會計和財務制度的規定。操作過程中,再保險雙方均應按照再保險契約的約定做到及時、準確,嚴格履行再保險契約對餘額結算的相關規定,避免發生無正當理由的長賬齡應收、應付款項。
經紀人應及時、準確履行結算和支付義務,不得無故拖延支付。
賬單及結算管理涉及公司間的資金流動,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嚴格、規範的授權體系。
四、未決賠款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及時、準確地統計再保險契約業務的未決賠款數據,並把有關數據按照再保險契約約定的方式提供給再保險接受人。
財產保險公司應提高未決賠款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不應人為操控未決賠款數據來改變或暫時掩蓋契約業績的真實情況。
五、契約使用指引
財產保險公司根據再保險契約的確定條件,制定與契約相匹配的《契約使用指引》或《承保指引》,指導承保等相關部門合理、有效地使用再保險契約。
比例再保險契約《承保指引》主要內容應包括:契約保障的險種、除外責任、自留額、險種的自動承保能力、特殊申報、出險通知規定和風險等級劃分原則等。對續轉的再保險契約,需對當年契約條件發生變化的地方作出說明,避免承保部門出現經驗性錯誤。
非比例再保險契約《承保指引》的主要內容包括:保障險種範圍、起賠點和責任限額、最大自留額、除外責任、出險後攤回賠款注意事項和流程等。
財產保險公司應結合《承保指引》對承保人員進行再保險業務知識和契約套用的培訓,引導承保人員正確理解再保險功能和再保險在公司風險管控中的重要作用,避免在業務管理中出現承保和再保脫節的現象,強化承保人員誠信意識,確保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公司再保險經營中的充分體現,促進公司再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
六、契約使用監督
財產保險公司應把再保險納入公司合規經營範疇,建立再保險契約使用情況監督檢查機制,避免違規使用或錯誤使用再保險契約。
監督檢查應重點考慮:擬安排分保的業務是否屬於契約除外、自留額使用是否正確、契約承保能力選用是否正確、分保比例是否正確、危險單位劃分是否正確和風險等級劃分是否正確、是否按契約約定及時向再保險接受人報送報表、報表信息是否真實準確、賠案資料是否真實完備、攤回賠款金額是否正確等。
七、調整保費和重置保費
採用調整保費的非比例再保險契約,財產保險公司應按照契約的約定和公司業務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契約保費,向再保險接受人編送調整保費賬單並安排餘額結算。
設有責任恢復的非比例再保險契約,發生賠付後,財產保險公司應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恢複合約責任限額;若存在重置保費條款,還應及時編送重置保費賬單並安排餘額結算。
八、契約結清
財產保險公司應在契約中明確結清方式並根據契約約定及時結清契約。
在自然結清方式下,財產保險公司應在所有未到期責任結束後及時結清契約,或與再保接受人協商一致提前結清契約。
在協定結清方式下,再保險雙方應制定公平、合理的結清方案,特別是保費、未決賠款的結清比例應符合業務的實際情況。
九、危險單位劃分
財產保險公司以危險單位為基礎使用再保險契約時,對中國保監會已頒布《財產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的保險標的和險種,應按照有關《財產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劃分危險單位;對未頒布《財產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的保險標的和險種,財產保險公司應結合標的風險狀況和行業通行做法,科學、合理地劃分危險單位,不得因人因事隨意變更劃分危險單位的原則和方法。同時,劃分結果應與公司每年向中國保監會備案的劃分方案保持一致。
財產保險公司不應出於再保險安排或賠款攤回的需要,不顧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和劃分原則隨意劃分危險單位或改動原有危險單位劃分方案。
十、風險等級劃分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保險業務風險等級劃分標準,根據保險業務風險狀況,確定風險等級。對於使用差異化自留額的比例再保險契約,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公司確定的風險等級劃分方法或再保險雙方共同商定的方法來劃分標的的風險等級。財產保險公司不應隨意劃分、變動標的的風險等級。
十一、風險累積責任
財產保險公司應重視、加強對累積責任、保額與限額、標的地址的識別,特別是巨災風險的暴露情況。可以採用包括再保險在內的適合自身業務特點的工具來管理和轉移風險累積責任,把自留累積責任控制在公司可承擔的範圍內。
