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利局

聊城市水利局為聊城市水利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聊城市水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聊政辦發[2002]70號)。 任永勝為聊城市水利局局長。

機構簡述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政策和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與監督。

(2)組織擬定全市水利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制定全市主要河流、水庫、引黃灌區的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有關專業項目規劃,並監督實施。

(3)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人組織擬定全市和跨縣市區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萬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點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的徵收;發布全市水資源、水質監測公報。

(4)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辦跨流域及跨省市、縣調水工作,對較大河流、水庫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5)擬定節約用水政策、辦法和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和計畫;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計畫用水與管理。承擔市水資源與水土保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6)按照國家、省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新建、擴建和直接向河道、水庫、渠道排污的建設項目應事先徵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7)組織、指導實施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主管全市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的徵收;協調處理部門間和各縣市區間的水事糾紛;受市政府委託協調處理市際及省際間的水事糾紛。

(8)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指導供水工作和水利行業的多種經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9)編制、審查市內大中型水利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實施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監督實施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負責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10)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實施主要河道、大型灌區和水庫的續建配套和治理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縣市區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大型水閘的安全監管。

(11)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指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人畜飲水、節水灌溉和鄉鎮供水工作。

(12)負責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水利基層隊伍建設。

(13)組織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擬定水土保持區劃。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14)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科室職能

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協助局領導協調局屬單位的有關工作,指導縣(市區)水利工作;

2、負責局務會、局長辦公會議的組織、記錄及會議紀要的整理、印發;

3、負責起草或組織有關科室、單位起草綜合性檔案和重要會議文稿;

4、負責局機關政務督查工作,組織對年度主要水利工作任務、重要會議精神、重大決定事項進行責任分解 督促檢查,及時向局領導反饋工作落實情況,指導全市水利系統政務督查工作;

5、負責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委員提安和上級領導批辦件等事宜;

6、負責組織和進行全市重大水利問題的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指導全市水利系統調查研究工作

7、負責局機關政務信息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系統政務信息工作;

8、負責局機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起草制定局機關有關管理制度,並負責監督落實;

9、會同有關部門籌備和組織全市性水利會議;

10、負責局機關的公文處理及收發工作,主管局機關並負責指導下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管理文印室;

11、負責局機關機要、保密工作,承辦局保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2、負責信訪工作,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會同有關科室、單位共同處理人民來信來訪,指導局直單位的信訪工作;

13、負責局接待工作及會議室管理與行政值班聯絡工作;

14、指導局機關、直屬單位及縣(市區)水利部門的辦公自動化建設及電子政務工作,負責辦公網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15、負責局機關檔案的收集、管理及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局直單位檔案管理工作;

16、負責全市水利綜合統計和水利宣傳工作;

17、負責水利年鑑編纂工作;

1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事教育科(掛計畫生育辦公室牌子)

1、負責全局幹部職工隊伍建設,綜合管理全局人力、人才資源開發及人才(智力)引進工作;

2、制定幹部職工教育計畫,負責全局在職幹部、職工非學歷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3、負責貫徹執行人事政策法規,制定實施意見、辦法,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加強人事制度建設,強化依法管理;

4、負責《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貫徹執行;承辦局屬單位科級幹部考察、調整、配備、管理、監督及思想作風建設;負責全局後備幹部管理工作;指導局屬縣級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5、負責局屬單位的職能、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6、負責人事勞動工資統計,編制用人計畫;負責局屬單位大中專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的接收安置;

7、負責局管幹部、職工的調配、考核、晉升、任免、獎懲和退休等工作;

8、負責全局黨務工作;負責局黨組會議的組織、記錄及會議紀要的整理、印發和督辦落實工作;

9、負責局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考試、聘任、承辦市水利專業技術職務中級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0、負責組織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和享受政策特殊津貼人員的推薦、選拔及管理工作;

11、負責局屬單位勞動工資計畫編制、申報和監督實施工作;負責局屬單位職工工資、退休費、退職費及各類津貼、補貼、撫恤金、遺屬生活補助的調整及管理工作;

