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保

續保

續保是一個保險契約即將期滿時,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申請,要求延長該保險契約的期限,保險人根據投保人當時的實際情況,對原契約條件稍加修改而繼續對投保人簽約承保的行為。

基本信息

續保方式

續保續保
續保方式有三種:

①另訂新的保險契約;

②按原條件訂立“續保證明書”;

③將收取續保費的“續保收據”作為續保的憑證,一切條件按原保單辦事。

續保通常短期醫療險都是一年一保,如果保險期限中被保險人出險,保險公司賠付之後,下一年往往就無法續保。按照保險公司的說法,這是因為被保險人即使治癒了,重新患病的風險仍然很大,而且慢性病的發生率也較高,對保險公司來講續保風險太大。

續保的優點

1、對保險人而言:
1)穩定業務量;
2)減少展業工作量和費用
2、對投保人而言:
1)得到連續不斷的保險;
2)得到公司的優惠

續保應注意的問題

(1)及時對保險標的進行再次審核,以避免保險期間中斷。
(2)如果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有增加或減少時,應對保險費率做出相應調整。
(3)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承保條件進行適當調整。
(4)保險人應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隨著生活費用指數的變化而調整保險金額。

續保與復效的的區別

續保的保險契約是指保險契約期限屆滿後,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為了使原契約效力不終止,經過雙方確認又達成的繼續原契約效力的一份新的保險契約。續保在法律性質上與復效有著本質的區別:
(1)續保是因原保險契約期限屆滿而終止;而在復效中原契約的期限並未終止,即原契約並未消滅,只是暫時失效而已,滿足一定的條件還是可以繼續契約的履行。
(2)續保是訂立一個新的契約,只不過延長了契約的履行期限,但在內容上卻無太大的變動,本質上續保契約與原契約構成兩個契約;而復效是並未延長原契約期限,不同之處是對於暫時失效期間效力的恢復。
(3)續保契約對投保人需要履行與訂立原契約時相同的義務,比如如實告知的義務等;而復效契約只要當事人未約定,投保人只要補交保險費和相關費用,就無須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了。
(4)續保後相關條款的期間要重新起算,如不可抗爭條款,自殺條款等;而復效是對原契約效力的繼續,效力溯及原契約訂立之時的狀態,所以這些條款的期間並未隨著效力中止而中止,期間的計算仍在延續。下文筆者根據具體實踐歸納成五個方面探討復效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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