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美國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是美國的亞利桑那州的州最高法院。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一名副首席法官,和三個大法官。每一個正義的亞利桑那州州長任命的一個兩黨委員會的建議的列表。法官代表在選舉後的兩年內任命的保留,然後每6年。[1 ],他們必須在70歲退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由法院選擇一個五年任期,並符合資格重選連任。他或她所有下級法院的監督管理。他或她是抗訴法院任命的委員會主席,提名人選,以填補職位空缺的抗訴法院。如果總督未能委任提名的候選人之一,在六十天內被提交到他或她自己的名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
副首席法官,他作為首席大法官在後者的“缺席或喪失行為能力,”選擇法院的任期由法院決定。[ 2 ]
亞利桑那州憲法第5條規定的第六條,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3 ]通過亞利桑那州的抗訴法院,由法院去除了死刑案件,亞利桑那州的最高法院的抗訴案件唯一的抗訴管轄權。法院還保留了原有的司法管轄區在其他一些情況下,在亞利桑那州的憲法。一個法定人數是3,但法院必須坐以聲明的法律違憲。
首席大法官
阿爾弗雷德·富蘭克林 - 01/1912一千九百十四分之十二的亨利·D.羅斯 - 1/1915年1916分之12的
阿爾弗雷德·富蘭克林 - 01/1917一千九百十七分之一十二的
唐納德L.坎寧安 - 01/1918一千九百二十分之十二的
亨利·D.羅斯 - 1/1921年一千九百二十二分之一十二的
阿奇博爾德·麥卡利斯特 - 1/1923年一千九百二十六分之十二的G.
亨利·D.羅斯 - 1/1927年1928分之12的
阿爾佛雷德·洛克伍德 - 1/1929年一千九百三十○分之十二的
阿奇博爾德·麥卡利斯特 - 1/1931年至一千九百三十二分之一十二的G.
亨利·D.羅斯 - 1/1933年一千九百三十四分之十二的
阿爾佛雷德·洛克伍德 - 1/1935年到一千九百三十六分之一十二的
阿奇博爾德·麥卡利斯特 - 1/1937年一千九百三十八分之一十二的G.
亨利·D.羅斯 - 1/1939年一千九百四十零分之十二的
阿爾佛雷德·洛克伍德 - 1/1941年一千九百四十二分之十二的
阿奇博爾德·麥卡利斯特 - 1/1943年1944分之12的G.
亨利·D.羅斯 - 1/1945年一千九百四十五分之二的
RC斯坦福 - 2/1945年1948分之12的
阿瑟·T.拉普拉德 - 1/1949年到一千九百五十分之十二的
列維·斯圖爾特尤德爾 - 1/1951年一千九百五十二分之一十二的
RC斯坦福 - 1/1953年至一千九百五十三分之十二的
馬林T.菲爾普斯 - 1/1954年到一千九百五十四分之十二的
阿瑟·T.拉普拉德 - 1/1955年至一千九百五十六分之一十二的
列維·斯圖爾特尤德爾 - 1/1957年至一千九百五十八分之十二的
馬林T.菲爾普斯 - 1/1959年一千九百五十九分之一十二的
弗雷德小C. Struckmeyer - 1/1960年至1961分之12的
查爾斯·C.伯恩斯坦 - 1/1962年一千九百六十三分之十二的
傑西·艾迪生尤德爾 - 1/1964年至一千九百六十四分之一十二的
羅娜E.洛克伍德 - 1/1965~12/1965(在美國的第一位女性首席大法官)
弗雷德小C. Struckmeyer - 1/1966年1966分之12的
查爾斯·C.伯恩斯坦 - 1/1967年至一千九百六十七分之一十二的
歐內斯特·W·麥克法蘭 - 1/1968年至一千九百六十八分之一十二的
傑西·艾迪生尤德爾 - 1/1969年1969分之12的
羅娜E.洛克伍德 - 1/1970至12/1970
弗雷德小C. Struckmeyer - 1/1971年至一千九百七十一分之十二的
傑克DH海斯 - 1/1972年至一千九百七十四分之十二的
詹姆斯·杜克卡梅隆 - 1/1975年至一千九百七十九分之十二的
弗雷德小C. Struckmeyer - 1/1980年至一千九百八十一分之一十二的
威廉·A.霍羅翰 - 1/1982年至一千九百八十七分之一的
弗蘭克·小十,戈登 - 1/1987年至1/1992
斯坦利G.費爾德曼 - 1/1992至1/1997
托馬斯·A. Zlaket - 1/1997至1/2002
查爾斯·E·瓊斯 - 1/2002至2005年6月11日
露絲五麥格雷戈 - 6/12/2005至2009年6月30日
麗貝卡·白Berch著 - 2009年7月1日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