12、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定水利行業職業技能培訓,指導水利行業技能人才開發工作;歸口管理工人技術等級的考核工作;

13、負責全市水利系統的獎勵表彰工作;

14、負責局管幹部、職工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工作;

15、承辦人事信訪接待工作;

16、負責局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指導局屬縣級單位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17、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計畫財務科

1、組織編制中長期水利建設計畫;負責年度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的編制、上報、下達、調整和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全市大型和市以上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估、審查和立項申報;

3、負責組織全市大型和市以上投資重點中型水利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與審批和建設後評估工作;

4、負責全市水利基本建設投資政策的調研,擬定水利基本建設計畫管理有關規定和辦法;

5、負責組織協調、歸口管理與省水利廳及市有關委、局相關的基本建設規劃、計畫管理工作;

6、負責國家涉水項目中水利建設投資計畫的編制及年度計畫審查上報;

7、負責對全市水利事業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負責部門預算的編制;制定水利事業經費項目計畫,並監督實施;制定水利事業財務管理辦法;負責局機關政府採購工作;

8、擬定全市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負責管理、監督國家、省和市撥水利經費的使用,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及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

9、指導水利行業的會計管理工作,負責局屬單位的會計管理工作;

10、負責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管理、會計核算和使用監督工作;

11、負責全市水利價格收費管理工作的行業指導,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水利價格收費政策,制定我市水利價格收費辦法和配套措施,研究提出水利價格、收費、稅收等財政經濟意見;

12、負責水利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產權登記、產權糾紛的處理、清產核資等工作,對國有資產的運行進行監督管理;

13、負責各類水利財務報表的制定、布置、匯總、編審;根據省水利廳及有關部門的要求,組織編審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為部門領導提供會計信息、資料;

14、對全市水利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實行行業指導,對資產經營者的獎懲、業績評價等提出建議;

15、負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行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管理制度與方法的制定、貫徹實施;

16、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政法規科

1、負責組織水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的規劃、調研、起草、協調、報批和審查;

2、負責組織水利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協調水利規費徵收及水利執法工作;

3、承辦水法規的解釋工作,指導全市水利政策研究;

4、負責組織會簽外部門的法規、規章草案和對上級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修改意見;

5、負責對落實水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監督檢查,協調各單位的水行政執法活動,指導全市水政監察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執法隊伍及執法人員的監督考核及培訓工作;

6、會同有關科室共同做好全市水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行業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7、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資源科(掛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

1、負責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擬定水資源管理和保護 節約用水等方面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

2、組織指導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點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負責組織管理全市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3、負責全市地下水(含礦泉水、地熱水)的管理、保護;組織地下水禁採區、限採區的劃定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

4、負責推行水務一體化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水源論證、規劃、調度工作;指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回用等工作;

5、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

6、負責全市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

7、負責全市計畫用水,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組織擬定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方面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全市節約用水宣傳工作;

8、組織指導各行業水平衡測試工作;組織擬定行業用水定額並監督管理;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節水論證及節水設施驗收工作;負責節水技術的推廣、套用工作;承擔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9、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全市和跨縣(市區)水量分配方案;

10、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水資源保護政策法規和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督管理縣(市區)界水量水質狀況,組織監督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承辦向水域排污新建和擴建排污口的審批工作;

11、指導全市供水源地保護工作,管理水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12、負責全市水資源統計工作,組織編制、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水質通報、地下水公報;

13、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建設科(掛質量監督站牌子)

1、對全市水利工程建設實行行業管理;主管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水利基本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對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實施、竣工驗收進行質量監督;

2、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的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規程規範、技術標準和概(估)算、定額標準 結合我市水利工程特點和工作實際,制訂實施意見並監督實施;

3、管理水利建設市場,維護水利建設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4、組織協調市屬重點水利工程建設,負責以聊城市水利局為建設單位的項目建設;

5、主管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辦理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批手續,負責以聊城市水利局為建設單位的項目的招標組織工作;

