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憑證

通用憑證,是指由有關部門統一印製、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具有統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憑證。通用憑證的使用範圍因製作部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可以是分地區、分行業使用,也可以全國通用,如某省(市)印製的在該省(市) 通用的發票、收據等;由中國人民銀行製作的在全國通用的銀行轉賬結算憑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的全國通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 專用憑證,是指由單位自行印製、僅在本單位內部使用的原始憑證,如領料單、差旅費報銷單折舊計算表、工資費用分配表等。

通用憑證是指由有關部門統一負責印製,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具有統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憑證。如某省(市)印製的在該省(市)通用的發貨票、由人民銀行製作的在全國通用的銀行轉賬結算憑證、由國家稅務局統一印製的全國通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

通用記賬憑證的編制

通用記賬憑證是用以記錄各種經濟業務的憑證。採用通用記賬憑證的經濟單位,不再根據經濟業務的內容分別填制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所以涉及到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記賬憑證是由出納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收、付款後填制的;涉及轉賬業務的記賬憑證,是由有關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的。在借貸記賬法下,將經濟業務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全部填列在“借方餘額”或“貸方餘額”欄內。借、貸方金額合計數應相等。制單人應在填制憑證完畢後簽名蓋章,並在憑證右側填寫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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