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示範法

經貿示範法,即《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ciliation)
簡稱《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
該示範法的宗旨,是在協助各國就利用中立的第三方進行調解或調停以便以友好方式解決國際商業往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糾紛訂立新的法規或改進現行法規;通過鼓勵使用調解辦法來提高國際貿易的節約和功效,以此有效地解決國際商事糾紛。按照該示範法的規定,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商事糾紛可以提請調解人予以調解,達成一致協定。
該示範法在第12條“調解人擔任仲裁員”中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調解人不應當擔任對於曾經是或目前是調解程式標的事項的爭議或者由於同一契約或法律關係或任何與其有關的契約或法律關係引起的另一爭議的仲裁員。”這條規定雖然是以當事人有約定為條件的,但與1980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調解規則》第19條明確反對仲裁中調解相比,無疑是一大進步。
該示範法以當事人約定為條件,符合仲裁調解的意思自治性。“仲裁中調解”是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一種模式,也是使用頻率最高,在理論和實踐上最具爭議的方法。對此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仲裁中心的調解規則第13條(b)款第4項,以及國際律師協會公布的《國際仲裁員道德規則》第8條“參與和解建議”項下也有類似的規定。
該示範法是聯合國首次以條文的形式,對仲裁中調解的認可。為此《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又被稱為“準國際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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