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介紹
期貨交易(FuturesTransaction),一種活動或買賣行為過程。期貨交易特有的套期保值功能、防止市場過度波動功能、節約商品流通費用功能以及促進公平競爭功能對於發展中國日益活躍的商品流通體制具有重要意義。中國的期貨交易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由於缺乏相應的立法,各地各行其是,使得期貨交易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且過度投機行為盛行。加強期貨交易的專門立法極為必要。
第二,契約成立方式不同。傳統貨物買賣都是由買方、賣方直接磋商,對契約條款達成一致後成交。要約、承諾是契約成立的必要階段。但如果把這種交易方式搬入期貨交易,交易雙方的行為卻恰恰構成對交易規則的違反。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並不見面,他們都通過在場內的經紀人交易。買(賣)方並不知道也不關心賣(買)方是誰,他的信譽如何,商品質量怎樣,而這些在傳統貨物買賣中都是確定買賣是否成交的關鍵因素。在傳統貨物買賣關係中,交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而期貨交易的價格是經過充分競爭之後達成的競爭性價格,所有的交易都必須由場內經紀人在交易所內通過公開喊價等方式,經過公開競爭後達成。一對一的交易為法律所禁止。正由於這種交易方式,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傳統交易方式中買賣方之間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弊端,有助於期貨交易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
第三,交易的場所不同。法律對傳統貨物買賣達成協定的場所並無限制,而期貨交易則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完成。場外交易為法律所禁止。
第四,契約標的物不同。傳統貨物交易的商品不一定都適於期貨交易,而期貨商品也不一定能進行現貨交易。一般地,期貨商品應當具備如下一些特點:
(1)商品的質量、等級、規格容易劃分確定;
(2)期貨商品必須是交易量大而價格容易波動的商品;
(3)期貨商品必須是擁有眾多買者和賣者的商品;
(4)期貨商品必須是能貯藏相當長一段時期適於運輸的商品。並且,自本世紀70年代起,金融期貨開始興起並迅速發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等都成為期貨交易的對象,甚至出現了期權交易即期貨契約選擇權交易,這些交易方式在傳統貨物買賣中都是不可能進行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