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2008年度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辦法》、《習水縣2008年度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習水縣2008年度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辦法
根據縣人民政府與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簽定的《習水縣2008年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書》,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總分 (100分)
(一)控制考核指標 (40分)
1、全年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在控制考核指標內。(20分)
2、全年各項相對指標在控制考核指標內。 (20分)
(1)火災事故死亡人數在控制考核指標內。 (3分)
(2)煤礦事故百萬噸死亡率在控制指標內。 (3分)
(3)鄉村道路無低速貨車、拖拉機、機車違法載人事故,水上無農用船(漁船)非法載人事故。 (6分)
(4)無非法採礦或非法生產煙花爆竹事故。 (8分)
3、各項指標加減分數標準
(1)超過控制考核指標不得分。每超控制考核指標1人扣1分,每節約控制考核指標1人加1分。
(2)發生較大以上事故不得分;全年未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加2分。
(3)轄區內發生非法採礦或非法生產煙花爆竹事故,每死亡1人扣8分。
(4)轄區內發生低速貨車、拖拉機、機車或農用船(漁船)非法載人事故,每死亡1人扣6分。
(5)發生火災事故每死亡1人扣3分。
(6)煤礦事故百萬噸死亡率超過控制考核指標扣3分。
(二)監督管理工作 (60分)
1、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分)
無貫徹落實相關檔案、實施意見或辦法不得分。
2、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督查制度、信息報告制度、事故報告制度、安全會議制度等。 (10分)
(1)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目標控制考核體系,推動政府首長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兩個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經濟發展規劃和政府工作目標,納入幹部政績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書逐級簽定率為100%。 (2分)
未建立責任制、責任不明確、落實不到位均不得分。
(2)安全督查制度。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轄區內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貫徹落實上級安全生產會議精神情況,重大隱患的治理和整改情況,對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以及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等,全年督查不少於12次。 (2分)
工作方案、工作記錄、工作總結任缺一項不得分。
(3)信息報告制度。每月向縣安委辦上報當月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表;每季度向縣安委辦書面報送本地安全生產分析情況;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將本地半年和全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及下半年和次年工作安排報縣安委辦。(2分)
缺月報1次扣0.5分,缺季度分析、半年總結、年終總結各扣1分。
(4)事故報告制度。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及時、準確向縣安委辦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信息。(2分)
民眾舉報調查屬實每起扣1分;瞞報1起扣2分,拖延不報或漏報1起扣1分。
(5)安全會議制度。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對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分析、部署、監督和檢查。(2分)
無記錄不得分,缺一次扣0.5分。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制訂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並適時組織演練。(3分)
落實不到位不得分。
4、專項整治工作。每次專項整治有工作方案、組織機構、檢查記錄、工作總結、隱患整改及時、到位。(28分)
(1)煤礦專項整治。繼續深入打好煤礦瓦斯和整頓關閉攻堅戰,按時完成關閉整合任務,開展以“一通三防”為重點的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4分)
工作方案、組織機構、工作記錄、工作總結任缺一項不得分。
(2)道路交通專項整治。認真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推進“五整頓、三加強”工作措施落實;加強汽車客運站(發車點)安全管理,嚴格進出站例檢制度;加大對車輛“三超”和低速貨運汽車、拖拉機違法載人的監控力度,堅決制止各種交通違法行為。(4分)
工作方案、組織機構、工作記錄、工作總結任缺一項不得分。
(3)水上交通專項整治。加強對通航河流和風景旅遊區水上交通的安全監管,嚴禁“三無”船舶航行;農用船繼續實行“村管人、鄉管船、海事監督巡查”的辦法,建立安全重大隱患整改制度。進一步加強對無證船舶的打擊。(3分)
工作方案、組織機構、工作記錄、工作總結任缺一項不得分。
(4)人員密集場所專項整治。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的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將火災隱患危險性大、整改難度大的單位,列為重大火災隱患立項整改單位掛牌督促整改;加強農村“五改工程”建設,逐級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提高農村防禦火災的能力。(3分)
工作方案、組織機構、工作記錄、工作總結任缺一項不得分。
(5)民爆器材和煙花爆竹專項整治。民爆器材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要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取締、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單位和經營網點。(2分)
工作方案、組織機構、工作記錄、工作總結任缺一項不得分。
