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崗位任職資格和考核、考試錄用辦法

六、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內設機構負責人應按有關規定實行競爭上崗和崗位交流。 七、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工作人員考試錄用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制訂並組織實施。 八、本辦法不僅適用於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的機構改革中,也適用於今後審計機關幹部和工作人員的考試、考核和任用。

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崗位任職資格和考核、考試錄用辦法
審計署
根據《審計法》有關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關於在機構改革中加強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建設幾點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66號)的有關要求,現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級人民政府,指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指縣、自治縣、不
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的崗位任職資格和考核、考試錄用辦法規定如下:
一、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從事審計業務工作的專業人員不得低於總人數的70%。從事審計業務工作的專業人員指:能從事審計工作的基層領導和直接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以及從事審計綜合、法律工作的人員。
二、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局正、副局長除必須符合地方黨委、政府的任職條件外,在專業方面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財經專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從事審計、財稅、金融、會計、企業財務等專業工作五年以上的資歷;
(三)具有審計、會計、財稅、金融等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經考試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
三、凡符合上述條件者,經上級審計機關考試合格後,在地方黨委政府領導下,經過競爭上崗和考核選拔,並徵得上級審計機關同意後方可任用。凡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上級審計機關應提出意見,請地方黨委、政府予以調整。
四、市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工作人員一般應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工作人員一般應具備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今後,凡新錄用審計業務人員均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審計業務人員應具備財政、金融、法律、工程、會計、企業管理、計算機等專業知識。
五、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不論是擬留在審計機關的工作人員,還是擬調入審計機關的人員,必須由上級審計機關組織統一考試,在考試合格的基礎上,再由審計機關進行全面考核,凡考試、考核合格者方可錄用,並由上級審計機關頒發審計崗位資格證書。
六、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內設機構負責人應按有關規定實行競爭上崗和崗位交流。
七、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工作人員考試錄用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制訂並組織實施。
八、本辦法不僅適用於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的機構改革中,也適用於今後審計機關幹部和工作人員的考試、考核和任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此辦法制訂具體實施意見。
200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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