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習水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為習水縣人民政府的一項應急預案,它可以在事件發生之前使政府人員有所準備。

1.總 則

1.1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提高政府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和風險的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1.2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處置本縣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組織指揮統一、綜合協調有力、聯動機制有序、決策科學正確、系統保障周密、應急行為高效、部門資源共享、社會參與廣泛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1.3 工作原則
1.3.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3.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於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1.3.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委、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1.3.4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1.3.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1.3.6平戰結合、體制創新。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與人民防空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發揮人防資源(戰時防空、平時防災)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作用,通過體制創新,為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提供保障。
1.3.7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1.4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貴州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遵義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有關檔案精神。
1.5 災害、事故、事件現狀與趨勢
1.5.1自然災害。本縣自然災害主要指:洪澇乾旱、冰雹、濃霧、雷擊、強降溫、有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地質災害等。由於氣象因素複雜、地質環境脆弱,加之人類活動影響的不斷增多,導致暴雨成災,滑坡、土石流、崩塌等地質災害多發,春旱、伏旱、秋風、倒春寒時有發生,春季森林火災頻發,對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較大威脅和危害。
1.5.2事故災難。本縣事故災難主要指:生產安全事故(包括特種設備、建築施工、危險物品)、礦山事故、火災安全事故、交通運輸安全事故(包括公路、水上交通運輸)、環境污染事故、大面積停電事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隨著經濟的發展,本縣安全生產形勢嚴峻,隱患嚴重,事故多發,特別是煤礦、道路交通、火災等事故頻發,嚴重威脅國家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1.5.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本縣衛生基礎設施缺乏,防疫防治體系薄弱,傳染病發病率較高,群體中毒事件時有發生。一旦發生非典、肺炭疽、○517、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傳染病,有效控制難度大,給人民民眾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1.5.4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本縣經濟基礎薄弱,生產力發展水平相對落後,經濟社會發展極不平衡,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矛盾較多。因各種人民民眾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增多,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爆炸、投毒、綁架、搶劫等惡性暴力犯罪時有發生,給社會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1.6 適用範圍
本縣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適用本預案。
1.7 事件級別認定標準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數量、受影響的範圍,將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具體級別標準詳見本預案“附錄”。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習水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是全縣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領導機構,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牽頭組成19個專門指揮機構。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由縣應急委決定組成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縣各專門指揮機構組成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1.2縣應急委主任由縣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常務副縣長擔任,副主任由副縣長、縣人武部部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成員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經貿局、縣監察局、縣民政局、縣國土局、縣交通局、縣衛生局、縣農業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建設局、縣糧食局、縣環保局、縣文廣局、縣人勞局、縣科技局、縣司法局、縣教育局、縣物價局、縣民宗局、縣安監局、縣畜牧局、縣城管局、縣信訪局、縣旅遊局、縣招商局、縣人防辦、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質監局、縣氣象局、縣武警中隊、縣消防大隊、縣交警大隊、縣電力局、縣電信公司、縣移動通訊公司、縣自來水公司主要負責人組成。
2.1.3縣應急委的主要職責:領導和組織協調全縣突發公共事件綜合預防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決定啟動縣總體應急預案和組成縣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領導縣政府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門指揮機構;督促檢查各鄉鎮(區)和有關部門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身及社會財富安全的法律和政策的情況。
2.1.4縣應急委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簡稱縣應急辦)於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兼任主任。主要職責:
(一)負責統一接收、匯總、分析情況並向縣領導報送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向縣應急委提出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建議並執行其決定,向縣委辦公室通報重要信息。
(二)負責向市應急辦報告我縣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
(三)負責全縣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指導全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應急信息平台建設。
(五)負責應急綜合保障體系的組織建設,協調、提供應急處置保障。
(六)督促、檢查和指導相關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教育、培訓、演練、監測、監控、處置等工作。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七)負責縣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重要情況,並協助處理各地、各部門向縣政府反映的重要情況。
(八)承辦縣政府和辦公室領導交辦的電話聯繫和電話通知事項。
(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2.1.5縣應急委設立專家組,由各專項預案設立的專家組組成,各專項應急預案設立的專家組由各領域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為召集人。職責:
為縣應急委提供決策諮詢和工作建議,必要時參與縣應急委和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置工作;為公眾提供突發公共事件有關防護措施的技術諮詢;承擔縣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1.6按照本縣現行的應急處置體制和縣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由以下各專門指揮機構在縣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縣水利抗旱指揮部,負責水旱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縣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林業局;
縣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氣象災害的預警預測和人工影響天氣、防雷等的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氣象局;
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國土局;
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負責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
縣生產安全應急指揮部,負責礦山、危險化學品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
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交通局;
縣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建築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建設局;
縣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經貿局;
縣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
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突發傳染病疫情、較大食物中毒事件等的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
縣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負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畜牧局;
縣處置恐怖攻擊事件應急指揮部、縣群體性治安事件應急指揮部、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縣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恐怖攻擊事件、群體性治安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的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
縣糧食應急指揮部,負責糧食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糧食局;
縣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指揮部,負責價格異常波動的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物價局。
2.1.6各專門指揮機構負責擬定各專題(子)預案。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督促完成。
2.2 應急聯動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縣武警中隊、人民警察、民兵參與和配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3 鄉鎮(區)機構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在現有的編制內調劑專人負責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

