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慈善總會

紹興市慈善總會於1995年8月7日成立,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自願參加,依法登記註冊的民間非盈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機構簡介

紹興市慈善總會於1995年8月7日成立,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自願參加,依法登記註冊的民間非盈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市慈善總會現有名譽會長4名,會長1名,副會長22名,秘書長1名,常務理事52名,理事87名。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為紹興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華慈善總會、浙江省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本會宗旨: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樂善好施”傳統美德,籌募慈善資金,開展社會救助,扶助弱勢群體,促進公共福利事業的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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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章程

紹興市慈善總會章程
二○一○年二月四日第三屆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紹興市慈善總會(英文名稱:Shaoxing City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縮寫:SCF)是地方性非營利性公益社會團體。會址:浙江省紹興市人民中路628號。
第二條 本會由熱心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自願參加,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為紹興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華慈善總會、浙江省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宗旨: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樂善好施”傳統美德,籌募慈善資金,開展社會救助,扶助弱勢群體,促進公共福利事業的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堅持“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方針。主要業務範圍:
(一)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以及各類慈善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收國際及港澳台地區民間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困難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二)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救助活動,扶助困難群體;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三)賑災救助。協助或受政府委託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接受政府委託並根據實際需要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撫慰救災勇士。
(四)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五)對外合作與交流。加強同國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區慈善團體的交流與協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省內外的慈善援助活動。
(六)協調和指導各縣(市、區)慈善團體工作,加強與市內各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協作,促進全市慈善事業的發展。
開展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總結慈善工作經驗,推廣典型,表彰慈善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
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組織編撰有關慈善事業的書刊、資料,研究和介紹國內外慈善事業的理論、方法和經驗。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積極參與慈善活動;
(三)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審批。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會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年齡一般不超過68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可專職或兼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的,由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會長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
(四)為便於工作,經會長同意,可聘請副秘書長若干名、增補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接受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可聘請常年會計顧問、實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定期公告。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審計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經費參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或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十五日內報市民政局審批。
第三十七條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本會完成宗旨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於2010年2月4 日經紹興市慈善總會第三屆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經紹興市民政局核准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紹興市慈善總會理事會。

助醫辦法

紹興市慈善總會助醫辦法
(討論稿)
為深化社會救助,配合政府建立和完善幫困助醫制度,特制定紹興市慈善總會助醫實施辦法。
一、救助範圍、對象:
(一)、日常醫療救助:市直“四鎮一街”低保戶;
(二)、大病醫療救助
1、市直“四鎮一街”患大病的困難民眾;
2、冠名企業申報的大病特困職工;
3、市領導以及市民政局領導批示來信、來訪救助對象;
4、市慈善總會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困難對象,含外來務工人員。
二、大病救助範圍:
1、嚴重精神分裂症(專業機構鑑定一級及以上);
2、惡性腫瘤(包括手術、放、化療);
3、重症尿毒症(包括血透);
4、器官和組織移植;
5、臟器功能衰竭症(肺、肝、腦、腎衰竭和心衰竭三級以上);
6、腦血管意外;
7、高血壓III期(有心、腦、腎併發症之一者);
8、糖尿病(合併感染或有心、腎、眼、神經系統併發症之一者)。
9、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
10、系統性紅斑狼瘡。
11、突發災難、事故造成身體嚴重傷害(有事故賠償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醫療費,不屬救助範圍:
1、犯罪或違法;2、自殺或自殘;3、酗酒;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標準:
(一)大病醫療救助標準:
1、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因患病經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結付,經政府醫療救助後仍有困難的,視病情、家庭經濟條件而定,一般給予2000-5000元的救助;病情嚴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給予5000-10000元的救助;病情特別嚴重且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給予15000元的救助。
2、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經政府醫療救助後仍有困難的,視病情、家庭經濟條件而定,一般給予3000-6000元的救助;病情嚴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給予6000-15000元的救助;病情特別嚴重且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給予20000元的救助。
(二)、日常醫療救助標準:
市直“四鎮一街”低保戶每年發放300-500元的慈善醫療卡一份,在指定醫院就醫免收掛號費、注射費(輸液費)、診療費,三大常規檢查費減半收取,藥費優惠15%。
四、審批、發放程式:
1、由需救助家庭或人員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所在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調查核實,並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覆核,報市慈善總會。市慈善總會對助醫申請調查核實後,在每月30日之前核定救助對象,並提交救助審議小組討論,提出救助意見。10000元(含)以下由秘書長簽批,超過10000元的需報經會長同意。
2、申請對象需提供縣級及以上醫院關於醫療疾病的證明書或病史材料;申請前12個月的醫藥費發票;經由其他機構救助的還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冠名企業所屬救助對象由本人直接向企業申請,經所在企業或主管部門核實後,報市慈善總會。
4、大病醫療救助按月報批,對領導批示的救助對象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在核實情況後及時報批辦理。
5、救助款堅持一次性發放,原則上每戶家庭一年只救助一次。
6、堅持分級救助的原則。各縣(市)、區的救助對象應以當地慈善組織(單位)救助為主,個別特殊困難的對象經救助後仍有困難的,由縣(市)、區慈善總會嚴格把關、簽署意見後報市慈善總會酌情救助。
此救助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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