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限額抵免

綜合限額抵免亦稱“綜合限額法”,“分國限額抵免”的對稱。所謂綜合限額抵免是指,對於納稅人就其來源於不同國家的所得分別在來源國繳納的稅款,不是分別計算而是加總在一起,就其總額計算抵免限額,低於或等於抵免限額的那部分稅額在應向居民國繳納的居民所得稅款中扣除,對高於抵免限額的部分則不予抵免。

綜合限額抵免的計算公式

在多國直接抵免條件下,居住國政府允許其居民納稅人將全部外國來源所得,不分國別匯總在一起,統一計算抵免限額的方法。其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限額抵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

綜合限額抵免綜合限額抵免
率×來自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在居住國所得稅稅率為比例稅率的情況下,上述公式可簡化為:

綜合限額抵免=來自所有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 綜合限額抵免的計算方法比較簡便。按上述公式計算出納稅人所有來自外國所得的稅收抵免限額,與其在國外繳納的全部所得稅額進行比較,確定允許抵免額,在向居住國繳納的稅額中抵扣。

舉例:假設P為A國居民公司,某納稅年度內有來源於居住國境內所得500萬美元,來源於B國所得50萬美元和C國所得100萬美元。A國稅率為40%,B國稅率為50%,C國稅率為30%。P基於如上所得向B國繳納所得稅25萬美元,向C國繳納所得稅30萬美元。在A國實行綜合限額抵免法的情形下,計算P公司應納稅額如下:

綜合限額抵免 = (50萬美元+100萬美元)×40% = 60萬美元

P公司共在外國繳納稅款 = 25萬美元+30萬美元 =55萬美元

由於P公司已向外國政府繳納的稅款數額低於計算出的抵免限額,因而可以在其向A國的應納稅額中得到全部扣除,即:

P公司向A國實際應繳納的稅款 = (500萬美元+50萬美元+100萬美元)×40%-55萬美元 = 205萬美元

從而P公司總共實際承擔的稅額 = 205萬美元+55萬美元 = 260萬美元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