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再保險

臨時再保險

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又稱任意再保險、就地再保險、臨分業務,它是指保險公司與再保公司之間,平時並無再保險契約存在,保險公司對於特定的保險業務,(如巨額風險、或超出一定限額的個別保險業務),在有分保的需要時,才臨時與再保公司洽商,有關的一切條件也須臨時決定。在安排這種業務時,事先要有充裕時間,以免保險責任已經開始而分保尚未洽妥,一旦發生損失,分保公司就要蒙受經濟損失。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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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危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險人辦理保險,即保險的保險。或視為保險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即分保。保險市場上有眾多直接向投保人承攬業務的保險公司,這種直接面對社會各界各業投保人,承擔各類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習慣上稱為原保險人,或直接保險公司,其承攬的業務稱原保險。

然而畢竟每一家保險公司承擔風險的能力是有限的,是受其資本金和公積金數量限制的,為求得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營業績的穩定,增強競爭能力和提高經濟效益,保險公司還必須將其承保的危險責任進行合理安排。因為事實上每一家保險公司所承保的業務,在每一險種上都達到相當規模,每一保險單位的保險金額都自然均衡是不大可能的。保險公司所承保的業務是多種多樣的,有的保險金額不高,但出險機率卻較高,而有的保險金額相當高,且出險的機率也不低,各個險種的業務量也參差不齊。有些責任還屬特殊風險,諸如衛星發射、核電站保險。

凡此種種,都說明保險公司在確定了自留限額之後,就必須按業務的性質和不同類別向其他保險人轉嫁一定風險,以控制自身所承擔的保險責任。這時,原保險人或直接保險公司將超過自身承擔能力的保險責任分出去給其他保險公司,其本身就成了分出公司,而接受其分出業務的保險公司就成了分入公司,或稱為再保險人

分出公司(原保險人)根據自身的業務需要將有關風險和責任進行臨時分出的再保險安排。臨時再保險是最為古老的一種再保險安排方式,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再保險人)均有自由選擇權,又很具靈活性,對風險或責任的安排則以個別保單或風險單位為基礎,故較適用於新開辦的或欠穩定的業務,也可運用於契約規定的除外業務或不願置入契約的業務。臨時再保險也有手續繁瑣、時間性較強及易泄露分出公司承保方案的不足。

主要內容

簽約後在短期內(一般為一個月或四十天)就需給付保費。這類業務一般不扣準備金,也不計算純益手續費。這種再保險業務,通常用於保險公司的承保金額超過其自留額及契約再保險金額的總和時,才有必要。其分保的金額,通常為其超過部分的全數。臨分業務所付保費的數額一般要較契約分保高,這是因為雙方沒有預先訂立契約的原因。臨時分保的保險條件、承擔的責任及費率等,分保公司需逐筆詳細地通知再保公司。再保公司對保險條件可以提出異議,並對最終的臨時分業務可以表示接受與否或接受的數額(或一定的百分比)。

這種分保方式,再保公司對業務的質量可以進行選擇,分保條件也要臨時磋商。因此,在安排這種業務時,事先要有充裕時間,以免保險責任已經開始而分保尚未洽妥,一旦發生損失,分保公司就要蒙受經濟損失。臨時分保是對固定分保的一種補充,往往由於業務數量較少,對保險的時效和限額事先難於掌握,單獨安排契約也不經濟,才不得不採用臨時分保形式。

特點

第一,自由選擇度大。臨時再保險關係中的雙方對每筆再保險業務的分出和分入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分出公司對於業務是否要安排再保險,分出金額多少,選擇的險別和費率條件都可以根據自身所承受的危險責任累積程度以及自留額的多少來決定,同樣分入公司是否接受,接受多少,是否需調整再保險的條件,也完全可以視業務的性質,本身可承擔的能力以及已接受業務的責任累積,自主決定靈活洽商,無任何強制約束。

第二,適應性較強。臨時再保險以一張保險單或一個危險單位為基礎逐筆協定,業務條件清楚,適應性強。它不僅對於高風險的業務,諸如石油勘探責任險、航空險、地震、洪水以及戰爭險都是適用的,而且為超過契約限額以及契約除外的業務安排也提供了分散風險的渠道,另外對於新開辦的,數量少、業務不穩定或規律性較難掌握的業務也創造了責任分擔的條件。採用臨時再保險形式分保時,既可按比例責任分保,也可按非比例方式分配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的責任,具體有成數臨時再保險、溢額臨時再保險和超額賠款臨時再保險,可見其適應性較強。

第三,逐筆審查,手續繁瑣。儘管臨時再保險可以通過電話、電報、電傳或信件方式協定再保險條件以及相互承擔的責任,但分出公司一方往往需要等到分入公司作出肯定答覆後,方才可以確定自身最終擔負的危險責任。分入公司即再保險人也需仔細審核後,才能決定接受多大百分比或多大金額的分保業務。至於契約條件的更改,也需徵得再保險人的同意,只有在再保險人正式復證後,契約才成立。有時再保險分出公司往往要聯繫數家再保險分入公司,將業務安排妥當後,才能承保原保險業務,這往往會使其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至今臨時再保險形式仍在世界保險市場上得到運用。

關係確立

臨時再保險關係的確立,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專營再保險公司接納直接保險公司的分出業務而建立的再保險關係
專營再保險公司是從直接保險公司演變而來的,一般都有雄厚的財力和良好信譽,且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強大的承保能力,足以承擔巨額損失的賠償責任。專營再保險公司之間也可互相分保、調劑業務,或者將本身分入的一部分再保險業務再次分出,從而建立了轉分保關係。
(2)兼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之間分出、分入業務而建立的再保險關係
兼營再保險的保險公司,雙方一般都屬直接保險公司,但也兼營一部分再保險業務。其中一方作為業務分出人,另一方則作為業務分入人。也有兩公司相互交換業務的,相互分保,雙方互為分出和分入公司。
(3)集團公司內的再保險關係
集團公司內實力強大的保險公司為保護實力較弱的公司,在集團內進行業務分保,以維護集團公司的整體利益。業務在集團內部調整消化,這樣就可節省集團公司的再保險成本,提高整體效益。
(4)聯營再保險關係
聯營再保險是由若干保險公司達成共同協定,確定各自承擔的責任份額,共同分攤所承接的每一筆再保險業務的損失。再保險關係的建立可以通過保險人之間的直接洽談,也可以經過再保險經紀人的介紹;再保險業務可以在本國範圍內實行分保,也可以有選擇地在國際市場上分出或分入保險業務。總的原則是合理轉嫁危險責任,求得良好的經營效果,保證具有足夠的償付力,使經營納入良性循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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