3.信息處理

3.1 信息平台
3.1.1整合全縣政府值班信息系統和公安、消防、衛生、氣象、水利、安監、林業、國土、環保、糧食、民政、畜牧、物價、電力等部門建立的應急信息系統,建立“習水縣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縣應急信息系統),由縣應急辦負責維護管理。
3.1.2各鄉鎮(區)、各有關部門收集、傳遞、報送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含監測、預警信息),上級人民政府和部門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政令等,應通過縣應急信息系統傳輸和處理。通過縣應急信息系統,聯接縣應急辦和縣人民政府各專門指揮機構辦公室,實現全縣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3.2 信息報告
3.2.1 報告責任主體
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監測和收集機構以及其他與突發公共事件有密切關係的單位,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報告的責任主體。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隱患,有權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2.2 信息報告責任追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上報的信息必須實事求是,真實可靠,不得虛報、瞞報、漏報、誤報;信息報告必須及時迅速,不得延誤。如因報告單位和個人上報信息不實、延誤等造成決策失誤或重大經濟損失的,追究其相應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3.2.3 報告渠道、時限和程式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監測和收集機構、其他與突發公共事件有密切關係的單位獲悉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報告。獲悉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10、119、122、120等常用電話,或人民政府特設的統一突發公共事件報警電話報警,或向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接警部門接報後應迅速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有關職能部門。
事發地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有關職能部門接報後,按照規定必須上報的,應當在l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應急辦或上級職能部門報告,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事態嚴重時,應當立即向縣人民政府應急辦報告。
3.2.4 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原因、性質、嚴重程度、動態信息、影響範圍、已採取的應急措施等,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動態信息。
3.2.5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獎報告制度,設立並公布報告電話。
3.3 信息處理
3.3.1縣應急辦負責全縣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向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的接報和處理工作,根據對事件的性質、程度及影響範圍的判斷,向縣應急委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各鄉鎮(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接報和處理工作。
3.3.2縣人民政府各專門指揮機構辦公室按照各自監測、預警、接警、傳遞和報送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有關制度規定,及時向縣應急辦報送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並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3.3.3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在1小時內及時將信息報縣應急辦,並隨時續報現場採集的相關動態信息。
3.3.4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完畢後,縣應急辦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和上級機關反饋相關情況,並報縣人民政府領導周知。
3.3.5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或影響到本縣行政區域外的,按照事件的實際級別與相關省(市)實行對等通報。特別重大、重大事件、較大事件,上報市人民政府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政府;一般事件,縣人民政府及時通報相關省(市)的有關縣級人民政府。
3.3.6發生涉外突發公共事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4.預測、預警