十二、契約責任履行
契約分保業務中,再保險雙方和經紀人應嚴格按照契約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如保費支付、賠款攤回、賬單簽發確認、報表報送、技術支持等。任何一方不應以任何原因為由,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除非此種行為得到相關各方認可。
十三、錯誤與遺漏
對於契約分保業務中發生的非故意的錯誤與遺漏,再保險契約雙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作為推卸履行契約責任的理由,契約責任如同這些錯誤與遺漏未曾發生。但是,這些錯誤與遺漏一經發現,應立即予以更正。
同時,為確保錯誤與遺漏條款的合理運用,再保險雙方可考慮對運用錯誤和遺漏條款的情況、允許糾正的時限進行約定。
十四、重大保險風險
財產保險公司安排的再保險業務應符合中國保監會關於重大保險風險轉移的相關規定,對再保險業務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
一、臨時分保需求識別
財產保險公司應正確識別自身臨時分保需求,合理正確安排臨時分保。
財產保險公司需辦理臨時分保的情況主要有六種:(一)比例再保險契約提供的自動承保能力不足、需要額外承保能力的業務,主要為高保額大型商業風險業務;(二)在比例再保險契約保障範圍內,但由於保險標的的保額過低未能進入溢額契約,成為財產保險公司全部自留的業務,主要為高風險的小保額業務;(三)比例再保險契約不提供自動承保能力的業務,主要為高風險類業務或新產品類業務或規模較小的業務;(四)保險公司只購買了非比例再保險契約,且此非比例再保險契約對某些險種未提供契約再保險支持;(五)以限制分出公司風險暴露和轉移風險為目的的業務,主要是保險公司整體風險控制要求下的臨時分保全排;(六)為引進保險技術和協助制定承保方案而安排的臨時分保。
二、分保全排
財產保險公司可直接安排臨時分保,也可通過再保險經紀人安排。
安排臨時分保業務時,應當遵照“契約優先”的原則,即凡存在分保需求且符合契約保障條件(通常指比例契約)的業務,均應優先辦理契約分保,亦即超過分出公司自留額與契約提供的最大承保限額之間的部分應全部進入契約,但再保險契約中約定分出公司可優先安排臨時分保的情況除外。
臨時分保業務的安排應在保單或暫保單生效前完成。如因特殊情況,臨時分保全排過程無法在保單或暫保單生效前完成,財產保險公司應確保在該項目保單或暫保單生效之時,淨自留保額不超過公司確定的、能承擔的該類別風險最大自留額或公司對該類風險能夠承擔的最大法定自留額。
臨時分保全排是否完成,以再保險接受人對分保業務的書面或電子郵件確認為準;通過經紀人安排的臨時分保業務,財產保險公司應要求經紀人提供再保險接受人對於該筆業務的書面或電子郵件確認。財產保險公司應確保通過經紀人安排的分保條件與公司自身確定的分保條件一致,一經發現經紀人有擅自改動分保費率或分保費等分保條件的不合理行為,應及時制止,必要時中止或終止與有上述行為的再保險經紀人的業務往來。如臨時分保業務發生批單修改,財產保險公司應在原再保險接受人確認同意批單修改後方可進行。否則,財產保險公司應自留批改部分的保險責任或進行新的再保險安排。
三、正式分保契約和賬單編送
臨時分保完成或原始保單生效後,臨時分保業務人員應根據最終的保險條件和分保條件,在20個工作日內或按照分保條件約定的時間(以再保險接受人份額確認日期或保單生效日期晚者開始計算),向再保險接受人簽發正式分保契約(內容應包括再保險契約簡要文本(slip)、規範再保險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等)和賬單,並要求再保險接受人收到後簽回一份副本。也可經再保險雙方約定,由再保險接受人提供正式簽署並符契約定內容的臨時分保再保險單證。
對於通過經紀人安排的分保,若再保接受人的正式分保契約和賬單由經紀人編送,財產保險公司應對分保契約和賬單中的有關條款及數據進行核實,以確保經紀人安排的分保條件與財產保險公司確定的分保條件保持一致。
應臨時分保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分出公司或再保險經紀人應當向再保險接受人提供原始保單副本或複印件。
賬單中會計科目的編制應符合會計和財務制度的規定。
四、結算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及時、準確地做好臨時分保業務的結算管理,按照分保契約的約定及時逐筆結算。在再保險雙方及經紀人(如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進行多筆業務間的軋差結算,但任何一方不應以軋差為由拖延臨時分保業務餘額的結算工作。
五、業務取消
對於確需取消的臨時分保業務,分出公司應及時通知再保險接受人,並根據再保險契約約定完成取消業務操作的相關事宜。應再保險接受人要求,分出公司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提供取消業務的有關資料。對於業務取消前,再保險接受人已經承擔風險責任的業務,再保險雙方應就這部分業務切實履行保費支付、賠款攤回等分保責任。
