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人民政府通知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紹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紹政發〔2011〕4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紹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紹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紹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一、總 則
(一)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各類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促進“平安紹興”建設。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辦公廳《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紹興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分級分類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的事件。根據突發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汛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火災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生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體性事件,恐怖攻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涉台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的其他類型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紅色,特別重大);Ⅱ級(橙色,重大);Ⅲ級(黃色,較大);Ⅳ級(藍色,一般),Ⅰ級為最高級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分級標準按國家、省規定執行;較大突發事件標準另行頒布。
(四)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發生的、涉及跨縣(市、區)級行政區域或超出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處置能力的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市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五)工作原則
1.加強預防。增強憂患意識,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於未然。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組織準備以及物資準備等。
2.快速反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各環節都要堅持效率原則,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及時獲取充分而準確的信息,跟蹤研判,果斷決策,迅速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危害和影響。
3.以人為本。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凡是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發生前,要及時採取人員避險措施;突發事件發生後,要優先開展搶救人員的緊急行動;加強搶險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4.合理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所採取的措施應與突發事件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範圍和階段相適應;處置突發事件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選擇對公眾利益損害較小,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對公眾權利與自由的限制,不應超出控制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所必要的限度;對公眾合法利益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5.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建立健全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事發地政府為處置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的主體。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範圍等因素,回響相關的應急預案。
6.聯動處置。建立和完善聯動協調製度,推行城市統一接警、分級分類處置工作制度,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軍地之間、中央駐紹單位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溝通協調,依法動員和發揮城鄉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7.專群結合。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備,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充分發揮專家在突發事件的信息研判、決策諮詢、專業救援、應急搶險、事件評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法定義務意識和自我防範、自救互救等能力。
8.資源整合。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的監測、預測、預警等信息系統,建立網路互聯、信息共享、科學有效的防範體系;整合現有突發事件應急指揮和組織網路,建立統一、科學、高效的指揮體系;整合現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資源,建立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常備不懈的保障體系。
9.依法規範。堅持依法行政,妥善處理應急措施與常規管理的關係,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運用範圍和實施力度,使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10.責權一致。實行應急處置工作各級行政首長責任制,依法保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預案的規定行使權力;在必須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緊急情況下,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應視情臨機決斷,控制事態發展;對不作為、延誤時機、組織不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六)應急預案體系
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市總體應急預案。市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市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市政府應對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負責制定,報省政府備案。
紹興市總體應急預案框架詳見附屬檔案1。
2.市專項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幾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訂的涉及數個部門的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指定有關部門牽頭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根據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專項應急預案應適時修訂、補充完善。
紹興市專項應急預案構成詳見附屬檔案2。
3.市級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部門應對突發事件而制定的預案。由市級有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備案。
4.縣(市、區)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急預案。縣(市、區)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急預案是在上級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分別制定的應急預案。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應急預案報縣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縣(市、區)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制定的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報市政府備案。
5.基層單位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委員會,重點工程、公共運輸工具、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等基層單位應急預案由各有關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行業主管(歸口)部門指導幫助下制定,並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行業主管(歸口)部門備案。重點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有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重點單位名單由縣級以上政府有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另行確定並實施動態管理。
6.重大活動應急預案。較大規模的集會、節會、慶典、會展等活動安全的應急預案,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組織承辦單位負責制定,報同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審定。
二、組織體系
(一)領導機構
市政府是全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行政領導機構,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副市長按照業務分工和在市相關應對突發事件各類非常設的領導小組、委員會等機構兼任職務,負責相應類別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協助市長、副市長處理有關工作。
