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三)承擔組織實施人防指揮工作的責任。 (四)承擔組織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設的責任。 (六)承擔組織人防平戰結合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的責任。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聊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54號)和《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關於聊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聊發〔2010〕2號),設立聊城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管理。
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民防空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政策規定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人防重點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準;參與城市總體規劃中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審核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並監督檢查人防要求落實情況;編制人防建設專項規劃並監督執行。
(三)組織實施人防指揮工作。指導制定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計畫;負責全市人口疏散體系建設;指導防空襲演習演練;組織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組織指導民眾防空組織的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
(四)組織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設。執行國家人防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地下防護建築建設管理,參與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計畫和項目報建聯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質量監督;管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批准人防工程的報廢、拆除。
(五)組織人防信息化體系建設。負責市級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設與管理;指導全市人防通信警報、信息網路建設;協調利用電信、軍隊通信網以及其他專用通信網保障人防通信警報工作;會同無線電管理部門實施人防無線電專用頻率管理。
(六)組織人防平戰結合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組織實施指揮、工程、通信警報、疏散體系及民眾防空組織等人防戰備資源的平時開發利用;指導全市利用防空警報發布災情警報;參與政府應急管理和城市防災救災、搶險救援工作。
(七)負責人防指揮所的勘察定點和市級人防指揮所的建設與管理。
(八)負責組織開展人防科研、宣傳教育工作;管理人防行業標準化工作。
(九)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家、省和市撥人防經費和國有資產。編制全市人防經費預決算;負責征繳防空易地建設費和人防工程建設費工作,監督管理人防系統國有戰備資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防建設市場投融資優惠政策。
(十)組織全市人防機關“準軍事化”建設;負責全市人防系統的戰備值勤和應急值班工作。
(十一)戰時在市人防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根據有關命令、指示,發布空襲警報,實施燈火和交通管制;組織實施民眾疏散和隱蔽方案;組織民眾防空組織消除空襲後果,防範次生、衍生災害;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生活秩序;為市人防指揮所提供後勤保障。
(十二)承擔市人民防空工作軍政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聊城軍分區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根據魯發【2009】18號檔案“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的要求,在負責各項工作的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

機構職能

根據《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聊城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聊政辦發〔2010〕39號),聊城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人防建設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人防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的責任。
(二)承擔貫徹執行國家人防重點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準的責任;承擔參與城市總體規劃中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審核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並監督檢查人防要求落實情況的責任;承擔編制人防建設專項規劃並監督執行的責任。
(三)承擔組織實施人防指揮工作的責任。承擔負責擬定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計畫的責任;承擔負責全市人口疏散體系建設的責任;承擔組織防空襲演習演練的責任;承擔組織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的責任;承擔組織指揮民眾防空組織的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的責任。
(四)承擔組織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設的責任。承擔執行國家人防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的責任;承擔負責地下防護建築建設管理,參與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計畫和項目報建聯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質量監督的責任;承擔管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責任;承擔批准人防工程的報廢、拆除的責任。
(五)承擔組織人防信息化體系建設的責任。承擔負責市級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設與管理的責任;承擔負責全市人防通信警報、信息網路建設的責任;承擔協調協調利用電信、軍隊通信網以及其他專用通信網保障人防通信警報工作的責任;承擔會同無線電管理部門實施人防無線電專用頻率管理的責任。
(六)承擔組織人防平戰結合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的責任。承擔組織實施指揮、工程、通信警報、疏散體系及民眾防空組織等人防戰備資源的平時開發利用的責任;承擔負責全市利用防空警報發布災情警報的責任;承擔參與政府應急管理和城市防災救災、搶險救援工作的責任。
(七)承擔負責人防指揮所的勘察定點和市級人防指揮所的建設與管理的責任。
(八)承擔負責組織開展人防科研、宣傳教育工作的責任;管理人防行業標準化工作的責任。
(九)承擔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國家、省、市撥人防經費和國有資產的責任。承擔編制全市人防經費預決算的責任;承擔負責人防政策性收費的征繳管理工作的責任;承擔監督管理人防系統國有戰備資產的責任;承擔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人防建設市場投融資優惠政策的責任。
(十)承擔組織全市人防機關“準軍事化”建設的責任;承擔負責全市人防系統的戰備值勤和應急值班工作的責任。
(十一)承擔戰時在市人防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根據有關命令、指示,發布空襲警報,實施燈火和交通管制的責任;承擔組織實施民眾疏散和隱蔽方案的責任;承擔組織民眾防空組織消除空襲後果,防範次生、衍生災害的責任;承擔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生活秩序的責任;承擔為市人防指揮所提供後勤保障的責任。
(十二)承擔市人民防空工作軍政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的責任。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聊城軍分區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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