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提高政府應對突發氣象災害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1.2編制目的
為準確及時的提供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提高防禦自然災害和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能力,保障氣象災害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減輕或避免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1.2工作原則
1.2.1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體現“公共氣象、安全氣象、資源氣象”的原則。
1.2.2堅持分級回響、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氣象災害的嚴重性、影響範圍、所需動用的資源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許可權。
1.2.3堅持防災與救災並舉、“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預防體系、信息報告體系、科學決策體系、應急處置體系和恢復重建體系,做好災前預警、災中應急、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1.2.4堅持資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則。充分利用和發揮各有關部門、人員、設備、物資、信息等作用,實現統一指揮和調度,形成應急合力。
1.2.5 堅持快速反應、及時有效的原則。及時收集和掌握氣象信息,建立健全精簡、統一高效的組織領導和指揮體系,強化應急回響機制,確保預案實施的快速有效。
1.3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中國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和《重大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貴州省氣象條例》、《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遵義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預案。
1.4 適用範圍
1.4.1氣象災害:由暴雨、乾旱、冰雹、強降溫、強雷電等天氣氣候影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氣象災害和地質、環境氣象的災害。
1.4.2 在習水縣行政轄區內開展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遵守本預案規定。
2.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2.1.1習水縣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氣象應急指揮部)是在習水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領導下,應對全縣氣象災害的領導機構。按照屬地管轄、先期處置、分級回響、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處置工作。
2.1.2 縣氣象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是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人武部部長、縣公安局局長、縣氣象局局長擔任。成員由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經貿局、縣監察局、縣民政局、縣國土局、縣交通局、縣衛生局、縣農業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建設局、縣糧食局、縣環保局、縣文廣局、縣人勞局、縣科技局、縣司法局、縣教育局、縣物價局、縣民宗局、縣安監局、縣畜牧局、縣城管局、縣信訪局、縣旅遊局、縣招商局、縣人防辦、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電力局、縣電信局、縣移動通訊公司、自來水公司主要負責人組成。
2.1.3 縣氣象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配合縣應急委指揮和組織協調全縣特別重大氣象災害的處置工作;領導指揮和組織協調全縣重大氣象災害的處置工作;決定啟動縣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負責與相關縣(市、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在處置氣象災害中的協調與聯繫;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
2.1.4縣氣象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氣象應急辦),辦公室設在縣氣象局,主任由縣氣象局分管副局長擔任。主要職責:負責縣氣象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災害性天氣、氣候的監測、預報、收集、分析和上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並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為縣應急委和縣氣象應急指揮部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執行縣應急委和縣氣象應急指揮部決定;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
2.1.5縣氣象應急指揮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縣氣象災害專家諮詢組,負責對氣象災害成因及其趨勢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指導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技術工作;參與對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指導對社會公眾開展氣象災害應急知識的教育和應急技能的培訓;必要時,參與現場應急處置。
2.1.6縣氣象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縣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安排防災減災工程建設、搶險救災資金和物資計畫。
縣安監局、縣經貿局、縣糧食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搶險救災中調集、供應和管理救災藥品、醫療器械、糧食、衣物、帳篷等物資;保證災區生活必需品供應。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協同縣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民眾撤離和轉移。
縣民政局:負責查災、核災和報災,組織指導災後轉移安置災民的生活救濟,負責組織協調因災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縣財政局:按照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做好應急資金以及應急撥款的準備。
縣國土資源局、縣水利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環保局:及時提供水文、乾旱、地質災害、森林火險、環境監測等信息;對易於發生氣象衍生災害的地區和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
