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級
——是縣、自治縣管轄的基層行政區域。1955年國家頒布關於劃分城鎮標準的規定,設定鎮的主要條件是縣及縣級以上政權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農業居民占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鎮標準,放寬了條件,工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設鎮,並實行了鎮管村的體制。
鄉級
——鄉是中國農村的基層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設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政府領導。1958年農村人民公社化後,鄉政權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鄉制撤銷。1982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規定恢復鄉建制,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1983年開始建鄉。民族鄉是少數民族聚居的鄉一級行政區域。
區級
——中國於1928年開始設區。新中國成立後繼續設區,承擔縣、鄉之間許多行政任務。1955年全國有15000多個區。隨著農業合作化的發展,開始撤區並鄉,1956年底,區減少到10000多個,1957年進一步減少到8000多個。1958年下半年,全國除少數地區外,各省、自治區基本上都撤銷了區的建制。60年代以後,有些省、自治區又恢復了區的建制,它管轄幾個人民公社和鎮,但不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而設立區公所。它不是一級政權組織,而是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