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主

自由民主

自由的民主意味著, 不自由的民主有兩種類型,

概述

成所有人的"公天下",並引申出公共權力向全社會開放的重要性。"和"體現

自由民主自由民主

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
作為一種國家理論,自由主義是現代的,而民主作為一種政體卻是古老
的。從世界範圍內看,民主比自由主義更古老,但是自由(主義的)民主比
自由主義更年輕。從西方民主國家的歷史看,自由通常先於民主。在英美這
樣的國家,政體的自由化遠遠先於政體的民主化。在1830年時,英國儘管也
許是當時歐洲最民主的國家,卻只有2%的人口有選舉權;這個數字在1867年
上升到7%;在1880年,上升到40%。眾所周知,在美國,黑人曾長期被排除
在選舉的大門之外。在瑞士,直到1971年,婦女才獲得選舉權。直到四十年
代末,多數新老西方國家已經變成羽毛豐滿的民主國家,所有的成年人都獲
得了選舉權。但是,早在150年前,多數西方國家就已確立了保障自由的制度,
如憲政,法治、司法獨立,分權制衡。有限政府、私有財產權、言論與新聞
自由、集會與結社自由等等。把現代西方民主國家與古代城邦民主或公社民
主區別開來的不是其民主色彩,而是上述的保障自由的制度設施。

自由主義與民主在理論淵源上是相互獨立的。在現實中,兩者的關係又是
十分複雜的。純粹的民主與自由主義之間存在著多方面的衝突和矛盾。例如,
民主對多元主義毫不同情,自由主義則是多元主義的產物;民主要求排斥個人
自由的平等,自由主義則要求個人自由與平等的協調;民主以社會與集體為樞
紐,自由主義則以個人為中心;民主要求伸張以人民的名義確立的國家權力,
關心權力的來源和歸屬,強調人民主權的至高無上性,自由主義更關心的是權
力的運用方式和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哪怕這種權力來自人民的權力。

自由主義與民主理想的不同搭配產生了自由的民主(liberal demOcracy)
與不自由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之間的分野。自由的民主意味著,
在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統治之下,個人的權利與自由是至高無上的,公民既
有古代人的那種參政的自由,也有現代人那種專注於自身事務的自由。個人的
自由權受到憲法和法律的明確保障,憲法同時也對政府的權力加以嚴格的限制,
因此,個人的得以免遭民間和官方的侵害剝奪。不自由的民主有兩種類型,
一種是極權民主,人民的意志高於一切,當然也高於人民的自由,不得存在任
何反對派。一種是集體民主,在這些國家雖然有自由公開的選舉,但是,人民
的政治自由權以及經濟和其他自由權仍受到嚴格的限制。

在自由民主制度下,通過憲法(包括人權法案)、分權制衡、法治、政教
分離、新聞輿論自由等,對國家權力加以限制。限制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對
國家權力的限制,對國家職能的限制,儘管這兩個方面常常難以區分。對國家
權力的限制產生自由與權利本位的國家,對國家職能的限制導致職能最小化的
國家(Minima1 state)。權利本位的國家與絕對權力的國家相對應;職能最小
化的國家與職能最大化國家相對應(Maxima1 state)。在權利本位的國家中,
公共權力受到憲法等根本大法的約束,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而這種
法律本身則必須以保護人的基本權利為前提,因為這些自由與權利是不可侵犯、
不可剝奪,不得讓渡的。總之,自由民主在體制上必須是憲政的、法治的、共
和的;在價值上,必須是以維護人的自由、權利和尊嚴為最高目標的;在制度
上實行司法獨立、分權制衡、有限政府、多元政治、政黨政治、代議政治、違 憲審查、地方分權自治的。

歷史意義

從歷史上看,自由民主與希臘民主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民主一詞最早在
公元前五世紀由古希臘歷史學家希羅多德首先使用。古希臘人把民主看成是大
自然的產物,而現代自由主義者卻把民主看成是出自人類意志的人工產品。希
臘民主嚮往的是有機的集體社群生活,而自由民主的基石卻是個人主義。希臘
民主把公民自由的最佳表達看作是參與集體決策的權利,而近代自由民主所強
調的公民自由卻是針對公共權力的私人權利。

在古希臘,民主被看作是多數人的統治,但這些“多數人”本身只占社會
中的少數,外籍人,婦女、奴隸、30歲以下的人都不在人民之列,這樣的民主
仍然帶有貴族政治的色彩。而這種民主的變種:暴民政治倒是真正的多數人的
統治,這種民主顯然是要不得的。而且,在現代工業社會中,社會中的窮人已
不再占社會中的多數。所以,亞里士多德所理解的作為窮人的民主在現代社會
中已不復存在。從希臘到十八世紀末以前的民主都是直接民主,自由民主則是
間接的代議民主。古代民主的最高理想是直接民主,自由民主則否認直接民主
是其最高理想,因為直接民主自身有著重大缺陷。在古代,民主政治基本上被
看作是一個壞東西,現在則被普遍看作是一個好東西。不過,自由主義始終對
純粹的民主抱有極大的戒心。

自由民主中的自由所關注的是這種政體應以個人的自由和權利為中心,對
國家的權力加以限制;民主關注的則的是國家權力的歸屬。結合起來看,自由
民主意味著權力來自人民,但應受到限制,即人民及其代表在立法和決策的方
式和範圍上都應受到限制,如所立之法必須經過正當的立法程式,所立之法的
內容不得超越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範圍,如不得通過立法來剝奪人的基本自由
和權利。自由與民主相互結合互相強化。個人自由是否得到保障,政府權力是
否受到限制,是區別自由民主與其他民主類型的根本尺度。

自由主義接納民主是力圖對自身加以完善,而不是要用民主來取代自由主
義。我們應追求的不是最大限度的民主,而是提供並保障最大限度自由的民主,
即自由(主義之中的)民主。如果追求自由之外的民主,付出的代價將是自由。
不受節制的最大的限度的民主,可以贊助最橫暴的奴役。人民主權,如果未被
納入自由主義的軌道,可能會被用來論證和實施前所未有的暴政。如貢斯當所
發現的,人民主權的理論與實踐的勝利可能是人民的災難。多數人的同意並不
能使所有的行為合法化,有些行為永遠也不可能合法化。越是人民的壓迫者,
越願意以人民的名義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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