縣建設局:組織對縣城因災害破壞的排水、燃氣、公共客運交通、基礎設施的搶排險和恢復工作。
縣交通局:儘快組織恢復被毀壞的公路、碼頭、航道和有關設施;及時組織運送搶險救災人員、物資和災民的疏散。
縣衛生局:迅速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水、食品等。
縣文體廣電局:按照有關規定協調有關媒體及時播發災害性天氣、氣候的監測、預警信息,確保公眾提前採取防災措施。災情發生後,堅持正確輿論導向。
縣電力公司:負責協調電力系統應急工作和電力供應保障。
縣電信局、縣移動通訊公司:負責通訊保障。
2.2 應急聯動
縣人武部、縣公安局負責組織指揮駐習解放軍部隊、民兵、預備役人員、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3.信息處理
3.1信息平台
3.1.1以“習水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信息管理系統”為依託,建立“習水縣氣象災害應急信息管理系統”。
3.1.2各地、各有關部門收集、傳遞、報送氣象災害信息(含監測、預警信息),應通過縣氣象災害應急信息管理系統傳輸和處理。通過該信息系統,聯接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實現全縣氣象災害信息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3.2信息來源和處理
3.2.1氣象災害信息主要來源於氣象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氣象台站所提供的災害性天氣、氣候的預測預報、氣象災害情況;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或個人提供的氣象災害情況也是氣象災害信息來源渠道之一。
3.2.2縣氣象應急辦負責全縣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的接報、研究判斷和處理工作,根據對事件的發生、持續時間及影響範圍的判斷,向縣氣象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本議案的建議。
3.2.3縣氣象應急辦按照監測、預警、接警、傳遞和報送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有關規定,及時向縣應急辦報送氣象災害信息,並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3.2.4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發生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及時將信息報縣氣象應急辦,並隨時續報現場採集的相關動態信息。
4、監測、預警
4.1信息監測與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及氣象主管部門負責監測、收集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氣象信息。通過常規氣象信息監測、氣象災害易發地信息重點監控、廣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眾信息,做好各類氣象信息的分析研判、準確監測和及時報送工作。
4.2預警
一旦發現氣象災害徵兆或氣象災害有擴大跡象時,氣象台站通過分析、研判,做出預警,並將預警信息及研判結果報縣氣象應急辦和上級氣象主管部門。
4.3預警級別的確定與發布
4.3.1預警級別的確定
氣象主管部門負責對氣象災害信息進行分析,根據氣象災害的級別標準,確定預警級別。
4.3.2預警的發布
根據氣象主管部門預報的氣象災害強度、持續時間、影響範圍,氣象災害預警級別分為:特別重大(Ⅰ級),發布紅色預警信號;重大(Ⅱ級),發布橙色預警信號;較大(Ⅲ級),發布黃色預警信號;一般(Ⅳ級),發布藍色預警信號。各類預警信號均由縣氣象局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具體預警級別標準詳見本預案“附錄9.1”
本縣發生或可能發生特別重大氣象災害時,發布紅色預警信號;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氣象災害時,發布橙色預警信號;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氣象災害時,發布黃色預警信號;發生或可能發生一般氣象災害時,發布藍色預警信號。具體預警級別標準詳見本預案“附錄”。
藍色預警信號由習水縣氣象局報習水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5.應急回響
5.1 分級回響
5.1.1發生氣象災害,按照屬地管理、先期處置、分級回響、分級負責的原則啟動各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處置,上級預案的啟動是在下級預案先行啟動回響狀態的基礎上進行啟動,上級預案啟動後,下級預案繼續處於啟動狀態。根據氣象災害強度、持續時間、影響範圍、因災死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程度,氣象災害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等級(具體災害級別標準詳見本預案“附錄9.2”)。發生特別重大氣象災害,啟動縣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處置,由縣應急委組成特別重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統一負責現場應急處置;發生其它級別的氣象災害時,啟動本預案,由縣氣象應急指揮部統一負責現場應急處置。
5.1.2發生跨區域氣象災害時,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與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聯繫,溝通信息,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5.2 基本應急程式
氣象災害發生後,事發地氣象主管部門和相關責任單位應立即將事件情況報告縣氣象災害應急辦,並提出啟動災害應急預案的建議,同時,氣象主管部門應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氣象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後,即組成現場指揮部;氣象應急辦立即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組織處置隊伍趕赴現場,並調配所需應急資源;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現場指揮部向縣氣象應急指揮部請求實施擴大應急。應急處置結束後,轉入後期處置工作階段。
5.3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後,事發地人民政府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縣氣象應急辦提出啟動本預案及成立現場指揮部的建議方案報縣氣象應急指揮部研究決定。啟動本預案後,現場指揮部及縣氣象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立即採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5.3.1迅速調派緊急處置和救援隊伍,進入救災現場。
5.3.2全程跟蹤災害性天氣的發展、變化情況,做好實時監測、滾動預報,並及時將事發地氣象災害信息向天氣氣候上下游地區通報。
5.3.3及時向縣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縣應急委、縣氣象局報告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和處置情況。
