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 (1)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全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隊伍的組織調動。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礦山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及礦山應急救援工作。

1 總則
1.1 目的
為進一步增強應對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和事故災難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切實保證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習水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習水縣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習水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礦山生產經營企業發生的較大以上事故,主要包括地下開採礦山的採區、井巷和尾礦庫所發生的透水、冒頂、中毒窒息、潰壩等較大以上事故;露天採石、采土、采砂礦(場)所發生的爆炸、坍塌、山體滑坡等。
1.4 預案啟動條件
習水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礦山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由縣政府啟動應急預案。啟動條件有:
(1)一次發生死亡3至9人的較大事故;
(2)一次發生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
(3)一次發生急性中毒或急性職業病30人以上的事故;
(4)尾礦庫潰壩,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事故。
發生未達到上述條件非煤礦山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鄉鎮(區)政府(管委會)按照本級預案採取應急救援措施。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協調指揮機構與職責
2.1.1 協調指揮機構
(1)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中心
在縣政府和縣應急指揮中心的領導下,成立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縣礦山應急指揮中心)。縣政府縣長任總指揮,分管副縣長擔任常務副總指揮,縣政府聯繫安全生產的副主任、縣安監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國土局、縣財政局、縣環保局、縣衛生局、縣交通局、縣人勞局、縣總工會、縣民政局、縣電力局、縣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事發地鄉鎮(區)政府(管委會)為成員單位。
(2) 縣礦山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
縣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礦山應急指揮辦)設在縣安監局。縣安監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兼)、縣安監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兼)、工作人員由各組成部門指定。
2.1.2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職責
統一組織、指揮、協調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全面工作;指揮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救援;協調參加應急救援的各部門工作;組織發動社會力量救援;救援行動結束後的工作總結等。
2.1.3 各部門職責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的日常工作,與現場救援指揮部保持聯繫,傳達礦山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命令,收集、了解事故基本情況和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向縣政府、縣應急指揮中心、市安監局及有關領導上報事故信息,向公眾和傳媒發布事故及救援信息,調配、協調有關部門、專業救援力量參加救援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事故現場搶險的外部治安秩序;參與地面營救,搶救現場受害人員;疏散處於危險地段的人員;負責保障救援物資及人員運輸的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配合做好善後社會穩定、人員傷亡原因鑑定、控制和消除火災險情等專業工作。
縣總工會、縣人勞局、縣民政局負責協調事發地政府和企業做好受傷人員及死難者家屬的安撫工作和遇難人員的遺體、遺物的處理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救災資金調撥,根據災情調撥搶險救災資金,確保資金到位。
縣國土局負責做好地質、水文地質情況的探測。
縣衛生局負責調集醫療衛生力量進入事故發生地,適時開展搶救工作;並做好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工作。
縣環保局負責監測並發布事故現場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程度和範圍,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措施和方案。
縣電信公司、移動公司和聯通公司負責確保應急救援通信網路暢通,及時提供方便。
縣電力局負責組織事故救援供電。
縣交通局負責組織運輸車輛,保證人員和急救物資的道路和水上運輸。
事發地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周圍民眾的撤離、疏散、安置及思想穩定工作。
2.2 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職責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其主要職責:應急回響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災害情況和救援措施,為應急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救援結束後,提出防範事故的措施及建議,為恢復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2.3 應急聯動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當地政府協商駐習武警部隊、預備役人員參與和配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4 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框架
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是全縣各類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和與之相適應的制度、資源所構成的網路。由指揮管理系統、救援隊伍系統、技術支持系統、相關保障系統等組成。
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實行分級組織,即縣礦山事故應急組織、各鄉鎮(區)政府(管委會)礦山事故應急組織和礦山企業應急組織。
3 信息處理
(1)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礦山事故信息的接報、研究判斷和處理工作,根據對事件的性質、程度及影響範圍的判斷,向同級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是否啟動本級預案的建議。
(2)礦山較大以上事故發生後,事發地鄉鎮(區)應按規定及時將信息報至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辦公室,並及時續報現場採集的相關動態信息。
(3)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辦公室統一協調全縣礦山企業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報告、初步處理、統計分析。
(4)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單位,建立全縣礦山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重大災害事故資料庫,定期完成礦山領域風險分析及評估報告。
(5)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辦公室組織對全縣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高的礦山企業實施重點監控,及時分析重點監控信息並跟蹤整改情況。
(6)礦山企業根據地質條件、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業基本情況和危險源資料庫,每年制(修)訂礦山災害與預防處理計畫,同時上報安監部門和縣礦山應急指揮辦公室備案。
(7)一旦發現較大以上礦山事故徵兆或事故有擴大跡象時,事發地監測、監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門通過分析、研究判斷、做出預警,並應立即將預警信息報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辦公室。
(8)預警級別
按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回響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按照事故級別依次發布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信號。
紅色預警信號由省應急指揮機構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橙色預警信號、黃色預警信號由市應急指揮機構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藍色預警信號由縣應急指揮機構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4 應急處理程式