(6)非煤礦山專項整治。依法取締和關閉各類非法非煤礦山,按時完成省、市政府下達的關閉任務;所有井工開採礦井必須實行機械通風,所有採石場必須實行中深孔爆破和機械化開採;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或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非煤礦山礦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3分)
工作方案、組織機構、工作記錄、工作總結任缺一項不得分。
(7)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繼續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包裝物(容器)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取締;未經批准,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和使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一律取締並依法處罰;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裝備、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存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堅決關閉。(2分)
工作方案、組織機構、工作記錄、工作總結任缺一項不得分。
(8)建築施工專項治理。嚴格建築市場安全準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加強建築施工現場監督管理;繼續開展好坍塌、高墜專項治理;加強違章施工處理力度。(2分)
工作方案、組織機構、工作記錄、工作總結任缺一項不得分。
(9)特種設備專項整治。繼續開展取締“土鍋爐”、常壓鍋爐帶壓使用、氣瓶使用和旅遊景點和公園觀光車等專項治理。(2分)
工作方案、組織機構、工作記錄、工作總結任缺一項不得分。
(10)農機專項整治。開展田間、場院農業機械安全專項整治,協助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共同抓好全市鄉、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堅決制止拖拉機載人等違法行為。(3分)
工作方案、組織機構、工作記錄、工作總結任缺一項不得分。
5、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2分)
無相關資料不得分;無活動開展記錄扣1分。
6、全年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少於12次;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跟蹤落實,實行“編號登記、限期整改、專人負責、復查銷號”制度。(4分)
工作方案、組織機構、工作記錄、工作總結任缺一項不得分。
7、加強安監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和充實安全生產機構,落實人員和工作經費。配備3-5人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消除公共安全隱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獎勵等;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大安全生產技術投入,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3分)
無經費預算、鄉鎮未建立機構、人員和經費未落實不得分。
8、加大對非法採礦打擊力度,堅決杜絕非法採礦事故發生。(3分)
工作方案、組織機構、工作記錄、工作總結任缺一項不得分。
9、繼續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和重大基礎設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3分)
工作方案、組織機構、工作記錄、工作總結任缺一項不得分。
10、按時完成上級交辦和督辦工作。(2分)
由縣安委辦根據平時掌握打分。
二、考核
(一)年終由縣人民政府組成考核組根據本辦法組織實施。
(二)考核情況由考核組測評匯總,縣安委會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三、獎懲
(一)考核總分數為100分,加分計入總分,扣分最多以扣完該大項總分為止。
(二)按照綜合考核測評得分,由高到低評出先進單位,由縣人民政府實施獎勵。
(三)全年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突破控制考核指標或發生較大以上事故、非法盜採、非法生產經營造成死亡事故的鄉、鎮(區)政府(管委會),取消當年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單位的評選資格,並向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四)獎勵標準
1、先進單位獎金標準:基礎獎金6000元,有渡口安全管理責任的增加4000元;非零指標單位基礎獎金5000元,並按每節約死亡控制數1人獎4000元。
2、達標單位獎金標準:基礎獎金4000元,有渡口安全管理責任的增加2000元,並按每節約死亡控制數1人獎3000元。
3、煤炭行業實行單獨考核。考核標準為:重點產煤鄉鎮(區):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在控制數內且無較大事故發生的,基礎獎金2萬元,並按每少1人獎1萬元;百萬噸死亡率在1以下獎2萬元,百萬噸死亡率在2以下獎1萬元。死亡人數超過控制數的,按每超1人懲責任金1萬元計算。
(註:原煤產量按正通公司統計噸位加10%計算,馬臨工業經濟區不含馬臨煤業公司的原煤產量,含瑞安水泥公司實用煤量;習酒鎮不含岔角煤礦的原煤產量)。
(五)未達標單位繳納責任金標準:
1、零指標單位2000元,非零指標單位3000元,並按死亡人數每超1人加懲責任金10000元。
2、鄉鎮(區)有非法小煤窯及發生非法生產事故的,除按國務院446號令和黔委廳發[2005]56號檔案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每發現一處,懲鄉鎮(區)責任金1萬元;有非法生產煙花爆竹行為的,每發現一處,懲鄉鎮(區)責任金1萬元;發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懲鄉鎮(區)責任金5萬元。鄉鎮(區)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承擔該單位應繳責任金的10%。
(六)被評為先進單位、達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分別按該單位獎金總額的10%進行獎勵。未達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承擔該單位應繳責任金的10%。
(七)本考核辦法中獎金由縣財政局撥付,責任金由縣財政局在被懲單位預算中扣繳。
習水縣2008年度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目標
考 核 辦 法
