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事件管理也叫公共危機管理,是一種應急性的公共關係。一般來說包括自然災難、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突發公共事件分四類
總體預案將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成4類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突發公共事件分四級
按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總體預案將突發公共事件分為四級,即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4級預警“紅、橙、黃、藍”
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把預警級別分為4級:
特別嚴重的是Ⅰ級→→紅色表示
嚴重的是Ⅱ級→→橙色表示
較重的是Ⅲ級→→黃色表示
一般的是Ⅳ級→→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發生Ⅰ級或Ⅱ級突發公共事件應在4小時內報告國務院
基於對突發公共事件危害性的認識,總體預案對信息報告的第一要求就是:快。為了做到“快”,總體預案強調,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務院特制訂《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全文分總綱、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應急處置、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則等6章,30多條。2006年1月8日頒布實施。
總體預案是全國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明確了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分級分類和預案框架體系,規定了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體系、工作機制等內容,是指導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性檔案。總體預案明確提出了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六條工作原則: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範,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提高素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這部法律共7章70條,分總則、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法律責任、附則。該法的制定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此外,突發事件應對法還規定,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或社會秩序構成重大威脅,採取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