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內容
完稅憑證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納稅人部分
包括納稅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地址、開戶銀行、賬戶、電話、經濟性質、隸屬關係等。
稅源部分
包括稅種、類別、產品名稱、計稅單位、計稅數量、計稅單價、計稅總值、營業額、所得額、銷售收入額、所得稅額、稅率等。
稅收部分
包括應納稅額、總計金額、扣除金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征或抵免稅額、附加收入、滯納金、預算科目等。
征管部分
包括徵收機關(委託代征、代扣單位)、填票人,覆核人、填票日期、稅款所屬期、稅款限繳日期及票證專用戳記等。
其他部分
包括反映收入歸屬情況的收入機關、預算級次、國家金庫部門和國庫章戳、收款日期、會計分錄、備註,以及個別完稅憑證的一些特定項目。
完稅憑證詳述
種類
完稅憑證包括各種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完稅證、稅收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具體而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在1998年頒布實施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發稅收票證統一式樣的通知》(國稅發77號)的規定,常見的完稅憑證有《稅收通用繳款書》(第1聯)、《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第1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專用繳款書》(第1聯)、《稅 收通用完稅證》(第2聯)、《稅收定額完稅證》(收據聯)、《車船使用稅定額完稅證》、《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第2聯)、《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第2聯)、《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第2聯)、《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等。而印花稅票本身,在貼上、畫銷之後即為印刷稅已繳納的完稅憑證。
法律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對於完稅憑證的開具、保存等有著明確的規定:
第24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第34條 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意義
作為完稅憑證,首先是稅務徵收機關代表國家簽發給納稅人的憑證,帶有收據性質,它有助於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的監督,杜絕發生貪污稅款等現象的發生。
其次,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依法納稅之後,還有義務按照規定的期限保管好納稅憑證,以備稅務機關核對、檢查。
同時,納稅憑證也是納稅人熱愛國家,依法繳納稅款、支持國家建設的證明,帶有很強的榮譽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