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

為了及時有效的預防、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情,指導和規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公共衛生安全以及畜牧業生產的危害,保持經濟持續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遵義市防治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習水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總 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及時有效的預防、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情,指導和規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公共衛生安全以及畜牧業生產的危害,保持經濟持續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遵義市防治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習水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根據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3.1 特別重大動物疫情(Ⅰ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有3個以上鄉鎮(區)發生疫情,或在縣內有2個以上鄉鎮(區)連片呈多發態勢。
(2)口蹄疫在14日內有5個以上鄉鎮(區)發生嚴重疫情,且疫情連片。
(3)暴發豬鏈球菌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並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4)農業部、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動物疫情。
(5)因特殊情況需劃分為Ⅰ級的。
1.3.2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有1個以上鄉鎮(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2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內,有2個以上、5個以下鄉鎮(區)發生嚴重疫情,且疫情連片發生,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並發生疫情。
(3)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5個以上鄉鎮(區)發生豬瘟、雞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20個以上。
(4)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狂犬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2個以上鄉鎮(區),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並有繼續擴散的趨勢。
(6)農業部、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動物疫情。
1.3.3 較大動物疫情(Ⅲ級)
(1)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鄉鎮(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2)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 1個鄉鎮(區)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行政村發生豬瘟、雞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 1個鄉鎮(區)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行政村發生狂犬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
(4)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動物疫情。
1.3.4 一般動物疫情(Ⅳ級)
(1)豬瘟、雞新城疫疫情在1個鄉鎮(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疫點數在5個以下。
(2)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 1個鄉鎮(區)行政區域內發狂犬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
(3)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l.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區域內發生的對公共衛生安全、人民身體健康以及畜牧業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1.5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統一領導和指揮;縣相關部門要按照預案分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根據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縣畜牧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縣相關部門要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全社會防範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並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理,並要動員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成立習水縣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總指揮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縣委宣傳部、監察局、畜牧事業局、發改局、財政局、衛生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林業局、民政局、經貿局、科技局、氣象局、武警中隊組成。
縣動物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主要職責:負責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作出處理重大動物疫情的決策和採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機構
2.2.1辦公室職責: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畜牧事業局,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制定具體的防治措施,安排部署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工作,並督促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治措施。
2.2.2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縣畜牧事業局:負責組織制訂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情的防控措施,並進行檢查指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有關區域實施封鎖等建議;向縣市報告疫情,組織調撥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提出啟動終止疫情應急控制措施建議,組織對疫情損失評估;承擔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根據本區域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需要,組建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組。
縣衛生局:負責區域內人員防護有關標準的制定、技術指導以及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以及患病人員的救治工作。
縣財政局:保證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所需經費,並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公安局、武警中隊:在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動物撲殺等工作的同時,依法及時、妥善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縣工商局:負責做好疫區、受威脅區內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場所(包括集貿市場和超市)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發改局:負責應急儲備物資貯備、調運等基礎設施的計畫安排。
縣民政局:負責受災民眾的生活救助以及開展重大疫情的社會捐助工作。
縣交通局:負責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運送,並防止疫情通過交通工具傳播。
縣林業局:負責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樣品採集工作,發生野生動物疫情要積極配合縣畜牧局迅速採取隔離控制等措施。
縣監察局:負責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對工作中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縣經貿局:負責牲畜定點屠宰管理,配合畜牧局做好疫區易感動物進入屠宰場。
科技局:負責重大動物疫情控制技術貯備,安排研究項目。
縣氣象局:負責提供疫區及周邊地區氣象資料
其他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需要,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2.3專業技術組
專業技術組由縣獸防站、縣動物衛生監督所、縣動物檢疫站和各鄉鎮(區)畜牧站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具體職責:
(1)對重大動物疫情相應級別採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2)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工作提出建議;
(3)參與制訂或修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
(4)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並對有關獸醫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5)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反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意見和建議;
(6)承擔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4應急處理機構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主要負責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開展現場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疫病監測,對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實施進行指導、落實和監督。

3、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縣畜牧事業局要按照上級業務部門的要求做好疫情監測和報告工作。縣林業局要積極組織開展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縣畜牧事業局做好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工作。
3.2 預警
縣畜牧事業局根據動物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縣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要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重大動物疫情的有關情況、預警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重大動物疫情的病種、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訊、信息網路、宣傳車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報警盲區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a.縣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
b.縣畜牧事業局;
c.有關動物飼養、經營、屠宰加工、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等。
(2)責任報告人
縣畜牧事業局的獸醫技術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人員,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3.3.2 報告形式
縣畜牧事業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動物疫情。
3.3.3 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縣畜牧事業局報告,經縣畜牧事業局派獸醫技術人員現場調查、分析診斷後,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上報,並按要求採集病料樣品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診斷。
3.3.4 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的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臨床症狀、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是否有人員感染、已採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繫方式等。