5.3.4根據天氣狀況和災情發展情況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5.3.5在搶險救災現場建立移動式氣象監測站或現場氣象服務保障系統,為防災減災工作提供氣象保障。
5.3.6按照預定方案開放緊急避難所,轉移和疏散受災人員,做好受災民眾的就地安置,保證必需的生活設施和食品供應。
5.3.7緊急調撥和配送救災所需生活必需品、藥品等物資和搶險專用設備、器材。
5.3.8做好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維護社會治安和生活秩序。
5.3.9根據縣氣象應急指揮部的決定,通知相關單位停產、停業、停課。
5.4擴大應急
當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有擴大趨勢或難以控制時,由現場指揮部報請縣應急委決定擴大應急;擴大應急決定作出後,由縣應急委調集各種處置預備力量投入處置工作。
5.5新聞報導
縣氣象局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的相關信息;新聞媒體在徵得氣象主管部門同意後,應及時向社會公眾報導災害性天氣預報。
5.6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現場指揮部向縣應急委主任報告情況,請示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經縣應急委主任批准,由現場指揮部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重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現場指揮部向縣氣象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報告情況,請示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經縣氣象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批准,由現場指揮部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6.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後重建,現場清理,污染物收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災害後果和影響,安撫受災民眾,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6.2災害評估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後,縣氣象局要對氣象災害進行評估,其它相關部門要提供因氣象災害和衍生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氣象災害評估結果及時上報縣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
6.3應急工作總結
應急工作結束後,現場指揮部對應急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向縣氣象應急指揮部提交總結報告,縣氣象應急指揮部組織總結應急工作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7.應急保障
7.1應急隊伍建設
為提高應對氣象災害的能力,按照“平戰結合、專兼結合、指揮靈便、反應快速”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建和管理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發揮解放軍、武警和民兵、預備役人員在處置氣象災害中的骨幹作用;充分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作用。
7.2通信保障
縣氣象應急辦與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氣象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氣象台站要建立暢通的通信網路,縣氣象應急辦負責網路的維護、更新。在本預案啟動時,縣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負責保障通信聯絡暢通,電信、移動和聯通等單位要積極提供技術支持和硬體保障,確保縣氣象應急辦與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之間、上級和下級氣象主管部門之間、縣氣象應急辦與災害應急現場之間的聯絡暢通。
7.3 經費保障
處置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所需的財政經費,按照《習水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籌措,其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由基本建設投資渠道解決。
7.4 技術支持與保障
氣象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氣象台站要建立健全以災害性天氣探測監測、氣象預報分析處理、氣象信息傳輸和氣象災害信息綜合加工處理為主體的氣象災害信息收集處理系統,建立氣象災害預警指標體系和氣象災害專家評估系統,為氣象災害信息研判、預警、應急處置提供指揮、決策依據。
組織相關機構和單位開展氣象災害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技術儲備。
7.5 宣傳、培訓和演習
7.5.1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宣傳。
7.5.2制定應急知識教育、培訓計畫,對社會公眾開展氣象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知識教育;開展與應急工作相關的社會教育。
7.5.3各級氣象應急指揮部要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進行各種氣象災害應急演習。
8.附則
8.1 獎勵與責任追究
8.1.1獎勵
對在參加氣象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參加氣象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認烈士。
對因參與氣象災害應急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8.1.2責任追究
氣象主管部門及有關氣象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發生氣象災害後,有關部門或個人謊報災情或者知情不報,或者拒不履行本預案規定的應急處置職責,或者拒不配合、阻礙、干涉災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8.2 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習水縣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由縣氣象局進行管理、實施。原則上每3年修訂一次,遇有重要情況變化,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和補充,修訂後,經縣氣象應急指揮部全體成員會議同意後,報縣人民政府發布生效。
8.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氣象局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9.附錄
9.1氣象災害預警標準
9.2 氣象災害級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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