4.1 信息監測和收集
4.1.1 氣象、科技、水利、國土、建設、環保、農業、林業、衛生、公安、消防、安監、藥監、畜牧、信訪等職能部門和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依託自身的基礎信息監測網路實施常規信息監測和收集,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常規資料庫系統。各有關單位要無償提供有關數據和信息,支持、配合突發公共事件常規資料庫建設。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單位應當保密。常規資料庫內容包括:
(一)主要危險物品的種類、數量、特性及運輸路線;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及分布;潛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類型及影響區域。
(二)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生的類型、影響區域及後果。
(三)城市建成區和農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建(構)築物、基礎設施等建設檔案情況;重要保護目標及其分布;歷年和實時的季節性的、氣溫、降水量等氣象信息資料;人口數量、結構及其分布。
(四)應急力量的組成及其應急能力、分布;應急設施、物資的種類、數量、特性和分布;上級應急機構或相鄰地區可用的應急資源。
(五)可能影回響急處置的不利因素。
4.1.2 建立各種專家評估系統和專項調查系統,為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緊急處置提供指揮、決策依據。
4.2 信息監測與報告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負責收集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通過常規信息監測、突發公共事件易發地信息重點監控、廣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眾信息,做好各類信息的分析研判、準確監測和及時報送工作。
4.2.1常規信息監測與報告
氣象、水利、國土、環保、消防、林業、衛生、公安、安監、交通、物價、畜牧、藥監、經貿、質監等部門,是按職責監測與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主管部門。以上各主管部門依託自身建立的基礎信息監測網路實施常規信息監測,並按規定將監測結果報告縣應急辦和上級主管部門。
4.2.2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監控與報告
突發公共事件預警預測各主管部門設立的各類重點信息監控點,監測到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徵兆時,應立即將信息報告其主管部門和縣應急辦,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4.2.3突發公共事件公眾信息的接警與報告
公眾了解和掌握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以110、119、120、122等報警電話和其他各種途徑報告,接警部門應迅速報告縣應急辦和主管部門。
4.3 預警
4.3.1一旦發現突發公共事件徵兆或突發公共事件有擴大跡象時,事發地監測、監控和公眾信息接警主管部門通過分析、研判,做出預警,並將預警信息及研判結果報縣應急辦和上級主管部門。
4.3.2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各信息監測、監控和公眾信息接警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收集處理系統和預警預測指標體系,建立各種專家評估系統和專項調查系統,為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研判、預警、緊急處置提供指揮、決策依據。
4.4 預警級別的確定與發布
4.4.1預警級別的確定
各信息監測、監控和公眾信息接警主管部門根據上報信息進行風險分析,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級別標準,確定預警級別。
4.4.2預警的發布
本縣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發布紅色預警信號;可能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發布橙色預警信號;可能發生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時,發布黃色預警信號;可能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時,發布藍色預警信號。發布預警的具體方式可視情況而定。
紅色預警信號由省人民政府預警預測主管部門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橙色預警信號由省人民政府預警預測主管部門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黃色預警信號由市人民政府預警預測主管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藍色預警信號由縣人民政府預警預測主管部門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國家在本縣發布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應急回響

