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縣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能力,確保縣級儲備糧的安全和糧食市場的穩定,規範縣級儲備糧管理,參照中央儲備糧油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88號令)和省級、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洪糧字[2004]4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縣級儲備糧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縣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縣糧食供求總量,穩控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保障供應的糧食。
第三條 縣級儲備糧的糧權屬縣政府,縣級儲備糧的規模由縣政府確定。
第四條 縣級儲備糧的儲存工作應當做到布局合理、調度靈活、管理科學、安全規範。
縣級儲備糧管理必須做到帳實相符、數量真實、質量良好、管理規範。
第五條 縣糧食局負責全縣儲備糧的按時購進、儲存安全及行政管理工作,規劃縣級儲備糧總體布局,審核認定縣級儲備糧承儲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的資格,制定縣級儲備糧輪換計畫報縣政府批准後並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縣級儲備糧的庫存數量和質量。據實撥付承儲單位儲存縣級儲備糧的各項補貼,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管理監督。
第六條 縣財政局在縣農發行設立縣級儲備補貼存款專戶,按照縣政府確定的縣級儲備糧規模和資金來源,負責安排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輪換等所需的補貼資金。自2009年起按縣政府確定的糧食儲備規模由縣發改委負責列入我縣國民經濟發展計畫,補貼資金由縣財政列入財政預算。補貼資金採取按季預撥、年終統算的辦法撥補,縣財政局在每個季度的第一個月底前將補貼款預撥到縣糧食局賬戶,在三個工作日內由縣糧食局及時撥付到承儲企業所在農發行開立的專項存款賬戶上,並負責對縣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建縣支行負責按照縣政府確定的縣級儲備糧價格(收購價加必要費用)、數量所需的貸款規模,按入庫進度及時、足額、據實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的貸款資金,並對發放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及其庫存實施監管。
第八條 縣級儲備糧的收購入庫計畫和價格,由縣發改委、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縣物價局、縣農發行共同協商後,報縣政府辦公室批准並下達抄告單執行。
第九條 動用縣級儲備糧由縣發改委、縣物價局和縣糧食局提出計畫,報請縣政府批准。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按照批准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聯合下達動用指令。
未經縣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各承儲單位不得以庫存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任何經濟擔保。
第二章 糧食庫存管理
第十條 縣糧食局根據縣級儲備糧布局規劃,按照交通便利、集中承儲、便於加工、設施齊全、科學儲存的原則,擇優選定國有糧食承儲單位。
第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的承儲單位必須按照縣糧食局制定的縣級儲備糧承儲資格條件考核認定具有縣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的國有糧食企業。承儲單位應當具備與承儲縣級儲備糧相適應的儲存能力、專業技術人員、糧食出入庫檢驗、化驗設備和糧情檢測設施。縣級儲備糧承儲庫點、倉號一經確定,各承儲企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調整的需報縣糧食局批准。
第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的入庫、出庫,必須按縣政府下達計畫執行,承儲單位必須按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時限等要求組織糧食入、出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
如遇突發事件需緊急動用縣級儲備糧,不能及時履行出庫手續時,可憑上級機關的機要電報辦理出庫,事後由縣發改委、縣物價局和縣糧食局補辦出庫計畫檔案,儲存單位據此辦理正式手續。
第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的承儲單位,應認真執行縣制定的縣級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庫存實物台帳,使用統一的帳、表、卡及倉牌,並按時、準確、全面地填報縣級儲備糧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和拒報。切實做到“帳帳、帳表、帳卡、帳實”相符,自覺接受糧食、財政、農發行等部門對縣級儲備糧的監管。
第十四條 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承儲單位要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的質量管理,嚴格執行糧情檢查制度,定期檢測糧食品質,建立縣級儲備糧質量檔案。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事故要邊處理邊上報,不得隱瞞。
第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在保管期間,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及定額內的保管損耗由縣財政承擔。因承儲單位管理不善,人為造成的損失和超定額損耗由承儲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的庫存管理人員離任時,要對縣級儲備糧庫存進行交接,交接的內容為所有帳、卡和實物。交接的手續包括清查帳目、清查實物,要按庫存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價位、儲存年限、儲存地點逐項進行核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分清責任,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離任交接情況要存檔備查。
第三章 糧食輪換
第十七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是指在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為保證儲備糧品質符合國標規定,實行推陳儲新,各承儲單位根據縣級儲備糧的品質檢查認定結果,按照縣下達的計畫,以新糧替換庫存糧食。
縣級儲備糧輪換採取成本不變,實物輪換,即輪入的糧食按照輪出的糧食入庫成本記帳。
第十八條 縣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承儲單位根據縣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輪換數量、品種、計畫,報縣糧食局。由縣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縣農發行批准後,並在次年三月底前將輪換計畫下達給承儲單位。承儲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具體實施縣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十九條 輪入的糧食必須是當年或上一年生產的且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中等以上的新糧,輪出的糧食必須符合國家糧油食品衛生標準。
第二十條 縣級儲備糧質量檢查工作,由縣糧食局委託縣糧油質量監督檢驗站具體負責。縣糧油質檢站必須對所存儲的縣級儲備糧質量進行監控檢測。對出、入庫和輪入輪出的縣級儲備糧必須有縣糧油質量監督檢驗站提供的檢驗報告。
第二十一條 承儲單位需對所儲糧食進行輪換時,應由承儲單位提出申請,經縣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批准後執行。輪換空庫期限不得超過4個月。
第二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及差價參照中央或省級儲備糧油輪換補貼標準實行定額包乾。年初由縣財政局根據年度輪換計畫預撥部分費用到縣糧食局,縣糧食局再根據輪換進度撥給輪換企業,輪換結束後據實清算。發生虧損由企業自行彌補。
