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限額抵免的計算公式
在多國直接抵免條件下,居住國政府允許其居民納稅人將全部外國來源所得,不分國別匯總在一起,統一計算抵免限額的方法。其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限額抵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
率×來自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在居住國所得稅稅率為比例稅率的情況下,上述公式可簡化為:綜合限額抵免=來自所有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 綜合限額抵免的計算方法比較簡便。按上述公式計算出納稅人所有來自外國所得的稅收抵免限額,與其在國外繳納的全部所得稅額進行比較,確定允許抵免額,在向居住國繳納的稅額中抵扣。
舉例:假設P為A國居民公司,某納稅年度內有來源於居住國境內所得500萬美元,來源於B國所得50萬美元和C國所得100萬美元。A國稅率為40%,B國稅率為50%,C國稅率為30%。P基於如上所得向B國繳納所得稅25萬美元,向C國繳納所得稅30萬美元。在A國實行綜合限額抵免法的情形下,計算P公司應納稅額如下:
綜合限額抵免 = (50萬美元+100萬美元)×40% = 60萬美元
P公司共在外國繳納稅款 = 25萬美元+30萬美元 =55萬美元
由於P公司已向外國政府繳納的稅款數額低於計算出的抵免限額,因而可以在其向A國的應納稅額中得到全部扣除,即:
P公司向A國實際應繳納的稅款 = (500萬美元+50萬美元+100萬美元)×40%-55萬美元 = 205萬美元
從而P公司總共實際承擔的稅額 = 205萬美元+55萬美元 = 26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