6、主管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7、負責全市水利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及建築業統計工作;

8、審核(審批)項目法人、施工、監理、諮詢單位及其它中介組織的資質和執業資格,對資質和執業資格進行動態管理,並負責組織相關培訓工作;

9、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開工的審批(審查)工作;參與局基建工程預算審批及施工管理工作;

10、主管全市水利工程建設驗收工作,主持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

11、負責全市水利系統優質工程、文明工地的評比工作;

12、負責全市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施工計畫管理,審批(擬定)大型和重點中型項目的年度施工計畫,參與提出全市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建議計畫;

13、對全市水利安全生產和文明工地建設進行行業管理;

14、開展技術革新,總結推廣套用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

15、指導協調全市水利工程建設中的移民工作;

16、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土保持科

1、負責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2、負責市級水土保持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有關政策的起草工作;負責相關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及會簽;

3、負責全市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搞好相應的水土保持工作;

4、負責編制全市水土保持區劃、規劃(包括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重點項目規劃等)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5、負責國家、省及市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6、負責全市水土流失綜合防治技術規程和標準的編制工作;

7、負責全市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預報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報告,並依法公告;

8、負責全市農村荒地、荒水、荒灘治理開發的管理工作;

9、負責市屬及跨縣(市區)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綱及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論證、審批工作;負責承擔市級以上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核工作;

10、負責國家、省、市屬及跨縣(市區)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

11、負責監督國家、省、市屬及跨縣(市區)開發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同時使用的實施,並參加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

12、參與查處跨縣(市區)水土保持違法案件,承辦水土保持違法案件的立案、調查取證以及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等工作;

13、承擔水土保持案件的行政複議及應訴的基礎工作;協調處理水土流失防治糾紛;配合司法機關查處水土保持刑事案件;

14、指導全市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隊伍建設和法規體系建設;

15、負責市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重點治理區的劃分、公告和管理工作;

16、負責全市水土保持科研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全市水土保持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17、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宣傳、培訓及綜合統計工作;

18、承辦市水資源與水土保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審計科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局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制度;

2、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各單位及全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中財務經濟活動的內部審計監督工作;

3、負責全市水利資金、各類收費項目的審計監督;

4、對全局獨立經營核算單位的經營管理及經濟效益、財務成果、收益分配等進行直接審計,向局領導提供審計信息;

5、負責對局屬各單位法人代表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參與局屬獨立經營核算單位經營承包契約的簽訂工作;

6、配合有關單位查處違反財經紀律案件;

7、指導全市水利系統內審工作;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離退休幹部科

1、貫徹執行老幹部工作方針、政策,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指導檢查局屬各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2、組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進行政治理論學習,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協助機關黨總支搞好離退休幹部的黨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

3、了解掌握和關心離退休人員的政治、物質、文化生活和身體健康狀況,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合理地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

4、會同有關單位組織離退休人員健康查體和文體活動,負責老幹部活動室的管理工作,協調有關單位共同做好離退休幹部的生活服務(用車)及治喪工作;

5、審核局機關離退休幹部職工的藥費,協同有關單位搞好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經費的管理使用;

6、處理老幹部的來信來訪,負責局老齡委的日常工作;

7、負責其他有關離退休人員的工作;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黨總支(和人事教育科合署辦公)

1、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係,領導局機關黨的工作;

2、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局黨組的決議;

3、分類指導局機關各黨支部圍繞中心工作開展活動,發揮作用;

4、組織局機關黨員、幹部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5、指導所屬各級黨組織對黨員進行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6、協助有關單位抓好局機關科室及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和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工作;

7、配合各科室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動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8、指導所屬各級黨組織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紀委駐市水利局紀檢組、市監察局駐市水利局監察室(兩塊牌子)

1、檢查局及所屬單位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2、對局黨組及所屬單位的黨組織及其他黨員領導幹部實行黨章規定範圍內的監督;

3、對局屬各單位黨員領導幹部有關問題予以初核,查處科級以下幹部的違反黨紀案件及其他違紀案件和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直接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

