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耕地質量保護、建設、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耕地質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間基礎設施、耕地環境等構成的滿足農作物安全生產和持續產出的能力。
第三條 耕地質量管理部門職責
(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負責制定全縣耕地質量保護與建設中長期規劃;負責制定全縣耕地質量建設項目和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再利用方案;負責全縣耕地質量標準和耕地質量驗收辦法的實施;參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依法實施基本農田的規劃、調整和保護;負責全縣耕地地力評價和分等定級;負責全縣耕地質量評定。按照《湖南省非農建設用地補充耕地項目驗收辦法》、《湖南省耕地質量評定暫行辦法》規定的方法和程式,對新增耕地和補充耕地項目進行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出具《耕地質量評定報告》。負責對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進行等級鑑定,出具《耕地質量等級鑑定報告》;參與全縣耕地質量建設項目和補充耕地建設項目的選址、立項可研審查,出具立項論證意見;組織或參與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或補充耕地建設項目的工程竣工驗收和項目綜合驗收。在評定耕地質量的基礎上,直接參與綜合評價耕地質量建設項目和補充耕地建設項目,與國土資源部門或其它部門共同提出對耕地質量建設項目或補充耕地項目的驗收意見。負責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綜合整治等耕地質量建設項目後續培肥方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耕地質量監測體系和預警預報機制,對耕地地力、墒情和環境狀況進行監測和評估。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社會發布耕地質量監測、評價結果;負責對破壞耕地質量和在耕地質量建設中未按規定剝離可能遭到破壞的耕作層土壤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會同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劃定禁止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有關職責。
(二)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職責。在辦理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時應當書面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質量要求的意見;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耕地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並依法對有關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三)環境保護部門主要職責。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新建工程項目農業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協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禁止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
(四)財政部門主要職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從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中統籌安排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經費;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涉及耕地質量的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五)水利等其他有關部門主要職責。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改善排灌條件,保護耕地質量等。
每個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耕地質量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耕地質量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四條 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管理
(一)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具體內容包括:標準農田建設、基本口糧田建設、中低產田土改良、農業綜合開發、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田間排灌設施建設、災毀耕地恢復、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復、沃土工程、新開耕地後續培肥等滿足農作物安全生產和持續產出能力的建設項目。
(二)項目建設單位應遵守的要求:
1.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立項前,項目主管單位應當組織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可行性論證。
2.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剝離可能遭到破壞的耕作層土壤,並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將耕作層土壤恢複利用。
3.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耕地質量建設的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4.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在施工過程中,項目主管部門應自覺接受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5.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耕地質量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整改意見限期改正,並重新提出驗收申請。
(三)項目論證程式
1.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主管單位在組織項目可行性論證會議之前,應書面函告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提交相關資料。
2.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成立專家組,對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進行可行性論證。
3.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耕地質量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勘察,採集和檢測土樣,聽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
4.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意見,就如何搞好耕地質量保護和建設向項目主管單位提出書面論證意見。
(四)耕地質量評定程式
1.申請。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耕地質量評定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耕地質量評定申請表;
(2)項目立項批准檔案;
(3)土地權屬報告;
(4)項目實施前的耕地質量狀況圖紙、照片等資料;
(5)項目自查報告。
2.受理。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耕地質量評定申請並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實地核查,採集土壤樣品,將樣品送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出具書面檢測報告。
3.評定。根據現場勘測結果和土樣檢驗報告,按照農業部《全國耕地土壤類型區、耕地地力等級劃分》(NY309)標準和湖南省耕地地力評價指標體系劃分標準逐項評議,並編制《耕地質量評定報告》。
(五)項目驗收程式
1.申請。耕地質量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時向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耕地質量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驗收申請報告;
(2)工程驗收報告;
(3)土地權屬報告;
(4)工程監理報告;
(5)項目決算及審計報告;
(6)耕地質量評定報告(附土樣檢測報告);
(7)項目竣工圖;
(8)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登記表;
(9)經批准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設計和預算;
(10)其它相關資料。
2.受理。根據《湖南省耕地質量驗收辦法》的有關規定,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
3.驗收。由縣農業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實地驗收。驗收專家組根據現場勘測結果和土壤樣品檢驗報告,按照驗收標準逐項評議,驗收合格的,編寫《耕地質量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責令承擔項目的土地開發整理機構進行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主要任務完成情況、新增耕地面積和質量狀況、項目管理情況、土地權屬管理情況、新增耕地使用管理和後續培肥措施落實情況、項目檔案資料管理情況等。
第五條 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管理規定
(一)嚴格耕地質量占補平衡
國土資源部門在受理審批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時要書面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質量要求的意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鑑定等級及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資料,按照占補耕地質量相當的原則,對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提出書面意見。
(二)耕地質量等級鑑定程式
