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律與發展
1913年,美國生態學家V.E.Shelford提出了耐受性法則。在Shelford以後,許多學者在這方面進行了研究,並對其規律和發展,概括如下:
每一種生物對不同生態因子的耐受範圍存在著差異,可能對某一生態因子耐受性很寬,對另一個因子耐受性很窄,而耐受性還會因年齡、季節、棲息地區等的不同而有差異。對很多生態因子耐受範圍都很寬的生物,其分布區一般很廣。
生物在整個個體發育過程中,對環境因子的耐受限度是不同的。在動物的繁殖期、卵、胚胎期和幼體、種子的萌發期,其耐受性限度一般比較低。
不同的物種,對同一生態因子的耐受性是不同的。如鮭魚對溫度的耐受範圍是0~12℃,最適溫是4℃;而豹蛙對溫度的耐受範圍是0~30℃,最適溫是22℃;南極鱈所能耐受的溫度範圍最窄,只有-2~2℃。
生物對某一生態因子處於非最適狀態下時,對其他生態因子的耐受限度也下降。例如,陸地生物對溫度的耐受性往往與它們的濕度耐受性密切相關。當生物所處的濕度很低或很高時,該生物所能耐受的溫度範圍較窄;所處濕度適度時,生物耐受的溫度範圍比較寬。反之也一樣,表明影響生物的各因子間存在明顯的相互關聯。
生物耐受性分類
根據生物對生態因子耐受範圍的寬窄,可將生物區分為廣溫性和狹溫性,廣濕性和狹濕性,廣鹽性和狹鹽性,廣食性和狹食性,廣光性和狹光性,廣棲性和狹棲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