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憑證

統一憑證

單位或個體業戶經有關部門批准到外地經營的,應憑我市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申請領用當地的統一發票。

統一憑證是各項經濟活動財務收支的合法記帳憑證。在本市的一切企事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單位購進

統一憑證統一憑證
或銷售產(商)品,取得或支付勞務、加工、修理、服務性等款項,均必須使用統一憑證,憑以收付款項和記帳。“白條”單據不準報銷入帳,如有以“白條”“收款收據”代替統一憑證報銷入帳,除追究經辦人的責任外,還應負責補交所漏的各種稅款。統一憑證只準在所在地的市、縣範圍內使用。外地(包括同安,下同)企業、單位或個體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在我市臨時經營(包括運輸、建築、打石),應憑所在地市,縣稅務局的證明,向稅務機關申請按次購領市統一憑證。

介紹

單位或個體業戶經有關部門批准到外地經營的,應憑我市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申請領用當地的統一發票。有關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專用性票據,如交通部門的車船票,郵電、銀行、新華書店的業務收入收據,水電、房管部門的收費收據,以及各部門的管理費收據等,除了全國統一規定外,應憑主管部門證明報經市稅務局審批後方可印製使用,不予套印“統一憑證專用章”。統一憑證的使用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統一憑證的管理,領用要有登記、核銷制度,人員變動時必須辦理移接手續,作廢憑證的繳銷各聯要完整無缺,如有憑證被竊、遺失,應及時追查,並報稅務機關備案,同時登報聲明作廢,如被非法使用,偷、漏稅收,應負連帶責任。使用過的統一憑證存根聯,應依順序妥為保管,保存年限最短五年,以備查核。凡因改組、合併、轉業、歇業等,應及時將原購領或自印製的統一憑證進行清理,對未使用完的空白憑證保留號碼,截角作廢,並列冊報經稅務機關審查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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