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機構職能:
(一)貫徹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紹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依法管理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本市促進就業工作,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促進就業的政策和措施,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建立面向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落 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擬訂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享受社會保險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五)負責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和分配製度改革工作;貫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津貼、補貼等政策;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等政策。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專業技術職稱工作。
(七)負責本市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公務員管理的各項單項法規、政策,並組織實施;按分工承擔市政府部門的督查考核和績效考評工作;負責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市政府授權管理的科級幹部的任免工作。
(八)負責制定本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市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管理與服務,負責落實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駐市部隊軍官隨軍家屬的安置工作。
(九)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承辦上級機關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end-->
機構設定
辦公室(掛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辦公室牌子)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信息化建設、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局新聞發布、政務信息公開、政務督查、安全保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議、年度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負責局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局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工作;負責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市人才人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分析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相關工作;綜合管理局政府入口網站;組織辦理有關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委員提案和市長熱線;綜合協調局內重要政務、事務。
政治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教育培訓、職稱評聘、組織政策理論學習和黨風廉政建設等管理工作;負責局幹部職工因公、因私出國(境)管理;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服務處與其合署)。承擔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組織辦理局外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宣傳諮詢與普法工作,指導監督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局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牽頭局調查研究工作,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定期發布統計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承擔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動態的收集、綜合和研究工作;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局行政審批職能向行政審批服務處集中,其他處室不再履行集中的行政審批職能。
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掛基層平台管理處牌子)。擬訂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創業帶動就業政策,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層工作平台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和實施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和給付標準,落實失業保險相關待遇;制定及實施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並組織實施促進就業經費的使用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協調解決農民工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公務員管理處。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升降、任免、輪崗、競爭上崗、交流、迴避、紀律、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府直屬(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組織全市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過渡)工作;負責市本級政府部門科級非領導職務的審核工作;綜合管理全市行政獎勵、表彰工作,負責辦理以市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工作,負責機關中全國、省部級及市級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的推薦評選工作,審核市級系統的獎勵表彰活動;負責市級機關崗位責任制考核工作。
人才開發和市場處(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牌子)。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人才工作巨觀政策和人力資源發展規劃;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組織實施全市高層次和緊缺急需人才引進項目;組織開展區域人才資源開發交流與合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對口支援地區幹部選派工作;參與全市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和企業人才的統計工作;指導和管理職業中介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負責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負責推行事業單位競聘上崗、培訓、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政策規定並指導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事業單位招聘方案的審核,承擔市直事業單位人員的招錄、流動調配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參與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統計工作。
軍官轉業安置處。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和省部屬在紹單位軍轉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安置和隨遷配偶、子女落戶等工作;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政策,負責指導各地、各部門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落實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職業能力建設處。擬訂公務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指導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組織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負責管理企業在職職工、社會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制定實施全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監管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機構;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健全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大賽;擬訂我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綜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公共實訓基地。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推行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制度,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負責全市高層次、緊缺急需專業技術人才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后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紹工作、創業、為紹服務政策的擬訂和管理協調工作,歸口管理留學人員創業園,承辦來紹定居專家工作;負責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推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管理協調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
外國專家局。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市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的管理工作;承辦省局委託辦理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項目受理工作;承辦省局授權進行“外國專家證”發放工作;承辦省局設立的“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行政許可項目申請受理延伸視窗的工作;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項目;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規範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信息管理髮布工作;負責組織評選市“蘭花友誼獎”;承辦市局有關國際和港澳台交流與合作工作。
勞動關係處。擬訂勞動關係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制定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參與省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承擔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辦公室工作。
工資福利處。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工資增長的中長期規劃和巨觀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分類管理辦法;編制下達全市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資計畫,監督檢查工資計畫的執行情況;負責審核市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負責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牽頭推行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和離休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全市公務員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和政策;參與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負責監督市直工資統發的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各地和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參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養老保險處。綜合管理全市養老保險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發展規劃;貫徹實施國家和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各項政策規定;擬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分析預警,擬訂應對措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個人賬戶管理政策;制定養老金計發的待遇項目、給付標準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辦法;制定市級養老保險調劑金管理辦法、分配使用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調整企業職工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負責調整企業精減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及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政策;負責參加市本級職工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從事特殊工種及累計時間的認定、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醫療)的核准及退休審批;制定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辦法,負責在紹省部屬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備案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管理辦法;提出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措施落實情況和審核建議。
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處。擬訂醫療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推進市級統籌和城鄉統籌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工傷、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以及全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負責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和醫療服務項目的範圍及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擬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並組織實施市級單位職工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離休人員、醫療照顧人員統籌醫療管理辦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職業康復政策,指導全市執行工傷傷殘等級、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組織擬訂全市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全市醫療機構和藥店定點資格認定和市本級考核;負責在紹省部屬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仲裁處。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及其政策;組織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負責對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行政機構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以及對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做好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信訪處。負責來信來訪處理和社會輿情分析工作;指導開展系統的平安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參與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的調解和處理。機關黨組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日常工作由政治處承擔。