5.1 分級回響
5.1.1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啟動各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處置。上級預案的啟動是在下級預案先行啟動回響狀態的基礎上進行啟動,下級預案貫穿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始終。特別重大事件,啟動省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處置,由省應急委組織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統一負責現場應急處置;重大事件,啟動省人民政府有關專題(子)預案,由省人民政府各專門指揮機構統一負責現場應急處置;較大事件,啟動市人民政府應急預案處置;一般事件,啟動縣人民政府應急預案處置,可以請求市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幫助進行應急處理。
5.1.2發生跨區域、跨行業的突發公共事件時,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取得聯繫,相互溝通和協調,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要迅速上報縣應急辦。縣外發生涉及本縣的較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時,視具體情況,由縣相關部門或相關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聯動應急回響,啟動有關應急預案配合進行處置。
5.1.3發生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縣經貿局、縣招商局、縣旅遊局、縣教育局等涉外部門根據緊急處置工作需要和部門職責分工,參與應急先期處置工作。
5.2 基本應急程式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責任單位應立即將事件情況報告縣應急辦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縣應急辦立即向縣應急委報送事件信息並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應急委決定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後,即組成現場指揮部;應急辦立即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組織處置隊伍趕赴現場,並調配所需應急資源;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如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現場指揮部向縣應急委請求實施擴大應急。應急處置結束後,轉入後期處置工作階段。
5.3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
5.3.1先期處置。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積極組織動員事件責任單位和事發地城鎮社區或農村基層組織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及時控制事態,努力減少損失。縣應急辦要及時與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聯繫,了解先期處置情況,及時報告縣應急委;並將縣應急委處置事件的決策及時傳達到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5.3.2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由縣應急辦提出啟動本預案及成立現場指揮部的建議方案報縣應急委研究決定。情況特別緊急時,可由縣應急委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作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本預案啟動後,現場指揮部即成立,其具體名稱、設定地點等根據處置工作需要,由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確定。
5.3.3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和事發地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處置工作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現場指揮部總指揮,必要時,由縣長擔任現場指揮部總指揮。
5.3.4現場指揮部的職責。執行縣應急委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決策和指令;迅速掌握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情況及已採取的先期處置情況,及時判斷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縣應急委報告;組織指揮治安、交通、衛生、防疫、物資等應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態,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現場處置中善後工作,防止出現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3.5現場指揮部各處置工作組牽頭部門和職責。現場指揮部一般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搶險救災、工程搶險、疫情防治、現場處置)、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人員疏散組、新聞報導組、善後處理組、專家技術組等工作組。根據處置工作需要,由現場指揮部明確相關工作組開展工作。
綜合協調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管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協助指揮部領導綜合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及時溝通、傳遞和綜合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應急處置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武警、公安、消防等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職責:制定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安全保衛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公安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進行警戒、控制,實施交通管制。
醫療救護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衛生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行消毒防疫。
後勤保障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有關部門和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人。主要職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供電、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員疏散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人。主要職責:制定現場人員疏散方案,並組織實施。
新聞報導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人。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導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善後處理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縣有關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妥善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有關事宜。
專家諮詢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及主管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諮詢。
5.3.6現場指揮部基本工作任務。察看事件發生現場;聽取事發地人民政府或先期處置單位報告情況;傳達上級領導同志對事件處置的有關批示、指示精神;研究處置工作方案,必要時應首先諮詢專家意見建議;按處置工作方案發布命令,全面展開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5.3.7在現場應急處置中,要充分發揮有關專家的決策諮詢作用。在聽取專家建議意見的基礎上,對事件進行分析、評估,制定處置方案,並進行綜合比選,確保處置工作的科學、合理、有效。
5.4 擴大應急
當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有擴大趨勢並難以控制時,由現場指揮部報請縣應急委決定擴大應急;擴大應急決定作出後,由縣應急委調集各種處置預備力量投入處置工作。當事態特別嚴重,縣內已難以控制時,需報請市人民政府或市有關部門協助處置的,由縣應急委決定,並報縣委、縣人民政府同意後,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有關部門報告,請求協助本縣應急處置或擴大應急。
5.5 新聞報導
突發公共事件各處置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發布一般事件相關信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新聞媒體的採訪報導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
5.6 應急結束
5.6.1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現場指揮部向縣應急委主任報告情況,請示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經縣應急委主任批准,由現場指揮部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由縣人民政府專門指揮機構指揮長決定結束應急處置工作。

6.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6.1.1人員安置。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種類及造成的社會後果,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迅速組織派出所、社區、村(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對突發公共事件涉及人員進行詳細調查和登記造冊,制定安置方案,妥善進行安置。
6.1.2污染物收集處理和現場清理。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的後期現場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化學、病原微生物污染),由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組織專業隊伍實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污染範圍較大、程度較重的,請求市級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請求省有關部門派專家進行指導。
6.1.3補償。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期間,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要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造成損毀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傷亡人員,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褒獎和撫恤。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事件責任單位或個人申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未參加保險的,由責任單位或個人賠償(補償)。
6.1.4恢復重建。事發地人民政府或責任單位應組織專家科學評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資源以及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制定恢復重建計畫,落實資金、物資和技術保障,迅速開展恢復重建工作。
6.2 救助
6.2.1政府救助。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民政、農業、水利、建設、安監、衛生、國土、林業、環保、消防等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調查、核實和上報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給予救助,及時解決受害民眾的生產生活困難,維護社會穩定。
6.2.2司法救濟。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法律援助條例》和《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有關規定,對突發公共事件受害人員權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決的,根據受害人員的申請,法務部門依法給予法律援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的作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及時掌握受災(害)民眾的心理和思想動態,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6.2.3社會救助。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經常性社會救助制度,充分發揮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的社會救助作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社會救助。經批准,由有關部門通過新聞媒體通報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確定受援區域和接受捐贈機構,並根據捐贈者的意願或實際需要,統籌平衡,統一調撥分配,迅速將捐贈款物發給受害人員或家屬。發放捐贈款物應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等程式,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和捐贈者的監督。審計部門對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6.2.4社會心理援助。由縣司法局和縣衛生局建立突發公共事件心理救助專家庫,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由縣司法局和縣衛生局組織心理諮詢專家,及時開展心理諮詢救援工作。
6.3 保險
依法實施工傷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法定險,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財產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機構應大力宣傳參保意義,擴展險種,合理確定保險費率。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應儘快深入調查,迅速開展理賠工作。
6.4 調查和總結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完畢後,由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其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形成調查總結報告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按程式上報。