4、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和終止

4.1 應急回響的原則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有關部門要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作出應急回響。同時,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回響級別。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地方,在接到疫情通報後,要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縣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的統一指揮,支援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應急回響
根據動物疫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設定四個回響級別。
4.2.1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 (I—III級)
確認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後,按程式啟動本預案。
(1)縣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
a.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
b.根據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
c.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
d.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動物;臨時徵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
e.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在交通站點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出入境的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f.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g.組織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街道、社區以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
h.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必要時,可請求省、市予以支持,保證應急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2)縣畜牧事業局
a.組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開展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劃定,報請縣人民政府發布疫區封鎖令。
b.組織重大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對重大動物疫情進行評估,提出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級別的建議。
c.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
d.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e.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培訓工作。
f.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教,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g.組織專家對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
(3)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a.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b.組織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
c.按規定採集病料,送省動物防疫監督實驗室或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
d.承擔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技術培訓。
4.2.2 一般動物疫情(Ⅳ級)的應急回響
(1)疫情經初步核實後,發生疫情的村(居)委會、養殖場(戶)要在鄉鎮(區)畜牧站的指導下採取臨時隔離措施。
(2)初步認定為重大動物疫情後,縣畜牧事業局應立即按照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由縣人民政府立即啟動預案並發布封鎖令。
(3)縣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立即投入運轉,通報情況,統一領導和指揮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調集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及各種交通工具、應急處理物資和相關設施設備,組織撲疫;依法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查堵疫源,對疫區實施封鎖;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動物;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組織辦事處、村(居)委會開展群防群控;協調商品保障供應,平抑物價,維護社會穩定。
(4) 縣畜牧事業局應隨時掌握疫情態勢,分析疫情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並將疫情控制、撲滅進展情況隨時上報縣人民政府及上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5)根據動物疫情和撲疫工作進展,縣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向上級指揮部請求派有關人員和專家,協助疫情調查和監督指導疫情處理工作,以及調撥應急物資。
(6)疫情發生地所在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組織疫情撲滅控制工作,並在縣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落實各項疫情控制應急措施。
(7)疫情發生地所在的村委會,應按照縣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部署,落實各項疫情控制應急措施。
4.2.3 非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回響
應根據發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5)按規定做好動物運輸檢疫監督工作。
4.3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急處理人員應當配備防護用品、用具,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特別是在處置一些危害嚴重的人畜共患病的重大動物疫情時,應急處置人員應立即採取疫苗接種、配備特種防護服、血清監測等特殊的防護措施,確保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加強應急處置人員進出疫區的管理,嚴格進出疫區人員的消毒。
4.4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
(1)特別重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較大重大動物疫情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按照程式報批宣布,並向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3)一般重大動物疫情,由縣畜牧事業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按照程式報批宣布,並向市和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上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專家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善後處理

5.1後期評估
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縣畜牧事業局應組織有關人員對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5.2獎勵
對參加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進行表彰、獎勵;對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 責任
對在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災害補償
因撲滅和防控重大動物疫情受到經濟損失的,應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按程式進行補償。
5.5 撫恤和補助
對參加應急處置的工作人員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撫恤。
5.6 恢復生產
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5.7 社會救助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後,有關部門要按照政策規定,認真做好疫區動物養殖戶的安置、安撫工作;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應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應將電台、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範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通訊頻率等予以優先待遇。
6.2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2.1 應急隊伍保障
要建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預備隊伍由畜牧、衛生、公安、工商、交通和武警等部門的人員以及專家組成,且相對固定。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
6.2.2 交通運輸保障
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6.2.3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縣畜牧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6.2.5 物資保障
縣畜牧事業局應按照計畫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經費保障
縣財政局為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相關部門應積極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重大動物疫病處理專業技術組,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諮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6.4 培訓和演習
縣畜牧事業局要對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
在沒有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狀態下,可根據資金和實際需要,組織訓練,確保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
6.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利用廣播、標語、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民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重大動物疫情。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要根據上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預案的要求,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以及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
7.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畜牧事業局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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