4.1 分級回響程式
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可控性、救災難度和影響範圍,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礦山事故回響。礦山事故發生後,按事故的級別分別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當上一級預案啟動時,下一級預案必然已經啟動。
4.1.1基本應急程式
礦山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規定報告當地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事發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同級礦山應急指揮中心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各級礦山應急指揮中心立即向本級應急指揮中心報送事故信息並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礦山應急指揮中心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組織處置隊伍趕赴現場,並調配所需應急資源;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如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現場指揮部向本級礦山應急指揮中心請求實施擴大應急。應急處置結束後,轉入後期處置工作階段。
4.1.2應急回響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啟動本預案:
(1)發生事故後,有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災區;已經或可能導致3~9人死亡,或30~60人中毒(重傷);
(2)事故發生後,鄉鎮(區)級應急指揮機構應急力量和資源不足,無力控制事態,需要上級增援;
(3)縣應急指揮機構認為需要啟動Ⅱ~Ⅰ級回響的事故。
4.2 指揮和協調
發生較大以上礦山事故啟動本預案後,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則,立即通知有關單位、救援隊伍和專家趕赴事故現場參加應急救援。被徵調的單位、救援隊伍和專家應當服從指揮調遣,並積極組織參加搶險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1)現場指揮部職責:執行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處置事故的決策和指令;迅速掌握事故相關情況及已採取的先期處置情況,及時判斷事件發展趨勢,制定搶險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報告;組織指揮治安、交通、衛生、防疫、物資等應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態,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現場處置中的善後處理工作,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2)現場指揮部各處置工作組牽頭部門和職責。現場指揮部一般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搶險救災、工程搶險、疫情防治、現場處置)、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人員疏散組、新聞報導組、善後處理組、專家技術組等工作組。根據處置工作需要,由現場指揮部明確相關工作組開展工作。
綜合協調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縣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協助應急指揮中心綜合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及時溝通、傳遞和綜合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應急處置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制定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安全保衛組。由公安部門負責人牽頭。主要職責: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進行警戒、控制,實施交通管 制,開展營救疏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現場調查取證工作。
醫療救護組。由衛生部門負責人牽頭。主要職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行消毒、防疫處理。
後勤保障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縣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供電、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員疏散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人牽頭。主要職責:制定現場人員疏散方案,並組織實施。
新聞報導組。由新聞部門負責人牽頭。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導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善後處理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縣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做好傷亡人員善後處理有關事宜。
專家技術組。由安監部門負責人牽頭。主要職責: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諮詢。
(3)企業應按規定組織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發生事故時,企業負責人應根據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組織實施應急救援。企業應急救援應服從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的指揮。
4.3 事故信息報告
(1)礦山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現場人員迅速開展自救和互救,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礦山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組織搶救,儘快核實災情及人員傷亡情況,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3)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規定上報縣政府應急辦和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中心。
(4)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接到需要啟動Ⅰ、Ⅱ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程式的事故報告,立即將已了解的事故狀況報告縣應急委、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通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同時報市政府應急辦和市安委會。
4.4 現場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轄區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發生單位和當地政府應首先組織職工、民眾開展自救、互救,並通知有關專業救援機構。
(1)企業是第一時間處置事故的主體,企業負責人應充分利用本單位和就近社會救援力量,立即組織實施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立即組織本企業和就近醫療救護隊伍搶救現場受傷人員。
(2)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制定事故搶險救災方案並組織實施,根據事故和救援情況,及時修訂、補充救援措施。
(3)礦山企業和當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搶險救災時,現場指揮部應組織增援。當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現場指揮部及時調動本區域的醫療專家、醫療設備前往現場加強救護,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4)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5)現場指揮部應與當地政府、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門共同確定搶險救災通道,保障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設備的暢通無阻。
(6)進行事故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因搶險救援的需要改變事故現場時,要做好記錄。
4.5 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救援人員應按相關救護規程規定,做好個體安全防護。專業礦山救護隊應配備自給式呼吸器和必要的救災裝備。進入事故現場實施救援,嚴格控制進入災區人員的數量,所有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必須佩帶與搶救現場相適應的安全防護裝備,才能進入事故區域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所有應急救援工作地點都要安排專人檢測氣體成分、濃度、風向和溫度等,保證工作地點的安全。
4.6 新聞報導
事故信息對外發布按縣政府的規定執行。