根據縣人民政府與縣直有關部門簽定的《習水縣2008年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書》,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總分 (100分)
(一)控制考核指標 (60分)
1、全年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在控制考核指標內。 (60分)
2、各項指標加減分數標準
(1)超過控制考核指標不得分。每超控制考核指標1人扣1分,每節約控制考核指標1 人加1分。
(2)每發生1起較大事故扣20分;全年未發生較大事故加2分。
(3)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事故扣60分。
(4)主管行業發生非法採礦或非法生產發生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10分。
(二)監督管理工作 (40分)
1、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作報告制度、事故報告制度、安全督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安全會議制度、重大隱患整改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等。(2分)
(1)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職責明確”的責任體系,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書逐級簽定率為100%。(3分)
無相關資料、責任落實不到位均不得分。
(2)工作報告制度。每月底向縣安委辦書面報送當月事故統計報表;6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報送本單位半年和全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及次年工作安排意見。(3分)
月報缺1次扣0.5分,缺半年或全年總結各扣2分。
(3)事故報告制度。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及時、準確向縣安委辦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有關信息。(4分)
民眾舉報屬實每起扣1分;瞞報1起另扣2分,拖延不報或漏報1起另扣1分。
(4)安全督查制度。加強對主管行業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及時整治督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全年不少於12次。(4分)
工作方案、組織機構、工作記錄、工作總結任缺一項不得分。
(5)安全會議制度。每月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分析、部署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2分)
無相關資料不得分,少一次扣0.5分。
(6)重大隱患整改制度。對主管行業存在的重大隱患,要督促有關鄉鎮(區)和單位按照“編號登記、限期整改、專人負責、複查銷號”的要求徹底整治,並按有關規定及時組織複查驗收。(2分)
無相關資料不得分;隱患整改不徹底不得分。
(7)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重大危險源應明確監控措施及監控責任人,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2分)
無相關資料不得分。
2、宣傳教育培訓。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好本系統“安全生產月”等宣傳活動。(3分)
無相關資料不得分。
3、安全生產大檢查。全年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少於12次。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跟蹤整改,並及時組織複查驗收。大檢查總結在規定時限內報送縣政府辦和安委辦。(4分)
工作方案、組織機構、工作記錄、工作總結任缺一項不得分。
4、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按國家和省、市、縣政府要求,認真開展本系統、本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4分)
整治方案、工作記錄、工作總結任缺一項不得分。
5、安全生產事故查處。參加調查處理主管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四不放過”的原則等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4分)
對責任人員責任追究不到位不得分。
6、督辦交辦工作。按時完成上級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督辦交辦的工作。(3分)
未完成督辦或交辦工作不得分。
二、考核
(一)年終由縣人民政府組成考核組根據該辦法組織實施。
(二)考核情況由考核組測評匯總後,報縣安委會審核,縣人民政府審定。
三、獎懲
(一)考核總分數為100分,加分計入總分,扣分最多以扣完該大項總分止。
(二)按照綜合考核測評得分,由高到低評出先進單位,由縣人民政府實施獎勵。
(三)全年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突破控制考核指標,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行業,取消當年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單位評選資格,並向縣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四)獎勵標準
1、先進單位獎金標準:基礎獎金6000元,有渡口安全管理責任的增加4000元,並按每節約死亡控制數1人獎4000元。
2、達標單位獎金標準:基礎獎金4000元,有渡口安全管理責任的增加2000元,並按每節約死亡控制數1人獎3000元。
3、煤炭行業實行單獨考核,考核標準為:
縣安監局、縣煤管局: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在控制數內,基礎獎金各8萬元,並按每少死亡1人各獎1萬元;死亡人數超過控制數的,按死亡人數每超過1人懲責任金各0.5萬元;百萬噸死亡率在控制數內,各獎2萬元,百萬噸死亡率超過控制數,各懲2萬元。凡發生較大事故1起懲責任金各3萬元,重大事故1起懲責任金各10萬元。
(五)、未達標單位交納責任金標準:
零指標的2000元,非零指標單位3000元,並按死亡人數每超1人加懲責任金10000元。
(六)、被評為先進單位、達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分別按該單位獎金總額的10%進行獎勵。未達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承擔該單位應繳責任金的10%。
(七)、本考核辦法中獎金由縣財政局撥付,責任金由縣財政局在被懲單位預算中扣繳。省、市直管部門由縣安委辦負責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