對保險期限已經結束的有效保單的臨時分保業務,分出公司不得取消分保。
一、開展原則
分入業務是財產保險公司了解市場、獲取業務的渠道之一,財產保險公司應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審慎開展分入業務。
二、確定承保能力
財產保險公司應在綜合考慮自身的資本金、財務狀況、風險偏好、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環境等因素後制定各產品線每一危險單位最大淨自留額或最大承保比例。分入業務應在考慮轉分保因素後確定的最大淨自留額或最大承保比例範圍內開展。
三、風險評估
財產保險公司應本著審慎的原則,對分入業務的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控制,建立包括核保核賠、分級授權制度在內的業務風險管控體系。在評估臨時分保分入業務風險時,應重點考慮直接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承保條件、歷史賠付記錄和分出公司的分保原因等。
在評估契約分入業務風險時,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契約分入業務的特點建立契約分入業務風險評估體系和核保、授權體系。風險評估的重點包括:分出公司的基本情況、業務發展戰略、償付能力及結算情況等;契約條件的重點是契約預估保費、平衡性、業務範圍、分保手續費、契約承保能力、自留額、共保業務及分入業務的契約使用情況、除外責任、特別約定、歷史業績等。
對於來自中國境外的分入業務,還應關注分入業務所在國的政治、法律等風險因素。
四、風險分散
財產保險公司應重視分入業務的風險分散,參照直接保險業務風險分散的方法和手段,制定分入業務風險分散的方法和手段。例如,採用比例轉分或購買超賠等方式把分入業務的自留責任控制在公司可承受的範圍內。
五、責任累積管理
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分入業務導致的責任累積,建立有效的責任累積識別和管控的機制和方法。責任累積類型有分入業務與直接保險業務間的責任累積和分入業務間的責任累積兩種。造成責任累積的主要原因有:(一)分入業務與保險公司參與共保的直接業務形成責任累積;(二)臨時分保分入業務與契約分入業務間形成責任累積;(三)多渠道臨時分保分入業務間形成責任累積;(四)作為再保險接受人與多家保險公司建立分保契約,多個分出公司均參與的共保業務形成責任累積。其中,分入契約中分出人共保業務和分入業務的契約使用情況是導致契約責任累積的主要原因。財產保險公司應特別關注分入契約中共保業務及分入業務使用再保險契約的情況,謹慎評估由此可能形成的單一危險單位、單一區域、巨災風險等責任累積。
六、業務數據分析
業務數據分析是分入業務管控的重要手段和內容之一。保險公司應建立契約分入業務數據分析處理方法,準確評估契約的風險、價格,掌握契約發展趨勢。數據內容主要包括保額分段數據、損失分段數據、最大自留額數據、最大損失數據、責任累積數據、巨災累積和損失數據、契約T型發展(倒三角流量發展)數據等。
七、預估管理
分入業務預估數據具有事先性、不完全確定性、變動性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應採用精算技術,結合業務發展實際,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業務數據預估和管理方法,提高預估數據準確性並確保預估工作的有效開展。
八、賠案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參照直接保險業務賠案管理的原則,結合再保險分入業務賠案的特點,建立分入業務賠案管理制度和方法,重點是分入業務中的出險通知、現金賠款、契約業務賠款非逐筆性、“共命運”原則等與直接保險業務存在差異的地方,對賠款攤回比例、攤回金額、事故時間段的選擇等關鍵指標進行審慎核對,確保攤回賠款的正確性。分入公司應在收到賠案相關材料的三個工作日內,將賠案信息錄入業務和財務系統。
九、未決賠款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分入業務特別是契約分入業務未決賠款的管理方法,加強與分出公司的溝通,確保未決賠款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對未決賠款突然增大或減小、已決賠款與未決賠款同時大幅增加等異常情況應給予特別關注,及時向分出公司了解異常變化的原因。
十、浮動手續費調整、純益手續費和調整保費
對採用浮動手續費或有純益手續費或需要調整契約保費的分入契約,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契約約定及時與分出公司溝通,完成調整、確認和結算等有關操作。
十一、正式分保契約
