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株政辦發〔2011〕2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市直各相關單位:
《株洲市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株洲市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護耕地,進一步加強耕地開墾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閒地(含輪歇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含蔬菜)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穫一季農作物的已墾灘涂。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市本級(天元區、蘆淞區、石峰區、荷塘區)耕地開墾費的徵收;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開墾費的徵收。
農民經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補充數量相同、質量相當耕地的,應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四條 非農業建設項目經批准占用耕地實行先補後占、計畫管理的原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必須嚴格實行先補充後占用,加強計畫管理。
第五條 耕地開墾費遵循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耕地開墾費實行專項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財政,支出一律通過財政預算安排,使用必須全部用於耕地占補平衡和耕地保護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耕地開墾費應在辦理批次或項目用地審核、審批手續時,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
(一)市本級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已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先補後占的,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繳款通知書繳納耕地開墾費,其中20%部分按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款通知書要求上繳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未實施先補後占的,向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繳納耕地開墾費,並按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到占補平衡。
(二)各縣(市)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已由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先補後占的,或者需編制補充耕地方案的,憑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繳款通知書繳納耕地開墾費,其中20%部分按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款通知書要求上繳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未實施先補後占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徵收耕地開墾費後按規定上繳省里,並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占補平衡。
第七條 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按照《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我市市本級為一等耕地開墾費區域,醴陵市、株洲縣、攸縣為三等耕地開墾費區域,茶陵縣、炎陵縣為四等耕地開墾費區域。具體徵收標準見附表。
第八條 非農建設用地占用耕地在辦理批次或項目用地審核、審批手續時必須附具耕地開墾費繳納憑據。
第九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耕地開墾費不得減免。
第十條 耕地開墾費按項目進行管理,專項用於耕地占補平衡項目支出、耕地保護相關支出,分別按可用資金的90%、10%安排,納入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根據耕地開墾費徵收情況向市、縣(市)財政部門申報耕地占補平衡項目支出和耕地保護相關支出預算。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徵收耕地開墾費所需業務費按不高於繳入同級財政耕地開墾費總額的5%安排。
(一)耕地占補平衡項目支出是指為實現非農業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通過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等途徑增加有效耕地面積而實施的項目支出。
(二)耕地保護相關支出主要包括: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庫建設、農用地分等定級、耕地(含基本農田)調查、耕地資料庫建設、基本農田調整劃定、基本農田日常管護、基本農田標誌牌建設、耕地動態巡查、新增耕地驗收和後期維護、新開發耕地耕種補助以及對保護耕地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等支出。
第十一條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實行計畫管理。
(一)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和農用地轉用年度計畫,結合各地耕地後備資源狀況,下達市本級、縣(市)年度補充耕地面積計畫。
(二)市、縣(市)土地整理中心依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技術標準,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規劃設計和預算,其中項目預算送市、縣(市)財政局評審。
第十二條 耕地開墾費經批准可用於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和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按資金比例分別計算,耕地開墾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用於耕地占補平衡。
第十三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須建立耕地開墾費徵收台帳和補充耕地項目台帳,徵收台帳內容包括建設用地名稱、用地單位、占用耕地類型、數量、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應繳數額、已繳數額和欠繳數額等;補充耕地項目台帳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規模、投資總額、設計新增耕地數量、驗收確認的新增耕地數量、竣工日期等。
第十四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須建立耕地補充指標結算台帳,內容包括補充耕地項目名稱、面積、驗收機關、指標使用、劃轉、結轉情況等。
第十五條 市、縣(市)財政、審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加大對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的監管力度。對不履行收費職責、違規減免、應收不收、不及時足額繳庫以及截留、坐支、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從嚴查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