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過程
2002年5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應急聯動系統正式運行,成為中國最早的城市應急管理體系。
2001年年初,上海市啟動《上海市災害事故緊急處置總體預案》編制工作,經過兩年努力,編制完成《總體預案》,這是省級政府中最早編制應對災害事故的預案。
2003年5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布。
2003年7月,國家提出加快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建設的重大課題,國務院辦公廳專門成立“建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工作小組”。
2003年9月,《北京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應急預案》公布。
2004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將《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印發各省,要求各省人民政府編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在2004年9月底前報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2005年1月,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25件專項預案、80件部門預案,總計106件。
2005年7月22~23日,國務院召開全國應急管理工作會議,標誌著中國應急管理納入了經常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工作軌道。
2006年1月8日,國務院發布《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已編制了國家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均已編制完成。
突發公共事件
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4類;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分成4級,特別重大的是Ⅰ級,重大的是Ⅱ級,較大的是Ⅲ級,一般的是Ⅳ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具體來看,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防汛抗旱
根據《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防總抗旱應急回響機制共分為四級,最高級別為一級,最低級別為四級。具體如下:
I 級應急回響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回響:1.某個流域發生特大洪水;
2.多個流域同時發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幹流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4.重要大型水庫發生垮壩;
5.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特大幹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時發生極度乾旱。
I 級回響行動
1.國家防總總指揮主持會商,防總成員參加。視情啟用國務院批准的防禦特大洪水方案,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並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按照中央慰問及派工作組的規定派工作組赴一線慰問、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時,報請中央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國家防總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並派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國家防總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每天在中央電視台發布《汛(旱)情通報》,報導汛(旱)情及措施。財政部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國家防總辦公室為災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民航部門為防汛抗旱物資運輸提供運輸保障。衛生部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專業防治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意見。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抗旱;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流域防汛指揮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一級回響,可依法延續本地區的緊急防汛期,按照國家《防洪法》的相關規定,行使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主要領導主持會商,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民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Ⅱ級應急回響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回響:
1.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2.一個流域發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幹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4.一般大型及重點中型水庫發生垮壩;
5.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嚴重乾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時發生嚴重乾旱;
7.一座大型以上城市發生極度乾旱。
Ⅱ級回響行動
1.國家防總副總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將情況上報國務院分管領導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的調度,並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國家防總辦公室不定期在中央電視台發布《汛(旱)情通報》。衛生部派出醫療隊赴一線幫助醫療救護。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抗旱;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意見。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情況,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行使相關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加強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相關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國家防總。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Ⅲ級應急回響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回響:
1.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洪澇災害;
2.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幹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4.大中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
5.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乾旱災害;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時發生中度乾旱;
7.一座大型城市發生嚴重乾旱。
Ⅲ級回響行動
1.國家防總秘書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並將情況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辦公室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指導地方防汛抗旱。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加強汛(旱)情監視,加強洪水預測預報,做好相關工程調度,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協助防汛抗旱。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三級回響,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布防或組織抗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具體幫助防汛抗旱工作,並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國家防總。省級防汛指揮機構在省級電視台發布《汛(旱)情通報》。衛生部門組織醫療隊赴一線開展衛生防疫工作。
Ⅳ級應急回響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四級回響:
1.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一般洪水;
2.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輕度乾旱;
3.大江大河幹流堤防出現險情;
4.大中型水庫出現險情;
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時因旱影響正常供水。
Ⅳ四級回響行動
1.國家防總辦公室副主任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旱情的監視和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並將情況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加強汛情、旱情監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並將情況及時報國家防總辦公室。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採取相應防守措施或組織抗旱;派出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並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辦公室。
高速公路
分別就道路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惡劣天氣、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以及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斷和車輛滯留等情況,將應急回響機制分為四級。
I 級回響對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嚴重影響相鄰3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一級回響;
II 級回響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涉及相鄰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二級回響;
III 級回響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影響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相鄰3個以上地市轄區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三級回響;
IV 級回響道路交通中斷12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影響兩個以上地市轄區內高速公路通行的為四級回響。
公共衛生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Ⅰ級應急回響(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釋義: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家計畫單列市的城區發生1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2例以上有流行病學聯繫的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明確的流行病學聯繫,以下同)在兩個以上省份均有病例發生。
(二)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釋義:發生1例以上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者發生2例以上有流行病學關聯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者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多點散發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三)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釋義:兩周內在兩個以上省份發生臨床表現相同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出現死亡病例,病例數不斷增加或疫區範圍不斷擴大。經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仍然原因不明。