第二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因承儲單位管理不善,使儲存的糧食未到儲存年限品質下降需輪換,發生的差價及費用以及超耗部分由承儲單位負責,並追究承儲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縣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補貼標準為:每斤原糧每年補貼0.04元。利息按庫存成本和農發行規定的利率據實計算。輪換期間保管費用、利息照常撥付。
第二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按縣政府確定的價格組織購進。當市場糧食價格出現大幅上漲需調控市場時,按縣政府指定的價格進行拋售平抑糧油價格。由此產生的利潤或虧損,由縣財政收繳或撥補。
第二十六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縣級儲備糧工作的領導,對儲存縣級儲備糧輪換的單位要定期檢查實物庫存和儲存品質,以確保帳實相符、質量良好。對已批准輪換的單位,要進行督促指導,檢查輪換落實情況。
第四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儲備糧貸款,堅持“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庫貸掛鈎、全程監控”的原則。根據縣級儲備糧的收購、輪換和銷售計畫,及時按進度供應資金或足額收回貸款,確保縣級儲備糧庫存和資金運行同步變化。
第二十八條 縣級儲備糧貸款專門用於縣級儲備糧收購、調入、輪換等合理資金需要,其貸款按照農發行制定的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縣級儲備糧貸款期限按實際儲備期限確定。貸款利率統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利率執行,如遇國家貸款利率調整,實行分段計息。縣級儲備貸款除農發總行另有規定外,採用信用貸款方式。
上述貸款管理與農發總行、省分行地方儲備貸款管理辦法有牴觸的部分,以農發總行、省分行有關規定為準。
第五章 縣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三十條 縣發改委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縣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
(一)全縣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
(三)縣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四)為確保縣級儲備糧質量,對到期的儲備糧必須進行輪換(縣級儲備糧食每三年輪換一次)。
第三十二條 動用縣級儲備糧,由縣發改委及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縣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縣發改委及糧食局,根據縣政府批准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縣糧食局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縣政府直接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
縣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糧食局、財政局應當制定縣級儲備糧監管工作實施細則,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縣級儲備糧收購、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縣糧食局、財政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處理。發現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縣糧食局應當依法解除縣級儲備糧承儲契約。
第三十七條 縣糧食局、財政局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有關縣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承儲企業對縣糧食局、財政局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審計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條 縣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農發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及年度輪換計畫的;
(二)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縣級儲備糧承儲單位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
(二)發現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縣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處理並按照規定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四十三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縣級儲備糧承儲單位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取消其承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縣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對縣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縣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發現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了不及時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四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縣級儲備糧承儲單位對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縣級儲備糧代儲企業,取消其承儲資格:
(一)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縣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換縣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縣級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四)造成縣級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和動用命令的;
(六)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的;
(七)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第四十五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縣級儲備糧承儲單位限期改正,並責令退回騙取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四十六條 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將縣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的,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縣級儲備糧承儲單位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降級的紀律處分;造成縣級儲備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並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縣財政部門、縣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破壞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縣級儲備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本辦法對縣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執行;對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縣農業發展銀行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縣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