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耐受性定律亦稱為謝爾福德耐性定律(Shelford’s law of tolerance)是美國生態學家V.E. Shelford 於1913年提出的。生物對其生存環境的適應有一個生態學最小量和最大量的界限,生物只有處於這兩個限度範圍之間生物才能生存,這個最小到最大的限度稱為生物的耐受性範圍。生物對環境的適應存在耐性限度的法則稱為耐受性定律。具體可定義為:任何一種環境因子對每一種生物都有一個耐受性範圍,範圍有最大限度和最小限度,一種生物的機能在最適點或接近最適點時發生作用,趨向這兩端時就減弱,然後被抑制。這就是耐受性定律。
定律內容
謝爾福德耐性定律
在生物的生長和繁殖所需要的眾多生態因子中,任何一個生態因子在數量上的過多過少或質量不足,都會成為限制因子。即對具體生物來說,各種生態因子都存在著一個生物學的上限和下限(或稱“閥值”),它們之間的幅度就是該種生物對某一生態因子的耐性範圍(又稱耐性限度)。
E. P. Odum ( 1973 )等對耐性定律作了如下補充:
( 1 )同一種生物對各種生態因子的耐性範圍不同,對一個因子耐性範圍很廣,而對另一因子的耐性範圍可能很窄。
( 2 )不同種生物對同一生態因子的耐性範圍不同。對主要生態因子耐性範圍廣的生物種,其分布也廣。僅對個別生態因子耐性範圍廣的生物,可能受其它生態因子的制約,其分布不一定廣。
( 3 )同一生物在不同的生長發育階段對生態因子的耐性範圍不同,通常在生殖生長期對生態條件的要求最嚴格,繁殖的個體、種子、卵、胚胎、種苗和幼體的耐性範圍一般都要比非繁殖期的要窄。例如,在光周期感應期內對光周期要求很嚴格,在其它發育階段對光周期沒有嚴格要求。
( 4 )由於生態因子的相互作用,當某個生態因子不是處在適宜狀態時,則生物對其它一些生態因子的耐性範圍將會縮小。
( 5 )同一生物種內的不同品種,長期生活在不同的生態環境條件下,對多個生態因子會形成有差異的耐性範圍,即產生生態型的分化。
任何一種生物,對自然環境中的各理化生態因子都有一定的耐性範圍,耐性範圍越廣的生物,適應性越廣。據此,可將生物大體劃分為廣適性生物和窄適性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