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在美國,對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由來已久。1789年開始實施的《憲法》第一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又先後制訂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網際網路法》和《軟體專利》。為了全面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1994年12月8日美國政府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定法》,對智慧財產權法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行政管理
美國聯邦政府擁有涉及多機構的管理體系,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智慧財產權的事務性工作以及新技術的推廣和轉讓。如按照功能分類,聯邦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分兩類,第一類是行政主管機關。如美國專利商標局負責專利和商標的受理、審查、註冊或授權、公開等;美國著作權局負責著作權的登記和管理;美國商務部負責國有專利的推廣。其他政府機構也擁有各自的專利管理部門,有權以本機構的名義從事專利的申請、維護以及許可轉讓等工作。此外,國家技術轉讓中心作為聯邦政府支持的、規模最大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協調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資訊和促進技術轉讓事務。第二類是特別設立的、與科技法律有關的機構,如國會研究服務署、會計署、科技評估室、國會預算室。另外,美國目前全國大概有3000多專利代理人,約占美國人口的萬分之一,他們對新技術進行認證並將潛在的買賣雙方之間充當橋樑作用,以促進技術轉讓。
司法保護
多層次的司法體系是智慧財產權的最主要保護手段。在通常情況下,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是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的初審管轄法院。糾紛案件分為兩種情形:專利糾紛一般在聯邦巡迴法院審理,抗訴則由聯邦高級法院抗訴法庭審理。聯邦巡迴法院的介入,減少了審理前的司法管轄權衝突,使專利制度更加穩定;其他糾紛,如州註冊商標和按習慣法取得的商標侵權案及商業秘密的濫用、不正當競爭等案件一般由州法院審理。如果原告或被告不服州法院的判決,可向聯邦巡迴法院提出抗訴,聯邦巡迴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除司法保護,美國還利用行政程式和仲裁制度保護智慧財產權。
律師的作用
美國解決糾紛的方式是法庭審判,案件審理時間較長,糾紛雙方的代理費和訴訟費支出較大,所以多數糾紛當事人都希望直接通過律師間的協商解決糾紛。事實上,許多糾紛也都是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的,這也成為美國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案的一大特色。從事智慧財產權代理的律師有自己的組織———美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律師協會。它是美國智慧財產權律師的社團組織,負責組織會員研究智慧財產權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協調會員與各方面的關係,組織會員開展對外的交流合作。它在幫助律師順利完成各種調解和訴訟任務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