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虛假信息,是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發生的情況。
本罪的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期貨交易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及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行為人實施了編造並傳播了虛假信息的行為;
2、擾亂了證券交易市場、期貨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和單位;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的虛假信息而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產生。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刑法規定:
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單位犯本罪,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