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耕地質量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門在審批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項目時,要書面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質量要求的意見。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受理轄區內的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質量的等級鑑定工作。 按照耕地質量相當的原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耕地質量等級鑑定報告,對補充耕地進行質量驗收。

基本信息

頒布單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潭政辦發〔2012〕55號
頒布時間:2012-8-16

湘潭市耕地質量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耕地質量保護、建設、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常年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的土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並附帶種植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穫一季的已墾灘地;寬度小於1米的溝、渠、路和田埂。
耕地質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間基礎設施、耕地環境等構成的滿足農作物安全和持續產出的能力。
耕地質量管理包括耕地的使用和養護、耕地地力建設、耕地質量監測、農田污染監督管理、農田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復墾耕地和補充耕地的質量評價與檢查驗收。
第三條 耕地質量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提高耕地質量,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確保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用途不改變。
第四條 市、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耕地質量監測和管理,其所屬的土壤肥料管理機構負責耕地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縣(市)國土資源、環保、水務、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耕地質量保護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的耕地質量保護工作。
第五條 耕地質量管理部門職責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轄區內耕地質量標準和耕地質量驗收辦法的實施;擬定耕地質量保護與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開展耕地地力分等定級工作;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秸桿還田等技術;參與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和竣工驗收;組織耕地質量建設項目驗收,出具驗收報告;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耕地,會同國土資源部門依法編制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制定新開發、復墾和整理耕地的後續培肥方案並組織實施;對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提出書面意見;對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進行等級鑑定,出具耕地質量等級鑑定報告;建立健全耕地質量監測體系和預警預報機制,對耕地地力、墒情和環境狀況進行監測和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對耕地質量監測、評價結果定期向社會發布;會同環保部門依法劃定禁止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並提出治理方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土資源部門職責:負責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補充耕地項目;在辦理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時,應當書面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質量要求的意見;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進行立項論證和竣工驗收,其中涉及非農建設補充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項目選址、立項論證、竣工驗收和項目驗收。
環保部門職責:協助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禁止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
財政部門職責:將耕地質量保護和改善所必要的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國家和省里的有關規定,從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及財政預算資金中統籌安排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經費;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耕地質量建設項目進行立項論證和竣工驗收。
水務部門職責: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保護,改善排灌條件。
第六條 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管理、論證和驗收
(一)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內容:標準農田建設、基本口糧田建設、中低產田土改良、農業綜合開發、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田間排灌設施的建設、災毀耕地恢復、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復、沃土工程、新開耕地後續培肥等滿足農作物安全和持續產出能力的建設項目。
(二)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管理。項目立項前,項目主管單位應當組織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可行性論證。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剝離可能遭到破壞的耕作層土壤,並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將耕作層土壤恢複利用。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里有關耕地質量建設的技術標準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項目主管部門必要時可邀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項目竣工驗收前,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耕地質量驗收報告,質量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施工單位按照整改意見限期整改,由項目主管單位重新提出驗收申請。
(三)耕地質量建設項目論證。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主管單位在組織項目可行性論證之前,應當書面函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提交相關資料。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成立專家組,對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進行可行性論證,並組織專家對耕地質量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勘察、採集和檢測土樣、聽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根據專家意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就耕地質量保護和建設向項目主管單位提出書面論證意見。
(四)耕地質量建設項目質量驗收。
1.申請。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竣工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提出耕地質量鑑定及驗收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2. 鑑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鑑定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踏勘,採集土壤樣品,將樣品送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並在樣品檢測報告的基礎上,按照《湖南省耕地質量鑑定暫行辦法》(湘農業聯〔2010〕76號)出具耕地質量鑑定報告。土壤樣品檢測和耕地質量鑑定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3.驗收。根據湘農業聯〔2010〕76號檔案的規定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範圍,由市、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實地驗收。
