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是指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行為。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法律規定只追究聚眾衝擊軍事禁區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員的刑事責任。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衝擊軍事禁區中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種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既可以是非軍人,也可以是軍人。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事禁區的正常管理秩序。軍事禁區是指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求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依法劃定一定範圍內採取特殊措施,進行重點保護的區域。包括陸域、水域和空域。《軍事設施保護法》第7條規定:“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沒有劃人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也應當採取保護措施。”軍事禁區作為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在依法劃定的一定範圍的陸域、水域和空域採取特殊措施重點保護的區域,它是保證軍隊作戰、訓練、戰備、科研等軍事活動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抵禦外來侵略的特殊區域。中國的國防法和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公民和組織都有保護軍事設施、遵守保密規定的義務。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行為,直接違反國防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國防義務,危害軍事設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危害軍事秘密的安全,危害國防利益。
犯罪對象是軍事禁區,包括禁區內的軍事設施、各種建築、自然環境、周圍設定的障礙物等。
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軍事禁區而衝擊或者明知聚眾衝擊軍事禁區會造成危害後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這種犯罪,行為人往往基於某種個人目的來故意實施,如泄私憤、為達到某種要求而通過聚眾擾亂秩序來施加壓力等等。
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15條規定:“禁止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禁區,禁止對禁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的除外”。第33條規定擾亂軍事禁區的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和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158條(註:1979年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等等。這些都是軍事禁區正常秩序的合法保障。“聚眾衝擊軍事禁區”中的“聚眾”是指糾集多人,強行闖入軍事禁區,或占據辦公地點,或毀壞財物,或毆打人員。“衝擊”是指使用交通工具或徒步強行闖人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是指衝擊行為使軍事指揮機關無法指揮;軍事單位的人員、車輛、船隻、艦艇無法通過,飛行無法起降;作戰、訓練、戒嚴、搶險救災、戰備、科研、教學等正常工作無法進行等。只有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嚴重擾亂一般是指使軍事禁區的公共財物追受嚴重損失的;軍事活動和科研受到妨害而無法進行的;軍事禁區受到破壞,導致嚴重經濟損失,等等。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中,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這種行為屬於牽連犯,應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認定
區分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以“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雖然有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的行為,但尚未達到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程度,或者雖然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但只屬一般參與者,尚不屬積極參加的,則都不構成犯罪,可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對於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但不知是軍事禁區,可按其他有關罪定罪處罰,不按本罪處罰。
與近似罪的區分
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相同。其區別:一是犯罪客體不同。前罪的客體是軍事禁區管理秩序;後罪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二是侵害的對象不同。前罪侵害的對象是軍事禁區;後罪侵害的對象是公共場所。
本與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界限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是指聚眾衝擊I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兩罪在犯罪主體、豐粵亨面、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事禁區秩序;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秩序。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軍事禁區;後者的犯罪對象是除軍事機關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區。
與武裝叛亂形式衝擊軍事禁區的界限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中的持械衝擊軍事禁區,用武裝叛亂罪中的持械衝擊軍事禁區相似。對以武裝叛亂形式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屬想像競合犯,按照擇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應定武裝叛亂罪進行處罰。
立案標準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應當立案。
量刑與處罰
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