7.保障措施

7.1 應急隊伍保障
7.1.1 按照“平戰結合、軍地結合、專兼結合、專業對口、指揮靈便、反應快速、社會參與”的原則,構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隊伍體系。
7.1.2 縣公安局負責組建訓練治安、反恐、防暴專業隊伍;縣安監局負責組建訓練礦山救護隊伍和防化專業隊伍;縣消防大隊負責組建訓練消防專業隊伍;縣建設局負責組建訓練建築搶險專業隊伍;縣自來水公司負責組建訓練自來水搶險搶修專業隊伍;縣林業局負責組建訓練森林消防專業隊伍;水利局負責組建訓練專業抗洪搶險和民眾骨幹抗洪搶險隊伍;縣衛生局負責組建訓練醫療救護及防疫專業隊伍;縣電業局負責組建訓練電力搶險搶修專業隊伍;縣環保局負責組建訓練環保監測專業隊伍;縣質監局負責組建訓練特種設備搶險搶修專業隊伍;縣交通局負責組建訓練運輸專業隊伍;大中型企業根據政府要求和企業安全生產規程、規定組建訓練相應的專業隊伍;鄉鎮(區)負責組建應急民兵;村(社區)負責組建志願者隊伍。
7.1.3 各專業隊伍組建部門每年定期向縣應急委辦公室報告應急隊伍組織、編制、人數、裝備、訓練、執勤任務情況,重大變更要及時報告備案。
7.1.4 縣應急委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跨地區、跨部門、跨災種的聯合演練、演習,提高各救援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確保聯合救援隊伍的實施。各種隊伍要合理部署,配置、完善相應的裝備,積極開展技能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能力。
7.2 通信保障
7.2.1縣通信部門組織建立多手段、多路由、反應快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加強重要通信設施、線路及裝置的管理。
7.2.2發生突發公共事件,一旦本地或長途通信幹線中斷,由應急機動通信保障隊伍迅速建立機動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需要,並積極組織對通信故障區域的通信恢復和故障通信設施的搶修。必要時,調動全縣通信資源,或對通信資源的使用進行限制,優先保障黨、政、軍等重要場所的通信。
7.2.3由縣通信部門組織制定並實施通信保障計畫,明確參與部門的通訊方式,分級聯繫方式,並提供備用方案和通訊錄。
7.3 城市生命線保障
縣自來水公司、電力局等單位,結合習水縣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保障方案,確保應急狀態下居民和重要用戶以及事發地的基本用水、用電。
7.4 醫療衛生保障
7.4.1 縣衛生局制定相應的應急準備措施,制訂醫療衛生隊伍、設備、醫療物資調度等方案,並負責應急處置救護工作的組織實施。
7.4.2 院前急救網路應當逐步實現縣、鄉兩級急救網路的整合。發生突發公共事件,要根據“分級救治”的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搶救、專科救治的不同需要組織救護。紅十字會等民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要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民眾性救護工作。
7.4.3 衛生防疫部門做好災區疫病控制工作;畜牧部門做好動物免疫、檢疫、消毒等各項工作。
7.5 避難場所保障
縣發改局、建設局、國土局、人防辦、科技局加強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工作,並進行有效管理和維護。有關單位負責制訂重點場所人員避難疏散方案。
7.6 資金和物資保障
7.6.1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所需專項資金,要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加強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實行跟蹤監控和內部審計,保障資金專款專用。
7.6.2 縣、鄉兩級政府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保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物資供應,經貿、民政、糧食、農業等部門和單位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和籌集。
7.6.3 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建立與其他縣(市)區物資調劑渠道,在保證一定數量的必要應急物資儲備的基礎上,積極探索由實物儲備向生產潛力信息儲備發展,建立應急生產啟動運行機制,實現應急物資動態儲備。
7.6.4 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已出現上述情況,要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7.7 交通運輸保障
縣交通局負責道路暢通計畫的制定和實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對突發公共事件現場實施交通管制。
7.8 治安保障
縣公安局會同縣武警中隊負責應急治安保障;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村(居)委會要積極發動和組織民眾,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保持社會治安秩序穩定。
7.9 保障資料庫建設
縣建設局、安監局、水利局、交通局、城管局、衛生局、消防大隊、電力局、電信公司等部門建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信息資料庫,明確應急資源的類型、數量、分布、功能、性能和狀態。對資料庫要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數據資料並定期上報縣應急辦。
7.10 社會動員保障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可以視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和處置工作需要,在本級政府管轄的特定區域範圍內,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
7.11 技術儲備與保障
7.11.1 縣人民政府逐步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台。充分利用現有的政務信息傳輸系統和政府辦公自動化系統,結合實施政府上網、電子政務工作,構建統一的、一網多用的政府辦公自動化和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系統。
7.11.2 縣科技局會同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相關科研機構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究,逐步提高處置應急工作的科技水平。
7.12 氣象和環境監測保障
氣象部門提供短、中、長期天氣預報和氣象分析資料,必要時進行現場大氣監測,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支持和服務;環保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泄漏、水氣污染等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監測。
7.13 經濟運行安全保障
縣物價局負責處置因突發公共事件引起的價格異常波動,包括對市場價格的監測、預警、分析;對散布虛假信息、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行為的打擊懲處;必要時採取適當的調控手段,保證經濟安全健康運行。