4.編制驗收報告。根據現場勘測結果和土壤樣品檢測報告,驗收人員按照驗收標準逐項評議,編寫耕地質量驗收報告。
(五)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培肥和耕種補助。實行新開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種補助制度。從新增費、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農土資金和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由農業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用於土地承包經營者開展培肥和耕種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綠肥種子和商品有機肥及其他培肥技術措施的補助,鼓勵發展綠肥,施用有機肥。後續培肥和耕種補助工作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確定補助的具體內容和方式,一般以實物補助為主,主要補助綠肥種子和商品有機肥。
第七條 加強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質量等級鑑定
(一)嚴格實行耕地質量占補平衡。非農建設占用耕地項目獲批後,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將建設占用和補充耕地的地理位置、面積等情況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以便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對占用和補充的耕地進行質量把關。國土資源部門在審批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項目時,要書面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質量要求的意見。按照耕地質量占補平衡原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鑑定等級和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資料,對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提出書面意見。
(二)耕地質量等級鑑定程式。
1.申請。耕地占用單位或個人提交耕地質量鑑定申請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
2.受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受理轄區內的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質量的等級鑑定工作。
3.鑑定。接到鑑定申請材料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成立鑑定專家組,制定有關鑑定方案並組織實施。鑑定專家組進行現場勘察、採集土樣,並送檢土壤樣品。
4.結論。組織鑑定單位根據現場踏勘情況、土壤檢測報告和專家組意見,出具耕地質量等級鑑定報告。
(三)補充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占用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耕地質量鑑定等級,自行補充與其質量相當的耕地。按照耕地質量相當的原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耕地質量等級鑑定報告,對補充耕地進行質量驗收。耕地占用單位和個人委託國土資源部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補充耕地的,受委託的土地開發整理中心須就每一宗受託地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備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所有受託地的質量平衡情況進行審查。
第八條 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管理
(一)耕作層土壤的剝離。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剝離可能遭到破壞的耕作層土壤,剝離深度為20厘米以上,剝離不能造成土壤和環境污染。
(二)剝離耕作層土壤的再利用。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應根據耕作層再利用方案,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將耕作層剝離至指定地點,用於改良新開墾耕地或劣質地,剝離和運輸費用由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承擔。對耕地質量建設項目所占用的耕地,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將所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恢複利用。
(三)耕作層土壤剝離的管理。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在剝離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層土壤時,應當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並按要求落實。
第九條 耕地質量環境保護措施
(一)任何單位或個人嚴禁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處置或堆放固體廢棄物。在其他農用地集中處置或堆放固體廢棄物的,須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辦理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並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止污染農業環境的措施。
(二)禁止向農田直接排放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工業廢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城市和工礦區生活污水、畜禽養殖和屠宰場糞便污水的,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田灌溉水質標準,並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測合格後,方可排放。
(三)凡建設項目經批准需占用耕地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中必須有農業環境保護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環境保護方案的意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達不到農業環境保護方案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
第十條 地質量管理保障措施
(一)耕地質量建設項目未組織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可行性論證或論證意見未達成一致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立項,各級政府不得上報。項目竣工驗收前,沒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耕地質量驗收報告,財政部門不得撥付結算資金。
(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未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質量要求意見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審核上報,各級政府不得簽署審批意見。
(三)經批准需占用耕地的建設項目,其農業環境保護方案沒有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環保部門不得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
(四)各級政府要將耕地質量保護和改善所必要的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國家和省里的有關規定,每年從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及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耕地質量保護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所需經費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初步方案,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堅持專款專用。農業、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耕地質量的監督管理,發改、財政、公安、監察、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保、水務、農開辦等部門應當配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形成監管合力。
(六)市、縣(市)可根據耕地質量管理需要成立相應議事協調機構,逐步完善與耕地質量相適應的管理體系。
第十一條 凡對耕地耕作層土壤未按規定剝離和再利用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耕地質量保護工作造成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耕地質量建設項目未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立項可行性論證認可和參與竣工驗收的;
(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未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未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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