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的規定,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兩份下列材料:一個是《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另一個是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檔案。
變更
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開業或者經營場所進行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股東或企業、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籤字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