市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履行以下職責:負責市政府應急處置期間的應急值守、信息匯總、監督落實和綜合協調工作,發揮運轉樞紐作用;負責接受和辦理向市政府報送的應急事項;承辦市政府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督促落實有關決定事項;負責指導全市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體系、應急演練和應急指揮平台建設;協調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和信息發布等工作;負責市政府其他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指揮機構
市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類非常設的領導小組、委員會等機構在發生突發事件時轉為市相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機構(以下稱市相關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總指揮一般由該機構的負責人擔任(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總指揮由市長擔任),有關成員及其辦公室人員為指揮機構成員和工作人員。
市相關應急指揮部詳見附屬檔案3。
1.市相關應急指揮部職責
研究確定全市相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在發生突發事件時,決定分級回響專項應急預案;協調有關方面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協調有關縣(市、區)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調度各方救援資源等;協調駐紹部隊;向市委和省政府匯報情況;及時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2.市相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傳達和執行市相關應急指揮部的決定,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工作;及時掌握、分析重要信息並提出處置建議報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召開會議,研判會商突發事件發展趨勢,對突發事件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負責信息發布的相關工作。
目前市相關應急指揮部或應急管理部門尚未涵蓋的突發事件發生時,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根據事件性質和工作需要,指定部門或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和相應指揮機構組成,可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三)工作機構
市政府有關部門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工作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型以及各部門職責,分為應急管理部門和應急保障部門。
1.應急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是指負責某類突發事件預防、處置工作的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和工作需要,每類突發事件確定一個應急主管部門、若干應急協管部門。
市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主管部門和協管部門詳見附屬檔案4。
應急主管部門是對某類突發事件的預防、處置工作負有主要責任、承擔主要任務的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和部門應急預案的制訂、修訂和實施,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事項;做好對本領域突發事件的信息監測、預測和預防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建立相關專業應急隊伍,組織相關應急預案演練、人員培訓和相關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工作;指導和協助縣(市、區)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做好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和恢復重建工作。
應急協管部門是按照部門職責和工作需要協助應急主管部門對某類突發事件進行預防、處置的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制定符合市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專項預案要求的部門預案,協助和配合應急主管部門做好本領域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做好應急主管部門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2.應急保障部門
應急保障部門是指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通信、公共設施、交通運輸、基本生活、醫療衛生、物資能源、治安維護、人員防護、技術和資金等保障的有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和工作需要,每項應急保障職能確定一個部門牽頭,若干部門協助。
應急保障牽頭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牽頭制定所負責領域與市總體應急預案配套的應急保障行動方案和操作手冊,制定與應急行動方案相配套的部門應急預案;建立應急保障所需的相關資源動態資料庫,建立應急狀態下的徵集調用工作機制,做好應急處置所必需的物資、技術、裝備準備;建立與履行應急保障職責相應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組織相關應急保障行動方案的演練;協調有關應急保障協助部門,指導縣(市、區)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相應職能部門工作。
應急保障協助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制訂符合市總體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行動方案要求的部門預案;服從應急保障牽頭部門的任務分配,按照應急保障牽頭部門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資源履行應急保障職責;為應急保障牽頭部門提供突發事件和資源的有關信息。
市應急保障牽頭部門和應急保障協助部門的任務分配詳見附屬檔案5。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部門均應制定部門應急預案,服從市應急領導機構和指揮機構的指揮,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四)縣(市、區)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應急組織機構
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是本區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做好本區域各類突發事件處置的領導工作。
(五)專家組
市政府和市相關應急指揮部及有關部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相應專家組。專家組的職責是:對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複方案等進行研判、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參與應急監測、預警、回響、善後處置、保障等工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時,向市政府、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提供科學而有效的決策諮詢方案等。專家組成員名單分別由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及有關部門確定並實行動態管理。必要時專家組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六)應急聯動機構
上級駐本地單位、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按照有關規定作為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機構。應急領導機構平時應加強與應急聯動機構的工作聯繫,通報有關突發事件信息,共同組織應急演練。應急處置時,根據國家和上級相關規定,應急聯動機構參與應急救援。
(七)其他
全市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工作人員和有關專家等相關內容另行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並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動態更新,報市應急辦匯總。遇情況發生重大變動的,應及時修訂後報市應急辦備案。
三、運行機制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各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要完善應急處置各項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運行機制分為預防與準備、監測與預警、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四個方面。具體包括預防準備、信息報告、先期處置、預警發布、預案回響、應急處置、應急指揮、現場救援、擴大應急、應急結束、善後處理、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等,並適時開展信息發布與社會救助。
市突發事件主要應急管理運行機制流程詳見附屬檔案6。
(一)預防與準備
1.安全管理。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指導各基層單位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堅持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治。
2.安全防範。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點、礦山和危化品生產經營企業、“屋頂水庫”、環境(輻射)污染源等危險源或危險區域的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等動態管理,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分級分類管理,並列入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每年修訂一次。
3.技術創新。進一步加強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隱患排查與化解;以創新社會管理措施為抓手,不斷推進應急指揮會商系統建設,促進各級各部門應急會商系統的互聯互通和應急資源的共享;逐步實現數字城管、平安聯防、視頻公交(客運)等各種先進技術在應急管理中的套用。
4.風險保障。嚴格按照救援程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各級各部門、單位應當為火災、地震、地質災害、防汛抗台、礦山和危化品處置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傷害風險。容易發生自然災害的地區,要逐步試行由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並制定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的管理制度。