分入業務確認後,財產保險公司應與分出公司共同及時完成正式分保契約(內容包括再保險契約簡要文本、契約文本、明確再保險當事雙方權利義務的再保險條款等)的簽署工作。除非財產保險公司與分出公司書面同意延期,財產保險公司應在分入業務正式生效後的三個月內簽署正式分保契約。
財產保險公司應將分入業務信息錄入公司業務和財務系統,錄入時間應不遲於分入業務確認後的十個工作日。
十二、賬單及結算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按照分入業務契約的約定及時、準確地進行賬單催收、確認、簽回、歸檔和餘額結算工作。
十三、契約結清
參照本章第二節《契約分保業務的運營管理》中契約結清的相關內容進行。
第四章 再保險資信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從再保險接受人客觀上的償付能力和主觀上的償付意願兩個方面建立再保險資信管理體系。
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資信管理對象包括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經紀人。財產保險公司應對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經紀人的資信進行專業化管理與監控,有效控制因再保險人的信用風險而可能給分出公司造成的損失。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再保險接受人和經紀人信息庫,進行動態更新、跟蹤和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再保險接受人的風險偏好管理,建立再保險接受人風險偏好資料庫,對不同類型業務尋求有效的再保險接受人,提高分保效率。
再保險資信管理的核心是對再保險接受人進行信用分析和信用等級評估。通過對再保險接受人相關財務及非財務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分析,評估再保險接受人的履約能力。
再保險接受人資信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再保險接受人信息的收集和資信調查,確保信息的全面、準確和及時;資信檔案的建立和管理;資信評估,通過第三方評級機構評級和財產保險公司自身獨立評估結果來考量;建立再保險接受人分級名單,在符合監管部門對選擇再保險接受人基本要求的基礎上,財產保險公司可根據資信評估的結果建立自己的再保險接受人名單,並根據實際監控的情況不定期更新。
財產保險公司通過自身積累的信息或第三方獲取的信息對再保險接受人主觀償付意願進行評估,通常是採用對結算記錄進行分析的方法。對於客觀上具有償付能力而主觀上不具有償付意願的再保險接受人,應適時終止業務往來。
根據有關規定,財產保險公司的再保險業務中,應收分保準備金和應收分保賬款的資產認可與再保險接受人的償付能力密切相關。財產保險公司應充分考慮再保險安排的有效性(包括對再保險契約條款的審核),對再保險接受人的資信狀況進行細緻評估,避免因再保險接受人的資信問題對自己的償付能力產生負面影響。
再保險經紀人資信管理的重點是防範其對再保險資金的非法挪用和逾期占用。財產保險公司可考慮採用第三方信託賬戶等方式防範上述風險,同時應對相關結算記錄進行密切的跟蹤和分析,及時中止或終止與存在資信問題的再保險經紀人的業務往來。
為降低再保險經紀人的資信風險,可以考慮在再保險契約中引入“再保險中介條款”,將再保險經紀人的資信風險轉移給再保險接受人承擔。該條款最終採用與否,由再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第五章 再保險業務評估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再保險業務評估指標體系,定期對再保險業務進行全面評估,提高再保險安排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再保險管理的規範性,切實發揮再保險在公司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中的作用。
財產保險公司可參考附屬檔案一《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基本評估指標》,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的評估指標體系,同時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估。
財產保險公司應將當年的再保險業務評估指標體系和上一年度的再保險業務評估結果於每年4月30日前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六章 再保險業務經營與管理的合規審計
財產保險公司應定期對再保險業務的經營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和步驟。
審計形式包括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每個業務年度至少各審計一次。