(四)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釋義:在我國發生全球首次發現並經世界衛生組織確認的傳染病,短期內不斷出現新病例,或出現死亡病例;或者在我國首次發生具有較強傳染性和較高病死率的傳染病,病例數不斷增加或疫區範圍不斷擴大;或者發現我國已經消滅的天花和脊髓灰質炎野毒株病例。
(五)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釋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第一類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烈性致病因子丟失,已經對人群造成嚴重健康危害的事件。
(六)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釋義: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估認為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釋義: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事件的性質、發生的時間、涉及的人群以及社會影響的範圍,認定是特別重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一)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市)。
釋義: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6天內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計發病達到5例以上,病例發病時間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進程累計病例數為準;或者相關聯的肺鼠疫或肺炭疽疫情在2個以上縣(市)均有病例發生。
(二)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釋義:一個省份內發生1例以上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者發生1例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或確診病例。
(三)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範圍波及2個以上市(地)。
釋義: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6天內出現多個疫點(以鼠疫患者的住處為中心,將其周圍可能被污染的鄰舍或帳蓬劃定),累計發病20例以上。病例發病時間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進程累計病例數為準;或者相關聯的腺鼠疫疫情在2個以上市(地)均有病例發生。
(四)霍亂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市(地),有擴散趨勢。
釋義:霍亂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流行,7天內累計發病30例以上,病例發病時間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進程累計病例數為準;或者相關聯的疫情在2個以上市(地)均有病例發生,並連續出現病例。
(五)乙類、丙類傳染病波及2個以上縣(市),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釋義: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發病水平資料的情況下,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根據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等判定。
(六)中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釋義:中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伊波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七)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市)以外的地區。
釋義: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發生,並擴散到其它縣(市),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仍然原因不明。
(八)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釋義:同種同源的醫源性感染(包括醫院感染),發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3人以上死亡。
(九)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釋義:發生與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事件相關的死亡病例,並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鑑定確死亡原因為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所致。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釋義:一次食物中毒是指具有相同暴露史的,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後出現的急性和亞急性食源性疾病,以下同。
(十一)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釋義:一次急性職業中毒是指具有相同職業危害因素暴露史的急性職業中毒,以下同。
(十二)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釋義:因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或烈性生物毒素,已經造成我境內人員感染髮病或死亡。
(十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釋義: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事件的性質、發生的時間、涉及的人群以及社會影響的範圍,認定是重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一)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範圍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以內。
釋義: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6天內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計發病在5例以下。病例發病時間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進程累計病例數為準。
(二)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
釋義: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 6天內累計發病10例以上,病例發病時間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進程累計病例數為準;或者相關聯的腺鼠疫疫情在2個以上縣(市)均有病例發生。
(三)霍亂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或市(地)級以上城市的市區首次發生。
釋義: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7天內霍亂累計發病10-29例,病例發病時間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進程累計病例數為準;或者相關聯的霍亂疫情在2個以上的縣(市)均有發生;或者市(地)級以上城市的市區當年首次發生。
(四)一周內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釋義: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發病水平資料的情況下,暫按下列標準:
1、痢疾、A肝、傷寒副傷寒、麻疹: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同一事件累計發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計發病10例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
2、流腦、出血熱: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同一事件累計發病10 例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
3、流感: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同一事件累計發病數500例以上。
(五)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釋義: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出現死亡病例,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仍然原因不明。
(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七)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釋義: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並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鑑定確認的事件。
(八)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九)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事件的性質、發生的時間、涉及的人群以及社會影響的範圍,認定是較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Ⅳ 級應急回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一)腺鼠疫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10例。
釋義: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 6天內累計發病10例以下,病例發病時間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進程累計病例數為準。
(二)霍亂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釋義: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7天內霍亂累計發病在9例以下,病例發病時間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進程累計病例數為準。
(三)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四)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釋義:乙、丙類傳染病事件,符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範》報告標準,但未達到III級標準的事件定為一般事件(Ⅳ級)。其它傳染病:可參照乙丙類傳染病事件進行定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事件的性質、發生的時間、涉及的人群以及社會影響的範圍,認定是一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突發地質災害
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四級:
I 級應急回響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市(地、州)、省(區、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防治工作,在本省(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省(區、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國土資源部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赴災區現場指導應急防治工作,派出專家組調查地質災害成因,分析其發展趨勢,指導地方制訂應急防治措施。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市(地、州)、省(區、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本省(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省(區、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必要時,國土資源部派出工作組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質災害的應急防治工作。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市(地、州)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本市(地、州)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市(地、州)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必要時,災害出現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市(地、州)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本縣(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縣(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必要時,災害出現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縣(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