(二)監測與預警
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各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整合監測預測資源,依託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網路,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預測、預警系統,加強對有關信息的收集、風險評估和動態的監測預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1.信息報告
事發地縣級政府、市直各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事發單位、目擊知情者、新聞媒體有責任在突發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時於第一時間內同時向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報告。事發地縣級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及市級有關部門必須在1小時內(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向市政府及其相關應急主管部門報告。
對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突發事件,事發地縣級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及市級有關部門應將時間、地點、事件性質、初步原因與判斷、危害程度、人員傷亡(中毒)情況、先期採取的措施及後續應對措施,需要政府和部門協助救援和處理的有關事宜等向市政府及其相關應急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漏報、謊報。
市政府及其相關應急主管部門接到突發事件發生或者有可能發生的信息後,對一般和較大的突發事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領導報告;對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除迅速報告市委、市政府領導外,還要按規定做好向省政府及省有關部門上報信息的有關工作。
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流程詳見附屬檔案7。
2.預警發布
對需要向社會發布預警的突發事件,由市相關應急指揮部及時發布預警。根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預警級別用藍色(一般)、黃色(較大)、橙色(重大)和紅色(特別重大)來表示。預警信息應包括事件的類別、可能涉及範圍、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續時間、提醒事宜和應採取的相應措施等;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通信、報刊、信息網路、宣傳車、約定俗成的警報器具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發布,對於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時,事發地縣級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和事發單位應及時、主動、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並將事件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上報市政府及其相關應急主管部門。
對於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市政府信息處理機構及相關應急主管部門在接到信息後,應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新聞辦和市應急辦領導匯報,市相關應急指揮部開始運作,根據突發事件發展態勢,決定趕赴現場指導,組織派遣應急處置隊伍,協助事發地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並做好市級相關預案回響的各項準備工作。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將事件發展態勢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辦領導報告。市應急辦負責傳達市委、市政府領導具體要求或批示,並負責做好應急處置指導、有關綜合協調和督促落實工作。
4.預案回響
市、縣(市、區)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或經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根據突發事件的不同等級,宣布相關預案回響。發生Ⅳ級(一般)突發事件,一般回響縣級預案,有關市級預案視情回響。發生Ⅲ級(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市相關應急指揮部回響市專項應急預案,必要時回響市總體應急預案,有關縣(市、區)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預案必須回響。發生Ⅱ級(重大)、I級(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必須回響市總體應急預案,並報省政府,回響省級預案。
(三)處置與救援
1.應急回響
當先期處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立即向市相關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辦報告,由市政府或經政府授權的市相關應急指揮部決定回響市相關預案和部門預案,實施對該突發事件的緊急救援工作。
2.應急指揮
市級預案回響後,由市相關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有關縣(市、區)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市級部門開展處置工作,或派出市政府工作組赴現場進行指導,組織參與應急救援,協調提供應急保障,及時處理重大事項。事發地縣級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要設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按照市相關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和部署,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並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1)執行市相關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和命令;(2)組織協調現場治安、交通、衛生防疫、通信、物資等保障;(3)迅速了解突發事件相關情況及已採取的先期處理情況,及時掌握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並組織指揮實施;(4)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市相關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辦報告;(5)迅速控制事態,必要時先期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準備工作,安撫民心,穩定民眾;(6)防止事件出現“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現場救援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工作機構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對突發事件的現場救援工作:迅速查明突發事件狀況,快速形成救援方案,對突發事件進行緊急處理;組織隊伍救援和護送危難人員;根據專家組的建議,採取科學施救措施,消除事件危害;搶救重要物資和機密檔案;預測突發事件發展趨勢,果斷決策、指揮人員撤離和轉移物資;對突發事件鄰近危險源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蔓延;組織實施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設施保障;組織實施現場戒嚴和交通管制,維持應急救援現場秩序;視情況開設現場急救所,對危重遇難人員進行緊急處置;果斷指揮救援力量處置意外情況。
4.擴大應急
發生或即將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採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按照有關程式採取有利於控制事態的非常措施,並向省政府報告,請求省預案回響和省有關方面以及駐紹部隊的支援。
實施擴大應急時,市、縣級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增加應急處置力量,加大技術、裝備、物資、資金等保障力度,加強指揮協調,努力控制事態發展。
5.應急結束
由市政府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在實施應急救援後,險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事發地人員和遇險對象已全部脫離險境,由現場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理結束建議,經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市相關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宣布終止已經回響的相關應急預案。
(四)恢復與重建
1.善後處理
事發地縣級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紮實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儘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對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民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適當補償。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救助資金和物資,民政部門要嚴格管理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確保政府、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的公開、公正和合理使用。各保險企業應快速介入,及時做好理賠工作。高度重視和及時採取心理諮詢、慰問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發事件給人們造成的精神創傷。
2.調查評估
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要會同事發地縣級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對較大突發事件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後果、責任和應急決策能力、應急保障能力、預防預警能力、現場處置能力、恢復重建能力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並向市政府作出報告。必要時須向同級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
協助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做好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市應急辦組織有關部門於每年底,對年度應急管理工作進行全面評估,向省、市政府報告。