基本審計內容可參考附屬檔案《再保險業務審計》。
第七章 附 則
本《規範》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本《規範》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基本評估指標
2、再保險業務審計
附屬檔案1
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基本評估指標
一、契約條件與業務需求的匹配度
1.險種的淨自留額是否符合公司需求;
2.險種的契約自動承保能力是否滿足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
3.有契約分保需求的險種是否都已得到契約保障;
4.非比例契約起賠點和責任限額是否滿足風險分散的需要;
5.非比例契約的保障風險和險種範圍是否滿足公司的需要。
二、臨時分保的及時性
1.單筆業務分保周期=分保結束的時間-提出臨時分保需求並提供相關風險信息的時間
2.平均業務分保周期=單筆業務分保周期之和 / 臨時分保業務數量
3.原保險保單生效前分保完成率=原保險保單生效前完成分保的臨時分保數量 / 原保險保單生效前提出臨時分保需求的業務數量×100%
三、分保的充分性
1.單一契約分保完成率=實際分保份額/應分保份額×100%
2.契約分保完成率=完成應分保份額的契約業務數量/應分保的契約業務數量×100%
3.單一臨時分保完成率=實際分保份額/應分保份額×100%
4.臨時分保完成率=完成應分保份額的臨時分保業務數量/應分保的臨時分保業務數量×100%
四、財務指標的合理性
1.比例契約分保費用是否與分出業務的業績和風險水平相匹配;
2.非比例契約的費率是否與契約業績和風險水平相匹配;
3.契約業務賬單周期(通常為季度)、賬單提供時間、結算時間是否合理;
4.臨時分保費用是否與分出業務的賠付業績和風險水平相匹配,對分保費用大幅高於或低於業務獲取成本的情況給予特別重視並及時評估;
5.臨時分保業務的賬單提供時間、結算時間是否合理。
五、結算的及時性
結算及時性包括應付款項結算及時性和應收款項結算及時性,可用下述指標評估:
1.應付款項及時結算筆數比重=及時完成結算的應付款項筆數/應付款項總筆數×100%;
2.應付款項及時結算金額比重=及時完成結算的應付款項金額/應付款項總金額×100%;
3.結算周期超過60天的應付款項筆數比重=結算周期超過60天的應付款項筆數/應付款項總筆數×100%;
4.結算周期超過60天的應付款項金額比重=結算周期超過60天的應付款項金額/應付款項總金額×100%;
5.應收款項及時結算筆數比重=及時完成結算的應收款項筆數/應收款項總筆數×100%;
6.應收款項及時結算金額比重=及時完成結算的應收款項金額/應收款項總金額×100%;
7.結算周期超過60天的應收款項筆數比重=結算周期超過60天的應收款項筆數/應收款項總筆數×100%;
8.結算周期超過60天的應收款項金額比重=結算周期超過60天的應收款項金額/應收款項總金額×100%;
及時完成結算是指賬單餘額在再保險契約約定結算時間內完成的結算。
六、渠道的合理性及可靠性
渠道的合理性是指財產保險公司在再保險安排渠道上應保持合理的多樣性,包括直接分保和通過經紀人分保等各類渠道。
渠道的可靠性是指在有分保需求時,特別是在契約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契約出現虧損或需要安排臨時分保的情況下,財產保險公司通過直接渠道或經紀人渠道獲得再保險接受人支持的可靠性。
七、再保險接受人的合理性
1.再保險接受人的資質:包括信用評級、資本金、償付能力、合規經營等情況,應當滿足監管規定和財產保險公司的自身要求;
2.再保險接受人接受成分的分布:單一再保險接受人的接受成分不宜過高,以降低風險的集中度,特別要防範金融風險的跨境傳遞,提高再保險的安全性。
八、業務處理的準確性
再保險業務的準確性包括數據準確性和執行準確性兩方面,可採用準確率進行評估。
數據準確性指保費、分保比例、賠款(含未決賠款)、分保費用、重大賠案、業務報表等業務及財務數據的準確性。
執行準確性是指比例契約的使用過程中是否存在錯誤使用的情況,如契約使用錯誤、賬單寄送錯誤,歸檔錯誤,正式分保契約編送錯誤等。在再保險業務管理層級較多、分支機構具有再保險許可權的公司中尤其要給予高度重視。
九、合規性
財產保險公司應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建立業務合規性指標,及時評估業務開展情況的合規性。由於再保險業務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而受到的各種行政處罰情況,應作為合規性評估中的重要內容。
附屬檔案2
再保險業務審計
再保險業務審計涉及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制度建設及職責分工審計
1.管理規定審計
(1)是否在再保險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範圍內制訂了專門的業務管理規範、操作指南、業務流程圖等;
