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的規定,由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政策全文

第一條為規範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從事信息發布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等網路平台以註冊用戶公眾賬號形式,向社會公眾發布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的服務。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註冊使用服務的網路平台。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註冊使用或運營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機構或個人。

第三條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維護良好網路生態。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註冊使用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發布政務信息或公共服務信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信息需求。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提升政務信息發布和公共服務水平,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和信息安全保障。

第五條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立總編輯等信息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六條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行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第七條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使用者的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範圍等信息進行審核,分類加註標識,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用戶公眾賬號的註冊主體、發布內容、賬號訂閱數、文章閱讀量等建立資料庫,對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並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備案。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同一主體在同一平台註冊公眾賬號的數量合理設定上限;對同一主體在同一平台註冊多個賬號,或以集團、公司、聯盟等形式運營多個賬號的使用者,應要求其提供註冊主體、業務範圍、賬號清單等基本信息,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信息采編髮布資質的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采編髮布新聞信息。

第九條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在使用者終止使用服務後,應當為其提供註銷賬號的服務。

第十條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履行信息發布和運營安全管理責任,遵守新聞信息管理、智慧財產權保護、網路安全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維護網路傳播秩序。

第十一條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不得通過公眾賬號發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加強對本平台公眾賬號的監測管理,發現有發布、傳播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傳播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公眾賬號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功能,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對使用者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的留言、跟帖、評論等進行監督管理,並向使用者提供管理許可權,為其對互動環節實施管理提供支持。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對用戶公眾賬號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環節進行實時管理。對管理不力、出現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用戶協定限制或取消其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功能。

第十三條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服務協定和平台公約的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公眾賬號及註冊主體納入黑名單,視情採取關閉賬號、禁止重新註冊等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鼓勵網際網路行業組織指導推動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使用者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鼓勵網際網路行業組織建立多方參與的權威專業調解機制,協調解決行業糾紛。

第十五條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行業組織監督。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定便捷舉報入口,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完善惡意舉報甄別、舉報受理反饋等機制,及時公正處理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誌信息,並按規定留存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七條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7日印發《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提出,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服務提供者應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平台公眾賬號發布內容的監測管理,發現有傳播違法違規信息的,應立即採取相應處置措施等。
在各類社交網站和客戶端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如騰訊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賬號;百度的百家號、網易的網易號,今日頭條的頭條號、一點資訊的一點號;在知乎、分答等互動平台開設的對公眾答覆的用戶公眾賬號等,均在本規定適用範圍內。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服務提供者應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要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立總編輯等信息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服務協定和平台公約的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依法依規立即處理等。
對於公眾號未經授權轉載文章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規定要求,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遵守新聞信息管理、智慧財產權保護、網路安全保護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依法依規轉載信息,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該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規定》出台旨在促進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隨著移動網際網路的發展,通過微部落格、即時通信工具、移動應用程式等網路平台提供公眾信息服務的新業態不斷湧現,各類用戶註冊使用公眾賬號發布信息的規模和影響越來越大,滿足了人民民眾多樣化信息需求,豐富了網路文化生活。但一些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缺失,部分用戶公眾賬號使用者傳播低俗色情、暴力恐怖、虛假謠言、行銷詐欺、侵權盜版等信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社會反映強烈。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規定》總計十八條,包括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及使用者主體責任、個人信息及權益保護、賬號處置、行業自律、公眾監督、行政監管及違法處置等條款。

《規定》強調,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都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維護良好網路生態。《規定》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註冊使用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發布政務信息或公共服務信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信息需求。

《規定》明確,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履行信息發布和運營安全管理責任,積極傳播正能量,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良好網路傳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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