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憑證是指由有關部門統一負責印製,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具有統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憑證。如某省(市)印製的在該省(市)通用的發貨票、由人民銀行製作的在全國通用的銀行轉賬結算憑證、由國家稅務局統一印製的全國通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
通用記賬憑證的編制
通用記賬憑證是用以記錄各種經濟業務的憑證。採用通用記賬憑證的經濟單位,不再根據經濟業務的內容分別填制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所以涉及到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記賬憑證是由出納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收、付款後填制的;涉及轉賬業務的記賬憑證,是由有關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的。在借貸記賬法下,將經濟業務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全部填列在“借方餘額”或“貸方餘額”欄內。借、貸方金額合計數應相等。制單人應在填制憑證完畢後簽名蓋章,並在憑證右側填寫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