(2)各項業務管理規定是否健全、明確、合理、有效;
(3)對分公司落實總公司規定及執行情況有無監督檢查措施;
(4)公司制定的再保險業務指引等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2.職責分工審計
(1)人員職責分工是否明確、合理,有無內部組織結構圖等;
(2)人員分工有無覆核等監督制約措施;
(3)未有明文規定的事項,有無溝通請示等臨時處理措施。
二、業務經營與管理審計
1.時效性審計
(1)是否嚴格要求分公司按照業務規定期限上報保單、批單等承保業務數據及資料;
(2)是否嚴格要求分公司按照業務規定期限上報相關業務賠案資料及數據;
(3)是否嚴格要求分公司按照業務規定期限更新上報相關未決賠款數據;
(4)是否嚴格按照業務管理規定期限及時安排分保,包括對外申報或通知、催促提醒對方確認以及對分公司的信息反饋時間等;
(5)是否及時通知再保險接受人有關承保、賠案等信息並定期更新相關數據;
(6)對再保險接受人的問詢(來函來電)是否及時處理並予以答覆。
2.業務管理審計
(1)有無採取措施核查分公司上報數據信息與原始信息數據是否一致,包括承保條件、批改情況以及賠款等信息資料;
(2)分保全排時採集的基礎數據與承保條件是否與分公司上報情況一致;
(3)有無未經批准的超自留額業務未辦理分保,檢查超自留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業務規定及是否按照程式進行審批。
3.單證審計
(1)是否按照業務要求審查分公司上報的業務資料齊備與否,業務數據與書面單證是否對應一致;
(2)分保全排過程中,有無相關再保險接受人確認分保比例、條件等書面材料;
(3)是否按照業務管理規定及時編制處理相關賬單及數據;
(4)是否按照再保險契約約定向再保險接受人提供相關業務單證資料,以便資金賬務順利結算;
(5)再保險管理部門內部審批、流轉文檔是否合規、齊備。
4.再保險關聯交易審計
(1)需要報批的關聯交易是否得到了監管機構的批准;
(2)與非關聯業務相比較,是否存在非常規化操作的地方;
(3)財務結算是否及時準確;
(4)業務風險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外部轉移;
(5)規模是否在公司可接受的範圍內。
5.再保險經紀業務審計
(1)經紀人的選用是否符合公司規定的選用標準;
(2)經紀人提供的分保渠道是否有效、可靠,是否符合監管要求;
(3)經紀人結算是否及時,是否存在資金占用或挪用行為;
(4)經紀人提供的服務是否存在重大錯誤或遺漏;
(5)經紀人是否存在擅自修改分保條件的行為;
(6)除業務本身外,經紀人是否提供更多增值服務。
6.再保險系統安全性審計
(1)再保險IT系統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授權管理體系;
(2)再保險信息的導入導出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跟蹤制度和痕跡保留功能;
(3)是否建立了再保險信息的披露機制;
(4)再保險業務中是否以契約條款的形式明確了再保險雙方的保密義務。
7.再保險資信審計
(1)是否建立了資信管理制度;
(2)再保險接受人和經紀人的選用是否符合公司的管理規定;
(3)資信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效果如何。
三、業務授權及其監督管理審計
1.業務授權審計
(1)對下級公司有無特定業務授權、轉授權以及有無授權業務操作規範;
(2)對下級公司有無臨時性業務授權及操作規範。
2.授權監管審計
(1)對下級公司授權是否適度、明確,有無定期評估制度及相關處理措施;
(2)是否掌握授權業務相關信息,以及是否實現對下級公司授權業務進行即時或定期監控。
四、IT技術套用及數據管理審計
1. IT系統建設審計
(1)是否全部業務均已通過再保險業務系統進行處理;
(2)再保險業務系統功能可否滿足工作基本需求。
2.數據管理審計
(1)對於未實現自動處理的業務,如何實現對手工數據、手工賬單的匯總統計等,有無制度規範予以明確;
(2)有無業務數據統計制度以及統計數據是否準確、及時。
五、賬務處理及結算審計
1.內部往來審計
(1)內部賬單及數據簽收與結轉是否規範、及時;
(2)內部賬單流轉中是否進行了賬單審核及覆核。
2.外部往來審計
(1)外部資金結算是否準確、及時;
(2)對長期應收款是否建立催收管理制度;
(3)對可能出現的呆壞帳以及業務提前結清等有無相應處理制度及措施;
(4)與外部結算聯繫是否暢通以及是否定期與外部核實對帳;
(5)外部賬單及數據簽收與結轉是否規範及時。
六、檔案管理審計
1.業務檔案審計
(1)再保險契約、有關單證有無簽章、各項文書資料(包括雙方往來的函件、傳真、電子郵件等)是否齊備;
(2)業務卷宗是否按照要求歸檔並按期保存。
2.數據保管審計
(1)業務數據有無備份;
(2)業務數據是否按照規定長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