4、協助局黨組和行政領導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並監督廉政建設的落實;

5、指導局及局屬各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6、協助局黨組和行政領導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員進行黨風黨紀和廉政建設教育;

7、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利科技推廣站

1、組織實施科教興水戰略,編制水利現代化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本行業的制度創新、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政策;

2、組織實施管理國家、省、市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指導中試基地建設、產學研基地、成果轉化基地建設;

3、編制水利科技攻關、科技推廣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4、負責水利科研成果的鑑定、推廣和獎勵,指導科技情報工作和科技信息網路建設,組織引進國內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5、承辦市科技進步獎水利專業組的日常工作;

6、負責全市水利技術監督,管理行業標準、計量工作;

7、組織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等業務活動,開展科技諮詢論證評審工作;

8、承辦市水利學會的日常工作;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農田水利管理站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村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搞好調查研究,擬訂我市相應的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

2、負責提出農村水利工作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3、組織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田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負責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4、指導全市水庫、引黃(河)灌區的各項管理工作;

5、指導全市農村節約用水工作;

6、負責編制中、長期節水灌溉工作規劃;

7、負責省市及國家級節水項目的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檢查、驗收工作;

8、主管全市泵站建設與管理,除澇改鹼及中低產田改造工作,並組織相應項目可研報告的編制、審查立項、申報及驗收工作;

9、主管全市機井建設工作,編制全市機井建設發展規劃,對全市鑿井隊實行行業管理;

10、主管全市農村人畜飲水工作,負責組織重要人畜飲水項目可研報告的編制、審查、申報等前期工作,並組織實施及竣工驗收;

11、主管全市鄉鎮供水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市鄉鎮供水規劃並對相應人員進行技術培訓,負責全市鄉鎮供水工程項目的立項審批及組織實施,對全市鄉鎮供水企業實行行業管理;

12、歸口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優質小麥等重大支農項目的農田水利建設業務;

13、提出農村水利補助經費的分配方案,並進行監督管理;

14、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政監察支隊

1、負責水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重要水事活動和對重大水事違法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2、負責全市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徵收的綜合協調和指導工作,並配合有關單位依法徵收其它水利規費;

3、承辦水事糾紛協調處理的有關工作;

4、負責組織全市水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行業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5、協助辦理水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以及局行政複議、應訴的具體事務;

7、協調、配合與公、檢、法、司等有關部門在水利執法方面的工作;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站(對外掛水利建設監理中心)

1、承擔並完成好本市及外地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理工作,承辦其它受委託的建設監理業務;

2、協同有關單位抓好全市水利基建工程的質量檢測工作,參與監理項目的招標及驗收工作;

3、負責收集、整理各方面工程監理信息,開拓監理經營市場,積極承攬非水利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擴大經營創收,搞好內部管理;

4、負責註冊水利監理人員的技術交流、培訓及管理工作;

5、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總工辦公室

1、負責全市重要水利技術問題的研究、論證和技術把關;承辦局技術審核組的日常工作;

2、協助編制全市水利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水長期供求計畫;

3、協助編制全市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含農業開發水利項目、大型灌區)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編制、申報和審查工作;協助編制流域及大中型灌區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

4、組織處理綜合性的水利技術問題;提出全市重要水利技術工作的決策依據;

5、會同有關單位搞好全市水利基本建設前期工作計畫,參與全市水利重點工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工作

6、承辦南水北調工程我市境內的相關工作;

7、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利經濟管理辦公室

1、負責全市水利經濟工作的行業管理,進行巨觀指導、協調、服務,研究制定水利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2、承辦局水利經濟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綜合全市水利經濟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協同局有關單位制訂和落實全市水利經濟與多種經營政策實施辦法,指導全市水利經濟與多種經營工作;

3、協同有關單位抓好全市水利國有資產的運營管理,組織協調全市水利生產經營型資產的開發、經營、管理,監督和指導國家水利產業政策所規定的乙類水利項目的經營管理,監督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收益分配,負責經營成果考核;