8. 宣傳、培訓和教育

8.1 宣傳教育
8.1.1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將突發公共事件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幹部培訓計畫,強化公民的危機意識,增強自救、互救能力,提高應對危機的承受能力。
8.1.2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在全社會範圍內廣泛宣傳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帶來的危機和妥善處置、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性,以及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緊急避險的有關常識;縣應急辦組織編寫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常識手冊,並向公眾發放。
教育部門應把突發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納入中、國小校學生素質教育體系,提高青少年學生應對危機的意識和能力。
8.2 培訓
8.2.1 縣委黨校要將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納入黨政領導幹部培訓內容;人勞、安監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對幹部職工的防災、減災、應急意識進行教育培訓;各應急處置職能部門要有針對性地舉行培訓班;提高各級領導幹部、國家工作人員和廣大職工抗災、救災、減災和緊急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能力。
8.2.2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面向社會公眾開展防災、減災和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9. 附則

9.1 獎懲
9.1.1縣人民政府將依照本預案對各有關單位、部門所規定的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年度目標考核,並兌現獎懲。
9.1.2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有關單位和縣、鄉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組織嚴密,指揮得當,防範有力,奮力搶險,出色完成任務者;在危險關頭,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搶救民眾有功者;及時準確報送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為及時處置事件贏得時間,成效顯著者;為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獻計獻策,成效顯著者。
9.1.3有下列行為之一,視其情節和危害後果,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遲報、漏報、瞞報、誤報事件情況,延誤處置的;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在緊要關頭臨陣逃脫的;挪用、盜竊、貪污搶險救災錢款和物資的;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的。
9.2 預案管理
9.2.1本預案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制訂和實施,由縣應辦負責組織修訂、完善、評審和更新;縣直各有關部門及其它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有關單位應依照本預案,根據各自工作的職能,組織制定相應專題(子)預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作為本預案的一個組成部分。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照本預案制定本級政府預案,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9.2.1總體應急預案和子預案,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遇有重要情況變化,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和補充。
9.3 縣人民政府應急總體預案各專題(子)預案目錄
自然災害類: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水旱災害應急預案》、《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
事故災難類:
《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礦山事故應急預案》、《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建築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重大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通信保障預案》。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類: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應急預案》、《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突發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重大食物中毒應急預案》、《口蹄疫防治應急預案》。
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類:
《處置大規模恐怖攻擊事件應急預案》、《大規模群體性治安事件應急預案》、《糧食應急預案》、《價格異常波動應急預案》。
9.4 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照本預案制定本級政府預案,報縣政府備案。
9.5 名詞術語
突發公共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生態環境破壞,影響和威脅本地區甚至全縣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演變過程和發生機理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四大類。
社會心理援助。指針對突發公共事件引起受災者(當事人)發生心理強烈波動和不安情緒進行的心理疏導、治療,以穩定受災者(當事人)的一種心理救助方式。
次生事件。指對某一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可能再次產生或間接造成和派生的災害事件。
衍生事件。指對某一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被其它因素影響,由單一事件可能轉換成複雜的事件。
耦合事件。指兩種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過程中通過各種相互作用而彼此影響以至聯合起來的事件。
9.6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應急辦負責解釋。
9.7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2007年9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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