4.7 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經現場指揮部批准,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整體救援工作結束,由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報縣政府批准宣布結束應急狀態。後期處置工作結束後,現場指揮部需提交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和縣政府應急辦。
5 事故調查、處理、檢測與後果評估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故原因調查分析、現場檢測、事故損失評估等工作。
在應急回響終止後一個月內,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出應急行動書面總結報告提交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辦公室。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辦公室收集和整理所有的應急記錄、方案、檔案等資料,組織專家總結和評價應急預案實施、應急救援保障情況等,對應急預案的適用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及完善。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事發地政府和縣人勞局、縣民政局、縣總工會等有關部門會同事故發生單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後處理小組,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積極做好事故遇難者和傷員的補償、治療和家屬安撫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事發地政府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籌集資金和物資,搞好災後重建。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救援隊伍應認真核對參加搶險救災人員,清點救援裝備、器材;核算救災發生的費用,整理搶險救災記錄、圖紙,寫出救災報告。
縣安監局等有關部門負責依據較大以上事故調查程式規定,配合國家或省、市安監局開展事故調查。按規定時限提交調查報告,提出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具體措施。
礦山企業應制訂事故善後處理方案,事故現場清理計畫、生產自救恢復計畫、防止重複事故發生的措施和方案,以及這些計畫實施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報當地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並報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備案。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認真總結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訓,進一步修訂、完善事故預案。
6.2 保險
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訊與信息保障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辦公室與各通訊部門建立穩定的通訊聯繫;負責協調保障事故區域通訊、信息網路的暢通。
礦山企業負責保障本單位通訊、信息網路的暢通。
7.2 應急支援與保障
7.2.1 救援裝備保障
(1)礦山企業負責電纜、局部通風機、導風筒、水泵、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災裝備和物資的儲備。
(2)根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救援資源儲備。
7.2.2 救援隊伍保障
(1)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全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隊伍的組織調動。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礦山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及礦山應急救援工作。
(2)縣人民政府建立礦山事故應急機構。
(3)礦山企業應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礦山救援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援組織的小型礦山企業,除建立兼職的救援組織外,還應與鄰近的專業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定。
7.2.3 交通運輸保障
(1)交通管理部門要大力支持救援工作。及時組織運輸力量,完成運輸任務。保證應急救援隊伍、救援物資及應急救援專家能夠及時到達事故現場施救。
(2)礦山救援和醫療救護車輛配用專用警燈、警笛,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後,地方政府及時協調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應急救援車輛在執行任務時免交過路(過橋)費,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交通訊號的限制,最大限度地贏得搶險救災時間。
7.2.4 礦山救援醫療保障
(1)礦山救援醫療保障以企業所在地的醫院為主。以現有110、120、119、122等報警電話和其他各種途徑報告,接警部門應迅速報告縣政府應急辦及安全監管部門。當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應急指揮部及時調請醫療專家、醫療設備前往現場加強救護,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2)礦山企業應負責企業職工的自我救護、礦山事故傷員的醫療急救和礦山救援隊伍醫療救護知識專項培訓工作。
7.2.5 治安保障
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後,治安保障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公安、武警等維護社會秩序和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工作。
7.2.6 經費保障
縣人民政府建立應急救援保障專項資金,用於處理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時的需要。
礦山企業為礦山應急救援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7.2.7 技術支持與保障
縣礦山應急指揮中心設立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8 事故預防和監督管理機制
8.1 礦山企業對事故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礦山企業對已確定易發生事故的危險源,要指定專門人員和機構負責管理,並認真做好以下相關工作:
(1)掌握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了解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嚴重程度,搞好現場安全管理。
(2)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安全意識,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
(3)對危險源進行定期檢查和巡迴檢查,隨時掌握動態變化情況,一旦出現危及安全生產的問題,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4)制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配備充足、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工具。
(5)定期對危險源進行評估、評價,確定安全措施和安全設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8.2 縣安監部門對事故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1)在對企業危險源認定的基礎上,明確危險源的管理範圍、責任和要求,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危險源監控和管理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預案。
(2)依據行業規定,對全縣礦山危險源實施分級監控和管理。
(3)依法加強對危險源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檢測檢驗機構對危險源開展測試、評估、評價,對嚴重威脅安全生產、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危險源,要每月上報一次檢測檢驗結果。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本預案每3年修訂1次,遇有重大情況變化,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和補充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及礦山企業參照本預案,制定完善相應預案,逐步建立和完善礦山企業預案體系。
9.2 獎懲
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參加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救援工作中為搶救他人或國家財產英勇犧牲的以及在搶救各類礦山事故中英勇犧牲的,由所在單位上報政府追認為烈士。
對不服從指揮部調遣、臨陣脫逃、謊報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造成重大損失和擴大災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9.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安監局負責解釋。
9.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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