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發展而來的,是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徵收的一種稅。我國稅法規定,對證券市場上買賣、繼承、贈予所確立的股權轉讓依據,按確立時實際市場價格計算的金額徵收印花稅。
股票交易印花稅,以發行股票的有限公司為納稅人,主要包含有限保險公司與有限銀行公司。股票印花稅,以股票的票面價值作為計稅依據。由於股票可以溢價發行,所以還規定,如果股票的實際發行價格要高於其票面價值,則按照實際發行價格計稅。為方便計算,增加透明度,採取了比例稅率,一般稅負都比較輕。
股票交易印花稅對於中國證券市市場來說,是政府增加稅收收入的一個手段。1993年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22億元,占全國財政收入的0.51%,2000年此項收入達478億元,占財政收入比重更達到3.57%。
印花稅增加了投資者的成本,這使它自然而然地成為政府調控市場的工具。深圳市政府在開徵股票交易印花稅後半年不到的時間內,由單向徵收改為買賣雙向徵收6‰的交易印花稅,以平抑暴漲的股價。1991年10月,由於股市持續低迷,深圳市又將印花稅稅率下調為3‰。在隨後幾年的股市中,股票交易印花稅,成為最重要的市場調控工具,1997年5月9日,為平抑過熱的股市,股票交易印花稅由3‰上調至5‰;1998年6月12日,為了活躍市場交易,又將印花稅率由5‰下調為4‰,1999年6月1日,為了拯救低迷的B股市場,國家又將B股印花稅稅率由4‰下降為3‰。2001年11月16日,財政部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稅率。對繼承、買賣、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2‰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徵稅。稅率仍保持1‰。
從世界主要的股票市場發展經驗看,取消股票印花稅,是大勢所趨。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據轉讓稅與交易稅。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稅。
當前,我國的證券市場正逐漸與世界市場銜接,特別是QFII的出台,讓境外投資機構不斷湧入,推行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印花稅稅率將是一種必然的趨勢。
股票交易印花稅對於中國證券市市場,是政府增加稅收收入的一個手段。以日交易量4000億計算,政府印花稅收入為4000*2*0.003=24億。相當可觀。對中國股市而言,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變化,則在於表達了政府對於股市走勢的傾向性看法。提高印花稅率,通常表示政府準備遏制股市泡沫;反之,則表示政府期望股市走高。
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種,起源於荷蘭。
1624年,荷蘭政府面臨經濟危機,統治者摩里斯打算增稅扶危解困,但又怕招致民怨沸騰。有人想出高招:生活中人們常使用契約等單據,如果對此徵稅,稅源廣大。而且,人們有這樣的心理,認為憑證單據上有政府蓋的印,才是合法憑證。荷蘭政府在試探了民意後,確立了這項稅收。由於繳稅時是在憑證上用滾筒推出“印花”戳記以示完稅,因此被稱“印花稅”。
此稅一出,歐美各國競相效法,印花稅被歐美經濟學家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稅”。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發展而來的,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徵收的稅。
印花稅作為一種古老稅種,但對其存在的合理性卻一直爭執不休。該稅的支持者認為,對證券交易征印花稅可減少投機資金,因為理論上每次交易都要被徵稅。這種稅收成本足可讓頻繁炒賣的人望而卻步。
趨勢
從世界主要股票市場發展經驗看,取消股票印花稅是大勢所趨。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據轉讓稅和交易稅。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稅。
當前,中國的證券市場正逐漸與世界市場銜接,特別是QFII的出台讓境外投資機構不斷湧入,推行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印花稅稅率將是一種必然的趨勢。中國廣大股民強烈要求取消印花稅,增強股票流動性,與世界接軌!
目的
一般而言,徵收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目的有兩個:
一是作為普通印花稅的一個稅目,對股票交易行為徵收。
二是在股票交易所得稅,難於徵收的情況下,以印花稅作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替代稅種。
為了鼓勵證券投資者能夠長期持有股票,國外常常對股票買賣雙方實行差別稅率,即對賣出方實行較高稅率,對買入方則實行較低稅率或者免徵。中國對股票實行賣方單邊稅率。
特點
股票交易印花稅以發行股票的有限公司為納稅人,主要包括有限保險公司和有限銀行公司。股票印花稅以股票的票面價值為計稅依據。由於股票可以溢價發行,因而還規定,如果股票的實際發行價格高於其票面價值,則按實際發行價格計稅。為方便計算,增加透明度,採取比例稅率,一般稅負都比較輕。
稅率計算
目前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徵稅,即賣出股票才收取股票總額千分之一的印花稅。
計算舉例:
如果買入1000股10塊錢每股的股票,那么不需繳納印花稅
如果你賣出1000股10塊錢每股的股票,那么要繳納印花稅:
(1000*10)*0.001=10元
調整
中國最早於1990年7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徵股票交易印花稅,其稅率規定為對買賣雙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後不久又因市場的變化調整為千分之三。上海證券交易所也於1991年開徵了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定為千分之三。
此後經歷過的有針對性的調整有:
1991年10月,鑒於股市持續低迷,深圳市又將印花稅稅率下調為3‰。在隨後幾年的股市中,股票交易印花稅成為最重要的市場調控工具;
1997年,為抑制投機、適當調節市場供求,國務院首次作出上調股票交易印花稅的決定,為平抑過熱的股市,自5月10日起,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3‰上調至5‰;
1998年6月12日,為活躍市場交易,又將印花稅率由5‰下調為4‰;
1999年6月1日,為拯救低迷的B股市場,國家又將B股印花稅稅率由4‰下降為3‰;
2001年11月16日,財政部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2‰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005年1月24日,最後一次下調股票交易印花稅,執行千分之一稅率。
2007年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7年5月30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千分之一調整為千分之三。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千分之三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008年4月24號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率,由千分之三調整為千分之一。
2008年9月19日起,由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
意義
一般而言,徵收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目的有三個, 一是作為普通印花稅的一個稅目,對股票交易行為徵收。
二是在股票交易所得稅難於徵收的情況下,以印花稅作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替代稅種。
為了鼓勵證券投資者長期持有股票,國外一般對股票買賣雙方實行差別稅率,即對賣出方實行較高稅率,對買入方則實行較低稅率或者免徵。
三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徵收的一種稅,是投資者從事證券買賣所強制交納的一筆費用,通常也被當作巨觀調控股市的一項直接政策工具。財政部對此評價說,此舉是為了進一步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