4、負責全市水利經濟發展專項基金、周轉金的統籌安排、回收、管理、監督,以及新上經營項目的考察、評估、檢查、驗收、指導;

5、負責市水利企業協會的籌備、成立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水利企業做好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換證工作,組織有關培訓工作等;

6、參與全市水權、水價、水市場的理論探討和實踐,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協同有關單位搞好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並組織對水利工程進行經濟評價及可行性分析;

7、承辦局招商引資工作;歸口承辦全市水利行業引用外資、外事工作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工生活服務站

1、負責局機關的後勤保障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家屬院的物業管理工作;

2、承辦局機關固定資產的登記、入賬及辦公用具用品的購置和管理工作;

3、承辦局機關房屋及水電暖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負責管理局有線電話通訊工作;

4、負責局機關和宿舍院的綠化、美化和清潔衛生工作;

5、承辦局房改領導小組及房屋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並負責落實決議事項;

6、按局定意見負責安排局機關幹部職工的生活福利;

7、負責管理局機關車隊;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利勘測設計院

1、承擔或受委託承擔編制大中型水利基建工程、城鄉供水工程、工廠企業供水工程及其他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及概、預算編制工作;

2、承辦全市水利規劃和市級節水工程的規劃設計工作;

3、承辦或受委託承辦市級農村“四荒”開發治理和水土保持項目的勘察、規劃、設計工作;

4、承辦全市水資源調查評價和開發利用規劃、中長期供求計畫編制任務;

5、參與非水利項目(鐵路、電力、公路等)所涉及的水利問題的考察、論證、諮詢工作;

6、積極開拓服務領域,參與工業與民用建築設計方面的市場競爭;

7、參與市級水利工程建設的招標和竣工驗收;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測繪院

1、承辦我市基礎測繪和重點工程測繪項目的實施;

2、承辦我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測量和竣工測量工作;

3、承辦我市水利工程用圖的測繪、編制工作;

4、開拓地形、地籍、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及商業地圖編繪等業務市場並組織實施;

5、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物資管理站

1、承辦全局水利物資供應和統計工作,指導對全市水利物資行業管理及改革工作;

2、承辦上級下達計畫物資的管理及供貨服務;

3、承辦市級水利工程所需物資設備及局屬其他項目所需物資設備的供應工作;

4、承辦防汛後勤日常工作,購置、儲備、供應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所需的應急防汛搶險物資;

5、按市場經濟要求搞好水利物資經營管理和創收工作;

6、負責局物資儲備倉庫的經營、管理;

7、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保衛科(內設機構)

1、貫徹執行有關治安法律法規和上級指示精神,負責研究制訂並組織落實全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定、制度;

2、負責局機關內部保衛工作和局機關辦公區及職工生活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局屬各單位的內部保衛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3、負責指導由局組織實施的重要水利工程施工工地的治安保衛工作;

4、負責全局戶籍和暫住人口管理工作,協助公安機關對幫教、監控對象進行監督管理;

5、協同有關部門偵處貫徹水利法規中涉及的、以及發生在局機關和局屬各單位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6、管理全局義務消防隊和民兵、徵兵工作;

7、承辦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參與局機關和局屬各單位重大治安事故的調查;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水利工會

1、貫徹落實《工會法》、《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和協調局屬經濟實體簽訂集體勞動契約並對契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調解勞動爭議;

2、根據上級工會的部署,負責全市水利系統先進工作者和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工作;

3、負責組織企業職工對本企業的領導進行民主評議;參與制訂涉及職工利益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民眾性的文體活動;

4、負責工會組織發展、工會費管理工作,協助有關單位抓好職工教育;

5、負責職工的安全教育,參與安全檢查和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職工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落實工作

6、會同有關單位組織開展社會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改造、技術比武活動;

7、承辦局職工福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縣(市區)水利工會工作;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局屬單位

市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局

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位山灌區管理處

市河道工程管理處

金彭陶水利管理處

市水利工程總公司

市水利開發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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