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簡稱市國資委,為聊城市市政府直屬正縣級特設機構。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 張春華為聊城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機構職責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聊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魯廳字〔2004〕22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聊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聊委〔2005〕93號),設定聊城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為市政府直屬正縣級特設機構。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代表國家對所監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根據市委決定,市國資委成立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

劃入的職責

(一)原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的職責。

(二)市委組織部管理部分市屬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的職責。

(三)原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承擔的負責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制定、總體規劃、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有企業股份制規範,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負責國有企業改革方案的論證等職責。

(四)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的國有企業改革和管理職責。

(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擔的擬定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工資標準的職責。

(六)市財政局組織實施國有企業財務信息與統計分析和績效評價以及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建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指導和推動全市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研究制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的政策規定、總體規劃,對實施情況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研究發展國有大公司和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三)組織擬訂或審查所出資企業(指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下同)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協調實施;組織協調實施或指導所出資企業的股份制規範;指導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管理工作;對暫未納入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範圍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管理進行政策指導,並對其體制改革方案進行審核或批准。

(四)代表市政府向國有企業派出監事會,並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對具備條件的國有企業授權經營;整合國有資產,擬訂市級國有資產營運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方案,並組織實施。

(五)審核所監管企業長遠發展規劃、年度經營方針和計畫,審查或批准所監管企業的年度營運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監管國有資產擔保、抵押、託管、交易行為;對市級國有資產重大投資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並跟蹤監測投資效益。

(六)通過法定程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審核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和未實行年薪制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七)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級企業進行分類分檔管理;組織實施國有企業財務信息與統計分析和績效評價以及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八)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預決算管理工作;擬訂國有資產收益管理辦法,核定、收繳和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提出國有資產收益使用意見,編制市級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報市政府審議後併入財政預算。

(九)研究擬訂我市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管理市屬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組織培訓國有資產管理人員;依法對縣(市、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負責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擬訂國有企業的設立、合併、分立、解散和拍賣方案;按照有關規定查處國有資產流失行為;負責集體企業的產權界定工作;擬訂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培育和發展國有產權交易市場並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清算和收繳被撤銷、解散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管我市在市外(境外)的國有資產。

(十一)擬訂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實施辦法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資產評估機構及評估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負責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和備案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市國資委設7個職能科室和機關黨支部。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研究室)

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信訪、安全、外事、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委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委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規範性檔案起草和協調工作,以及重要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負責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負責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調查研究所監管企業的改革發展、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等重大問題。

(二)組織宣傳科

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檔案管理和出國審批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後備隊伍建設;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工作;負責企業領導人員和後備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負責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等民眾工作,承擔團委的日常工作;指導和監督所監管企業的廠務公開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方面的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

(三)產權管理科

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對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資產擔保、抵押、託管、交易行為;審查或批准市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

(四)企業改革改組科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規定,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研究提出發展國有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導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工作,研究提出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組織協調債轉股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

(五)行政事業資源管理科

制訂全市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研究制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合理開發及有效利用的規定和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核銷或核增國有淨資產、“非轉經”資產審批及其收益的監繳、產權糾紛的調解處理等基礎性管理工作;審核或審批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產權變動和資產處置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清算和收繳被撤銷、解散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公物拍賣機構資格申報和公物拍賣業務的監督檢查工作。

(六)統計評價與考核分配科

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和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準;建立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擬訂並組織落實企業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進行監督,研究提出業績契約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的方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研究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根據各方面對所監管企業的評價意見,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七)規劃發展與監督指導科

根據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負責本部門招商工作;負責指導縣(市、區)國有經濟布局調整,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進行監督指導。

機關黨支部。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和編制按有關規定執行。

人員編制

市國資委機關編制總額20名,其中行政編制為18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可配備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支部專職副書記1名)。

其他事項

(一)市國資委與企業的關係。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市國資委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二)市國資委與市經貿委的關係。市國資委研究發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指導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組織實施企業破產兼併工作,市經貿委配合。

(三)市國資委與市財政局的關係。市屬國有資產收益資金納入市財政預算管理,其使用由市國資委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市國資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在財務會計方面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業務上接受市財政局監督;市國資委監管的國有資產統計結果送市財政局備案,起草擬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重要規範性檔案、重要管理制度草案徵求市財政局意見。市國資委負責所監管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工作,作為全市總預算的組成部分由市財政局統一匯總和報告,預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財政局監督。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