1.申請。耕地占用單位或個人向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耕地質量鑑定申請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
2.受理。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質量的等級鑑定工作。
3.鑑定。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鑑定申請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成立鑑定專家組,制訂有關方案並組織實施。鑑定專家組必須到現場勘察並採集土樣,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和土壤樣品及有關檢測報告,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進行鑑定。
4.鑑定結論。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組鑑定意見,簽署鑑定結論,核發耕地質量等級鑑定報告。
(三)補充質量相當的耕地
耕地占用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耕地質量鑑定等級,自行補充與其質量相當的耕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耕地質量等級鑑定報告,按照質量相當的原則,對補充耕地進行質量驗收。耕地占用單位或個人委託國土資源部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補充耕地的,受委託的土地開發整理中心須就每一宗受託地向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備案,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所有受託地的質量平衡情況進行年度審查。
第六條 新增耕地耕種和後續培肥管理措施
(一)建立制度,落實新增耕地耕種措施
補充耕地項目要將落實新增耕地耕種保障措施體現在項目可研、規劃設計、立項審查和竣工驗收全過程中。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項目驗收或新增耕地指標確認時,要把落實耕種情況作為驗收確認的重要內容。建立投入保障機制,通過設立耕地保護專項資金或納入項目投資預算等方式,對新增耕地安排耕種補助資金,用於補貼施用有機肥,發展綠肥、油菜生產等,促進地力培肥。
(二)因地制宜,合理選擇種植作物
在項目竣工後,應及時將耕地權屬調整到位,並落實到村、組、戶,確定耕種責任人。根椐當地土壤、氣候、水利、地形地貌和耕作習慣,選擇適宜新增耕地生長的農作物進行耕種,原則上以一年生、不破壞耕作層的糧棉油作物為主。要特別注重推廣種植養地作物,發展綠肥生產,增施有機肥料,改良和熟化土壤。禁止在新增耕地上開挖魚塘、栽植樹木、油茶、楠竹等改變耕地用途的行為。
(三)落實培肥和耕種補助制度
新增耕地建設項目要把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種補助列入工程預算。從新增費、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農土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新開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種補助,採取補貼方式鼓勵發展綠肥,施用有機肥。
地力培肥和耕種補助,由農業技術推广部門組織實施或直接補貼給已按項目要求實行了耕種和地力培肥的用地單位或個人。
農業部門要對新開發耕地的肥力現狀進行分析,有針對性地指導農民施用有機肥料,合理施用氮、磷、鉀及中微量元素肥;指導農民種植綠肥、花生、大豆等豆科作物培肥地力;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秸桿還田還土等培肥措施,提高耕地地力。
鄉鎮、村組和集體經濟組織或用地個人要切實加強項目竣工驗收後各類工程的後期管護,確保水利、道路、林網等基礎設施完好。
第七條 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管理
(一)耕作層土壤的剝離。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剝離可能遭到破壞的耕作層土壤,剝離深度為20厘米以上。剝離過程中不得污染土壤和環境。
(二)剝離耕作層土壤的再利用。耕地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應當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則,在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用於改良占用地塊所屬組、村、鄉(鎮)範圍內的新開墾耕地或劣質地。對已有耕地補充計畫但暫未開墾好耕地的,應選擇合適的堆土場地,將剝離的土壤分層堆積,適時用於補充耕地。對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所占用的耕地,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將所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恢複利用。
(三)耕作層土壤剝離的管理。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在剝離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層土壤時,應自覺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並按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落實。
第八條 耕地質量環境保護措施
(一)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處置或堆放固體廢棄物。在其他農用地集中處置或者堆放固體廢棄物的,須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到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破壞耕地質量的措施。
(二)禁止向農田直接排放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工業廢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城市和工礦區生活污水、畜禽養殖和屠宰場糞便污水的,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田灌溉水質標準,並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測合格後,方可排放。
(三)所有建設項目經批准需占用耕地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中必須有農業環境保護方案,環保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環境保護方案的意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達不到農業環境保護方案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
第九條 耕地質量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涉及耕地質量的建設項目,未組織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可行性論證或論證意見未達成一致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立項,不得上報。項目竣工驗收前未經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耕地質量驗收合格意見的,財政部門不得撥付結算資金,審計部門不得出具合格審計報告。
(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未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質量要求意見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審核上報。
(三)經批准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設項目,其農業環境保護方案沒有徵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縣環境保護部門不得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占用耕地處置和堆放固體廢棄物未經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縣國土資源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得審批。
(四)縣人民政府把耕地質量保護和改善所必要的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每年從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中,安排不高於50%的資金用於耕地質量保護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資金使用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初步方案,報縣財政部門審核,並報縣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專帳,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資金用途的監督管理。
(五)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耕地質量的監督管理,國土資源、監察、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水利、發改、財政、農業綜合開發、公安等部門單位要積極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六)根據耕地質量管理需要及相關法律、政策規定,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逐步建立完善與我縣耕地質量相適應的管理體系。
第十條 對在保護耕地質量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違反《湖南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耕地耕作層土壤不按要求剝離和再利用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30元處以罰款。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耕地質量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罰。
1.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未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立項可行性論證認可和參與竣工驗收的;
2.未遵循本規定原則撥付資金和出具合格審計報告的;
3.未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應當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而未徵求意見占用耕地的。
4.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破壞耕地質量行為。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