3.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縣級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縣級政府或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提出請求,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恢復重建計畫,提出解決建議和意見,按有關規定報批實施。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匯報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以及恢復重建計畫、措施,積極爭取省政府對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發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開展生產自救。
4.社會救助
圍繞讓災民“有飯吃、有衣穿、有房住、有乾淨水喝、有病得到醫治”的“五有”目標,積極開展災民救助工作,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建立突發事件救助專項資金,積極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及個人捐助社會救濟資金;由慈善總會結合突發事件災害情況,組織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和專項捐贈活動;動員紅十字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積極參與,開展對外聯絡,吸納非政府捐贈救助款物。
(五)信息發布
按照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新聞宣傳主管部門會同負責牽頭處置的市政府應急主管部門,負責處置突發事件的信息管理和發布。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通過市和事發地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者有關政府網站發布信息。
四、應急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分工和總體應急預案,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保障
市經信委會同通信運營企業制定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應急指揮等處置工作通信暢通。
(二)隊伍保障
市應急辦綜合協調全市應急隊伍的規劃指導、管理與督促落實工作。
1.市綜合應急救援支隊。市政府建立以公安消防為依託的綜合應急救援支隊,承擔各類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任務。包括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築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民眾遇險事件等搶險救援。同時,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礦山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核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
2. 專業應急隊伍。各相關部門分別建立防汛抗旱、森林消防、地質災害、地震救援、礦山和危險品事故、公用事業保障、醫療衛生、建築工程、重大動物疫情、水上事故等搶險救援專業應急隊伍。
3. 骨幹應急隊伍。公安、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城管執法隊伍等地方或國防動員力量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骨幹支援和突擊力量,必要時按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4.民眾和志願者應急隊伍。健全社會應急動員機制,發揮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力量的重要作用,加強鄉鎮、社區、村民自治組織等基層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縣(市、區)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和相關部門(單位)對民眾和志願者應急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培訓與演練、救援人員人身保險等應給予支持和幫助。
(三)交通運輸
市交通運輸局和鐵路等部門要制定相關預案,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根據需要調集社會交通運輸資源;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會同有關部門迅速組織專業隊伍搶修受損的交通設施,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運達。
(四)基本生活
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制定工作預案,會同事發地縣級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五)醫療衛生
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根據應急需要制定相關預案,及時調集必需的藥物、醫療器械等資源,組織實施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必要時組織動員市紅十字會等社會救助力量參與醫療應急救助工作。
(六)物資能源
市經信委根據應急需要制定相關預案,會同有關部門調集和徵用必要的物資和裝備,統一協調能源供應、電力調配等工作,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發改委(物價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市場的監管,防止物價產生大幅波動。
(七)治安維護
市公安局根據治安保障行動方案和有關預案,指導和支持現場治安保障工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調動公安警力和武警等參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突發事件發生過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採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態,保證社會秩序正常。
(八)技術保障
市科技局制定相關預案,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科研活動;加強公共安全預防、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技術的研究開發,不斷改進技術裝備;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調集有關專家和技術隊伍支持應急處置工作。
(九)公共設施
市建設、環保、衛生、電力、水務、燃氣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分工,分別制定相關預案,負責水、電、氣等的供給以及廢水和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市環保局負責及時測定現場環境危害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並進行監測。市氣象局負責發布氣象災害預警預報信息,開展氣象防災減災服務,調查、評估、鑑定氣象災害,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等工作。
(十)資金保障
對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預算,經審核後列入年度市級財政資金預算。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局按照相關預案給予安排,各級財政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十一)人員防護
市人防辦、市民政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制度和相關預案,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運行程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廣大民眾安全有序轉移或者疏散。
規劃部門要根據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疏散(避難)場所。
此外,政策與法制等保障工作分別由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承擔。
五、監督管理
(一)基層建設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基層應急管理“一案三制”工作,把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範圍,切實加強應急管理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進機關事業單位、進公共運輸工具、進重點工程、進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等的工作。積極發揮相關協會、學會等民眾團體的專業人才在防災減災、應急管理中的作用,積極組織開展廣泛的應急管理推進工作。
(二)宣傳和培訓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通信、網路、宣傳欄等多種手段,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增強企事業單位、社區、農村等的法律義務意識,普遍掌握預防、預警、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個體的責任義務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會的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
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人才的教育培訓工作;把應急管理知識納入各級領導、公務人員培訓的重要教學內容;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的專業技能培訓;在全市各級各類學校開展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積極培養和引進危機管理人才。
(三)預案演練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結合工作實際,對未經啟動回響的市級專項應急預案,至少每二年進行一次演練。其他各部門(單位)要對部門預案開展演練,通過演練,發現應急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應急預案,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四)責任與獎懲
市、縣(市、區)政府、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突發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 則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各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並制定相應預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5日市政府發布的《紹興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同時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